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双英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年长刑执假字第00568号

(2013)长刑执假字第568号

罪犯王双英,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双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双英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双英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双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双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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