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家属张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未及时向公主岭市社保部门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张某乙养老金共计6,700余元。案发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涉嫌金额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丙、虞某某、张某丁证言,收据、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 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