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8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扶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扶余市三岔河镇郊长岭子村,以先将土豆拉走第二天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土豆48000斤,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土豆8400斤。

经物价部门评估,被骗土豆价值人民币31020元。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王某某、王某1、官某某、石某亮、石某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扶余市三岔河镇郊长岭子村,以先将土豆拉走第二天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土豆48000斤,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土豆8400斤。被骗土豆价值人民币3102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所骗的土豆款全部返还给两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表、黑龙江省木兰县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记载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其在居住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2、抓捕经过,2016年1月7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黑龙江省阿城区轧钢厂一民宅内,将石某某抓获。

3、扶余市公安局在李某某、杨某某处提取收条两份,证实李某某收到土豆款24700元,杨某某收到土豆款2600元。

4、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骗的土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020元。

5、信达货物运输合同,证实王某1于2015年9月21日的运输土豆的合同,由扶余长岭子装货,到哈尔滨道外北区卸货。

6、被害人李某某证言证实, 2015年9月19日在我们屯子宫井洲家有两个人,这两个人一个叫石某某,另一个是他侄子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这两人在宫井洲家住,他们让宫井洲给代收土豆,一斤土豆给宫井洲1分钱,19日那天在我家装了一车土豆,将近3万斤,石某某的侄子付给我16400元钱,另外石某某的侄子又给了我500元钱定钱,准备拉下一车土豆,他们走把第一车土豆拉走后石某某和他侄子也都走了。21日,石文明自己来我们屯子装第二车土豆,在我家装了48000斤土豆,大约是26400元钱,然后在杨某某家又装了4000元钱的土豆,下午两点多钟刚好装满车,装完这第二车土豆后宫井洲跟我说石某某第二天下午2点给我钱,当时我也没说什么就让他们把土豆拉走了,然后石某某又在我们屯子看土豆,直到晚上石某某跟宫井洲说在他家睡不着觉,要去旅店住,宫井洲就陪着石某某去旅店住了,他俩一人一个房间,22日早上5点多钟石某某就走了,宫井洲给他打电话问他怎么走了,石某某说让宫井洲回去先收着,不用等他,他出去办点事,直到上午10点多钟石某某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然后我们找到拉土豆的大车司机,大车司机说那车土豆送到阿城了,然后这个司机带我们去了阿城收土豆的那家,阿城收土豆这家的老板说他们以6毛8分钱一斤的价格收的土豆,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土豆钱,我们也联系不上石某某。

另证实,石某某家属代石某某给付24700元,不再追究石某某的任何责任。

7、被害人杨某某证言证实, 2015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们屯子来了两个人收土豆,在宫井洲家住,宫井洲给代收,其中一个人叫石某某,另一个人是石某某的侄子,不知道叫什么,石某某收一斤土豆给宫井洲1分钱,当时收土豆的价格是五毛五分钱一斤,先在我们屯子李某某家装了一车土豆,并且付给了李某某货款,但我不知道这个货款是石某某给的还是他侄子给的。第一车土豆拉走了石某某的侄子就跟着走了,石某某没走,在宫井洲家住的。第二天石某某又在李某某家装了一车土豆,把李某某家土豆装完后车没装满,又在我家装了8400斤土豆,五毛五分钱一斤,李某某家土豆价值26000多元钱,我家的土豆价值4000多元钱,刚好把车装满了,当时宫井洲跟我说让我晚上去他家算账去,然后拉土豆的大车就发走了,晚上我给宫井洲打电话要去他家算账,他说明天再算吧,今天钱没打过来,明天下午两点钱能打过来,宫井洲还说第二天土豆掉价了,五毛三分钱一斤,问我卖不卖了,要卖的话明天接着装车,第二天早上我就上地里起土豆了,但也没来车装土豆,我给宫井洲打电话,宫井洲跟我说他找不到石某某了,直到现在我们也联系不上石某某,土豆钱也没给我们。

另证实,石某某家属还钱了,不追究责任了

8、证人宫井周证言证实, 2015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我正在地里干活,我弟弟宫井轩领两个人来找我说这两个人要收土豆,他开饼铺没时间让我领着看看土豆,这两个人就是石某某和他侄子,然后我就领他俩在我们屯子看了几家土豆,他俩相中李某某家土豆了,石某某跟李某某谈的土豆价格,五毛五分钱一斤,当天没装车,晚上在我家住了一宿,第二天就在李某某家装了一车土豆,石某某的侄子付给李某某16000多元钱,然后石某某和他侄子跟着大车就走了,隔了一天石某某自己又来我家要收土豆,当时李某某家还剩些土豆,我跟石某某说把李某某家剩那些土豆给装上,不够车的话再去别人家装点,然后我们就把李某某家剩下的上豆都装上了,大约4万多斤土豆,五毛五分钱一斤,价值27000元左右,又在杨某某家装了8000多斤土豆,价值4000多元钱,装车泡秤时我没在跟前,我在地里验质量了,石某某开始跟着泡秤了,后来他去别人地里看土豆了,下午3点多钟装完车后大车就走了。李某某和杨某某也没提钱的事,晚上石某某在我家吃完饭说要去找李某某告诉他第二天下午两点给打钱,我俩走半路石某某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告诉他第二天下午两点给打钱,李某某同意了,不一会李某某骑摩托领着石某某又在周围看看几家土豆,石某某回来后让我跟他去三岔河街里洗洗澡顺便买几件衣服,然后我就跟他去三岔河了,晚上我俩在火车站北边一个旅店住的,一人一个房间,我俩房间挨着,第二天早上四点多我还听见石某某在屋里咳嗦的声音,五点多我去他屋找他他不在,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外边办事呢让我等他一会,等到6点多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让我先回去收土豆,他等到8点多支完钱后再回去,然后我就回屯子装土豆了,大约9点多钟我在给石某某打电话就无法接通了,我想肯定出事了,然后我就找到拉第二车土豆的大车司机,大车司机说土豆卖到阿城了,然后我领着大车司机去的阿城收土豆那家,那家老板说六毛五分钱一斤收的,我看见土豆了、确实是我们那的土豆,直到现在我们也联系不上石某某,土豆钱也没给我们。 石某某跟他侄子收完第一车土豆,他侄子再就没来,装第二车土豆是石某某自己来的。第一车土豆的钱是石某某的侄子给的。

