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2010年4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两次向徐某某借款25000元,一直没有还给徐某某,后徐某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2012)公民一初字第761号判决书,判决韩某某返还徐某某借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5013.83元,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韩某某、王某某拒不执行。2014年7月28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向韩某某、王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韩某某、王某某仍拒不执行,且未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4年12月21日,韩某某、王某某将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自建两套住宅中一套以十万元的价格卖掉,仍未归还徐某某的借款,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甲、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查获经过、执行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偿债收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