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庆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2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第3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甲,男,1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6年1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主持公诉,被告人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他人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医院北侧大墙外,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通信电缆线230米,耽搁310户用户使用电话、宽带15天。该段电缆线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1040元。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纪某甲、车某某、唐某某、郝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被盗电缆线证明等书证;4、无证照片;5、辨认笔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通信设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他人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医院北侧大墙外,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通信电缆线230米,耽搁310户用户使用电话、宽带15天。该段电缆线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104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2015年12月2日伙同刘某甲在公主岭市岭东街盗窃电缆230余米。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12月1日下午4点多钟,杨某来自己家喝酒,在酒桌上说的帮他拉点货,说白天拉不行,晚上拉顺便给我整点油钱。2015年12月2日凌晨一点多,在公主岭市长青村道边的电缆杆子上我们盗窃电缆。我们用脚蹬子爬上电缆杆然后用压力钳子把杆上的电缆线剪断后放入停在路边的车上。开始在东侧剪的电缆线,后来到西边剪,在西边还没等剪断时就看到有警察过来了,之后我们分开跑,我被警察抓到了,杨某跑哪了就不知道了。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联通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12月2日早上8点多发现在岭东街某某医院北大墙外的东北角至西北角之间的电缆被人剪断偷走了。没剪断之前电缆线能正常使用,被偷走的电缆线有450多米,电缆是黑色的塑料外皮,皮内是铜丝线,直径长约5厘米,被盗的电缆线是2013年安装的,总价值是一米43块,一共450多米,共计近2万元。电缆被掐断以后造成了310多户的居民通话中断,中断后我们收不到通信费用。

4、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日1点钟看见两个人一个身材挺胖,一个身材较瘦在自己家外面偷电缆线,后来我儿子打电话报警,过一会警察来了,我看见两个人从东往西跑了。两个人大概偷了有100多米电缆。

5、证人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跟被告人柳某甲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3日柳某甲给他打电话说给别人打了向他借钱,他说没有然后就挂断电话了。12月4日他又给柳某甲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刘某甲的妻子,刘某甲在2015年12月2日在公主岭市市区跟柳某甲外号叫杨某的人一起偷电缆,2015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我在我丈夫的手机里看到了13251849898的号码,先打过去无法接通,我就发个信息问他俩咋回事,当时没给我回,我又发了一条,说把我整急眼了我就报警。第二天看到他给我回的短息问刘某甲怎么样了,我说得判五六年你在外面挺舒坦的,他说自己两天吃不上一顿饭,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7、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柳某甲是自己的丈夫,2016年1月18日中午,本打算跟柳某甲回山东办离婚,在买完火车票进站的时候柳某甲被公安局抓获。我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偷的电缆,我们感情不好回家也不怎么说话。

8、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8日,网上逃犯柳某甲在公主岭市火车站被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

9、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明2015年12月2日被盗的230米电缆线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015年12月5日领取人刘某乙领取了被扣押的230米被盗的电缆线。

1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经公主岭市价格证证中心鉴定,刘某甲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线的价格为11040元人民币。

1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在省某某医院北墙西北角处有一电线杆,上部见有400对电缆断头,其下方兼有散乱雪足迹及拖拽痕迹。省某某医院北墙中段北侧路上见有一辆蓝色货车,经对蓝色货车勘查发现,该车车牌号为吉CK2786车头朝东车厢见有多根钳断的电缆。车驾驶室内见有4个饮料瓶,11只手套,一个塑料手电。

12、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明提取了手套11只,饮料瓶4个,手电筒1个,勘验制图2张,照相22张。

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柳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他人破坏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通信设备,其行为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景侠

二0一六年 四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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