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6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于2015年8月2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9日对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系公主岭市陶家屯镇畜牧站检疫员,于2012年10月—2013年10月间,在陶家屯镇畜牧站站长陈某指派下,明知周某某、修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等商户没有屠宰手续仍伙同陈某、于某某、周某乙、齐某某、康某某(上述五人已经另案处理)为周某某等商户检疫,并超过国家标准收取高额检疫费,白某某等人还私下收取周某某给予的生猪产品并接受周某某宴请。在为周某某、修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等商户检疫过程中,虚构生产单位,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上述人员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得以在市场上合法销售,为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伪造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任公主岭市陶家屯镇畜牧站检疫员期间,在为周某某、修某某等商户私屠滥宰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