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8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桦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生,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捕前住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孙家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生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福生携带事先购买的工具,在桦甸市永吉街小城子村五社西辉发河岸边,将双城牧业电线杆上的一台50千伏安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 500.00元)掀到地上,拆毁变压器盗窃铜芯三个,价值人民币2 47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福生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系累犯,且以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福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福生携带事先购买的工具来到桦甸市永吉街小城子村五社西辉发河岸边,将桦甸市双城牧业有限公司电线杆上的一台50千伏安变压器卸下掀到地上,拆毁变压器盗窃铜芯三个,并将铜芯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2013年11月6日,其在取铜芯时被群众抓获。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 500.00元,被盗三个铜芯价值人民币2 475.00元。案发后,被盗三个铜芯被追回返还给桦甸市双城牧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福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照片、盗窃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购买作案工具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工作说明、讯问录像光盘、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桦价刑认字(2013)2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06)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处罚。被告人张福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以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返还了部分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晓波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丽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