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48号
罪犯邸强,男,1995年3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白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1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邸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1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以乘出租车为名,在洮南市南煤厂北200米的路上持卡簧刀、电击器抢走出租车司机任国红现金20元及永久牌电瓶三轮车一台,总价值2100余元。2010年8月4日0时30分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市民广场屏幕北侧凉亭附近,冒充派出所治安员,用刀扎伤被害人魏苹右上臂后,抢走其黑色直板港利通788型手机一部。2010年8月5日晚10时许以乘出租车为名,在洮南市向阳乡联合村二社东侧路口附近,持卡簧刀、电击器抢走出租车司机王力财物价值1400余元。2010年8月8日0时许,持卡簧刀,电击器,在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辖区网吧—条街北十字路口欲抢劫被害人刘超,因被害人刘超逃脱而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4.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邸强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