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赵某,靳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5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告人靳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5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对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伙同赵某某、隋某某(已判刑)、李某合谋设圈套打麻将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财,于2014年9月20日,将张某某诱至本市河北街一麻将馆内,由隋某某、赵某某及李某参赌,三人在赌局上骗赢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9 900元,尔后赃款被靳某某、赵某某、隋某某、李某四人瓜分。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投案自首。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设圈套打麻将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某某伙同赵某某、隋某某、李某合谋设圈套打麻将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财,于2014年9月20日,将张某某诱至本市河北街一麻将馆内,由隋某某、赵某某及李某参赌,三人在赌局上骗赢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9 900元,尔后赃款被靳某某、赵某某、隋某某、李某四人瓜分。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靳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系主动投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隋某某已被判刑的情况。

5、谅解协议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民事及其他责任。

6、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赵某某、李某、隋某某和张某某在其家麻将馆玩麻将的事实。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0日,赵某某、李某、隋某某用合伙打麻将的方式骗其钱,一共骗走19900元。

8、同案隋某某的陈述,证明赵某某、李某和其合伙打麻将骗张某某19900元钱,之后,四人把钱分了。

9、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找到赵某某、隋某某、李某,和他们商量:“我们几个设一个圈套用合伙打麻将的方式赢张某某的钱,让李某冒充有钱的老板,隋某某把张某某引出来,打麻将时作弊让赵某某赢钱”,用这个方式,赵某某赢了19 900元之后,我们几个人把钱分了。

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靳某某找到其和隋某某,对其二人说:“我们设个套,用合伙打麻将的方式骗张某某点钱花”我俩都同意了,然后靳某某又说:“我不能露面,露面的话,张某某就认出我了,我找个长春的朋友(李某),就说他是个有钱的老板,你俩跟张某某说你们三个一伙赢这个老板的钱,让张某某信以为真,之后你们三个合伙骗张某某的钱”,其二人都同意了。玩麻将时,李某、赵某某和其一共合伙骗了张某某19900元,之后,其四个人把这钱分了。

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靳某某找到其让其冒充大老板以合伙打麻将的方式骗一个不认识的女的19 900元,之后,四人把钱分了。

12、辨认笔录,证明同案隋某某辨认被告人靳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赵某某、李某、隋某某,被告人靳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被告人赵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的相关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伙打麻将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某、赵某某、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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