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公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含、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谎称其在公主岭市永发乡红石村六组有一个大坑,并使用事先伪造的合同凭证获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街里一服装店内将红石村六组的大坑出售给张某,并签订了一张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地市常住人口查询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谎称其在公主岭市永发乡红石村六组有一个大坑,并使用事先伪造的合同凭证获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废弃大坑租赁合同及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伪造的和永发乡红石村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租金为二万元的情况。

2、买卖协议,证明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张某签订的买卖大坑的协议。

3、谅解书,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系被抓获归案。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因伪造公章被行政处罚。

8、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永发乡红石村书记,红石村有一个大坑,但是这个坑是村上的,不是刘某的。村里也没有和刘某签订任何租赁合同,这份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公章也不是村上的公章。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卖给张某一个大坑,和张某签了一份买卖协议,还给张某一份刘某跟村里签订的买卖大坑的合同,张某给刘某二万元钱的情况。

10、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7号左右的一天,其朋友王某某介绍了一个叫刘某的朋友,聊天的时候,刘某说他在永发乡红石村有个大坑要二万元钱卖,他还拿和村里签订的废弃大坑租赁合同和村里收钱的收据给其看,其就相信了,2014年6月21日在范家屯镇其朋友的服装店签了一份买卖协议,给了刘某二万元钱,今年7、8月份的时候,其到永发乡红石村才知道大坑是村里的,不是刘某的,打电话给刘某,他也没说什么,再后来就找不到刘某了,其感觉被骗了,就到公安局报案了。

1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的张某,和王某某说要抬钱换饥荒,王某某就给其介绍了张某,其跟王某某和张某谎称在永发乡红石村有一个坑,还事先伪造了“废弃大坑租赁合同”和“收据”,让张某相信这坑是其本人的。2014年6月21日,其和张某在范家屯一个服装店签了一个买卖协议,王某某是证明人,张某当场给了其二万元钱,后来其手机换号,也没告诉张某,直到被公安机关找来。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张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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