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7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静山、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在已经将公主岭市政法新城2栋-3栋间26号车库卖给其姐姐刘乙(2015年4月6日)的情况下,未经刘乙授权,隐瞒车库已经出售的事实,于2015年5月15日与曲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合同,从曲某某处以抵押方式进行借款,骗取人民币七万元;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14日使用伪造的车库买卖合同、协议、收据分别与陈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合同,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五万元,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五万元,从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甲共计骗取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中十七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剩余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无法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甲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协议、证明等;4、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甲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甲在已经将公主岭市政法新城2栋-3栋间26号车库卖给其姐姐刘乙(2015年4月6日)的情况下,未经刘乙授权,隐瞒车库已经出售的事实,于2015年5月15日与曲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合同,从曲某某处以抵押方式进行借款,骗取人民币七万元;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14日使用伪造的车库买卖合同、协议、收据分别与陈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合同,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五万元,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五万元,从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甲共计骗取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中十七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剩余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无法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2、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刘甲提供假手续与被害人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并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3、鉴定意见及检材概貌,证明被告人刘甲提供给被害人的车库买卖协议、购买车库的收据上的“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提供证明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4、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4日其从一个叫刘甲的人手里购买了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后来才知道刘甲在2015年5月19日已经将此车库卖给陈某某了。其和刘甲签订的此车库的买卖协议是用我们信邦投资公司法人王东的名字签订的,其是信邦投资公司的员工。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的所有权是其女儿刘乙的。因为其儿子刘甲买车赔了钱,是他姐姐刘乙给拿的钱,于是2015年4月份的时候,刘甲把此车库顶给他姐姐刘乙了,他们之间签了协议。

6、证人刘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因其弟弟刘甲欠其钱,于是将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顶账卖给其。后来刘甲跟别人签的此车库的买卖协议,其都不知道。

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9日,其从一个叫刘甲的人手里花五万元钱购买了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钱已经支付,刘甲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了。

8、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5日,其从一个叫刘甲的人手里花七万元钱购买了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钱已经支付,刘甲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了。后来,其听说此车库不是刘甲的,是刘甲姐姐的,刘甲还用此车库骗了别人,所以就来报案了。

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27日,其和其丈夫孙某某从一个叫刘甲、赵某夫妇手里花五万元钱购买了位于公主岭市政法国际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钱已经支付,刘甲和赵某都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了。后来,其去车库,打不开车库门,门上喷有告示,称此车库主人涉嫌诈骗已批捕,所以其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10、被告人刘甲的供述,证明其因为养大车赔钱,欠了外债,为了还外债,其采取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把本已经卖给其姐姐刘乙的政法新城2栋-3栋之间的26号车库,做假手续自称拥有该车库所有权,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与曲某某签订该车库的买卖协议,骗取七万元钱;于2015年5月19日与陈某某签订该车库买卖协议,骗取五万元钱;于2015年6月14日与孙某某签订该车库买卖协议,骗取五万元钱;于2015年6月14日与刘某某签订该车库买卖协议,骗取八万元钱。一共骗取二十五万元钱,这些钱大部分让其还外债了,剩下的都花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甲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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