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年长刑执假字第00566号
(2013)长刑执假字第566号
罪犯柳佳文,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佳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柳佳文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佳文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柳佳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佳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