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其母亲孟某某已经死亡(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的情况下,冒领孟某某社保金20,354.6元。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崔某某返还冒领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2014年3月到2014年12月养老金发放明细表、收款收据、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单、居民死亡殡葬证、吉林省殡葬收费专用票据,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