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甲在其父亲杜某乙于2015年3月28日去世后,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累计骗领杜某乙的退休工资至2015年11月,共骗取社会保险金18562.69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所骗钱款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返还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介绍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 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