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0381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以与徐某某处对象结婚为由,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温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返赃笔录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