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母亲徐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死亡的情况下,未向相关部门申报死亡,仍然以其母亲徐某某的名义冒领社会养老金人民币32 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所冒领钱款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取款证明,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还款收据,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领取社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