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71号
罪犯安晓冬,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浑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晓冬犯盗窃 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白山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安晓冬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晓冬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安晓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晓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