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5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7月1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 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哈沈天然气管道工程”途径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时,伙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协调员刘某(另案处理)虚做占地补偿表,骗取占地补偿款10400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10400元赃款返还。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归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证明材料、哈沈天然气管道占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在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哈沈天然气管道工程”途径公主岭市怀德镇柳罐印子村时,伙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协调员刘某(另案处理)虚做占地补偿表,骗取占地补偿款10400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10400元赃款返还。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占地补偿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以李某甲的名义虚做的赔偿表,明细为坟二座,杨树十一棵,共计人民币10 400元。

2、职工履历表,证明同案犯刘某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的职工。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罚没款票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违法所得款10 400元返还。

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7年开始担任公主岭市柳罐印子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7月份至今担任柳罐印子村副支部书记。2013年哈沈输气管道工程途径其村里涉及到占地补偿的事宜,施工方由刘某负责,我们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其、妇女主任陈某某和会计李某某。给李某某虚做赔偿表的事其知道,李某某事先跟其说过,刘某同意给,其也就没意见。一共虚做了10 400元,钱被李某某领走了。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哈沈天然气占地补偿款”2013年度总第一册记账凭证中柳罐印子村哈沈项目临时用地清点表上不是其本人签的字,谁签的其不知道,其也没有得到这笔钱。

7、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哈沈输气管道工程途径怀德镇柳罐印子村,涉及到占地补偿的事宜,施工方由其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支部书记兼村长贾某某,妇女主任陈某某和李某某。贾某某和李某某找其商量说李某某家里困难,看能不能虚做赔偿表整点赔偿款,其同意后,我们以李某某弟弟李某甲的名义虚做了赔偿表,明细为杨树和坟,金额共计10 400元,用这个方式,套取了10 400元钱给了李某某。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从1986年至今一直担任公主岭市柳罐印子村会计,2013年哈沈输气管道工程途径其村里涉及到占地补偿的事宜,施工方由刘某负责,我们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支部书记兼村长贾某某,妇女主任陈某某和其。其先找到贾某某和她商量说其家里困难,看能不能虚做赔偿表整点赔偿款,贾某某同意后,和刘某说了此事,刘某同意了。然后我们以其弟弟李某甲的名义虚做了赔偿表,明细为杨树和坟,金额共计10 400元,用这个方式,套取了10 400元钱归其个人使用。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在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全部返赃,且系老年人犯罪,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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