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83号
罪犯杨胜森,男,1980年5月1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胜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杨胜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被害人何成文认识了被告人杨胜森的妻子唐波,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胜森得知该事后,以何成文强奸唐波为由,多次对何成文进行了勒索。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杨胜森共勒索被害人何成文人民币94.5万元。2012年4月,被告人杨胜森向被害人何成文发出匿名信,再次索要人民币50万元,但被害人何成文没有理会。2012年5月8日,被告人杨胜森向何成文索要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何成文没有理会并报警。2012年6月9日,被告人杨胜森在湖北省恩施市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5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敲诈勒索多起,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监月均消费水平较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胜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