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认识石某某,他今年秋天时给我送过一车土豆。石某某跟我说那车土豆是扶余的。这车土豆我都卖了,我在阿城的早市零售的,一袋25元钱,一袋土豆大约30多斤。我跟我五姨一起卖的土豆,每天都是我俩去卖土豆。石某某去买土豆的时候我不知道。当时是石某某打电话和我说买一车土豆,让我在家卸车,我就在家等着把车卸了。卖土豆的钱都让石某某拿去给他爸看病了。卸完土豆扶余市的人去我家找了,说石某某买土豆没给钱呢,我也不知道他和扶余人是怎么讲的,就怀疑这里边有事,所以就说是我买的土豆。石某某买土豆时候没在我这拿钱,石某某去的时候我也不知道。石某某出去收土豆没有跟我研究过。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石某某被抓后打电话告诉王某躲起来别回家。其不知道王某与石某某在扶余收购土豆的事情。

1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9月21日上午扶余市信达货物运输货栈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趟活,从长岭子拉车土豆到哈尔滨,我就答应了,我就到信达货物运输货栈和老板签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货栈告诉我货主手机号,我联系的货主,我开车到的扶余市长岭子村,货主领着我到村里装土豆后,货主过地衡,下午称完土豆,装完车,货主告诉我一个手机号,让我和这人联系,我就打这个手机号,对方是一个女的接的电话,我说这货在哪卸啊,这个女的告诉我在哈尔滨高速朝阳口下高速,她来接我,然后我就开车往哈尔滨去了,晚上我到哈尔滨的,我下高速口后一台吉普车几分钟就来接我来了,当时车上一名司机和那个女的开车在我前边领道,那名女的说哈尔滨没地方卸,说把货拉阿城去,给我加点钱,我答应了就把货拉到阿城一平房,卸完货后,那名女的给我1500元钱运费,我就走了。

12、证人石某亮证言证实,2015年9月18日左右,我和石某某去扶余买一车土豆,当时我就把18000块钱给付了。这车土豆是我自己买的,因为我不懂行情,所以让石某某跟我一起去的。在这之前石某某就跟我说倒秋菜挣钱,我说拉一车试试,他说去扶余拉土豆好,我就去拉一车。我拉回来的第二天他自己又去拉一车回来没给钱,这事是扶余的人打电话告诉我说他拉土豆没给钱就跑了我才知道的。石某某从扶余回来就换号了。我爷爷是得食道癌前两月死的,石某某到扶余收土豆时我爷爷还没得病呢。

13、证人石某证言证实,我父亲石某某因诈骗一车土豆没有给钱就拉回哈尔滨给卖了,现在所有的土豆款都已经还给卖家了,一共还了三万二百元钱的土豆钱。

1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 2015年7月份,我找我侄子石某亮说去扶余收土豆挣钱,9月17日石某亮找我出去收土豆,我要跟他合伙收,他说他自己收,因为他不懂行情。让我领着去收土豆,我就和他走到扶余立交桥头问一个人姓宫他说他屯子有土豆,就把我们领到他哥家,看完土豆,讲好价,第二天来卡车,装一车土豆石某亮当时把土豆钱一万八千给卖土豆人了。我说给代收费八百元钱,石某亮给我八百元钱,我给宫代收费三百元钱,我以我侄子的名义给一车土豆定钱五百元,然后我们开车回黑龙江了,第二天我自己没告诉石某亮就到扶余找到姓宫的代收说还收土豆,他就领我装两家土豆一共五万六千多斤,当时我没有带钱,我说第二天下午两点钟打钱我就给你,然后我和姓宫代收去三岔河镇旅店住宿等着打钱,半夜时候我就偷着坐火车走了,亮天后姓宫的代收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出去办点事,一会就回去了,后来我就把手机号换了,2015年12月中旬,王某告诉我说扶余公安局来找你了,我也没当回事。没想到你们公安局的人把我抓到了。这车土豆子是王某卖的,王某她五姨也帮忙卖。我说第二天下午两点打钱这事实际没人给我打钱,我也没钱。我就想借石某亮的名骗一车土豆。石某亮不知道这事,过挺长时间我们见面他说扶余卖土豆的人找你呢,说你又拉一车土豆没给钱。我当时买土豆时,也没有钱,也借不着。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将所骗土豆款返还给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英华

审 判 员  张丽君

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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