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69号
罪犯罗义,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罗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审理过程中,该犯因病死亡,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申请撤回对罪犯罗义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该犯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