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年长刑执假字第00562号
(2013)长刑执假字第562号
罪犯李晓亮,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朝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晓亮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亮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1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