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68号
罪犯黄浩,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黄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8日,该犯与刘仔佳在本市双阳区“时尚网吧”上网,翌日3时许,被害人李志坚与张翠、张砚明一起到“是上网吧”找到黄浩和刘仔佳,并与刘仔佳的父母通了电话,刘仔佳知道父母要来网吧后就准备离开网吧,李志坚拦住刘仔佳阻止其离开网吧时,被告人黄浩与李志坚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黄浩持匕首至伤李志坚头部,又刺被害人李志坚腹部一刀,随后黄浩与刘仔佳、张砚明离开网吧回到家中,李志坚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23日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且服刑期间犯新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