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开东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2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第2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从镇赉监狱第五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黑林子镇林西村某某家具厂南侧,盗窃该家具厂的变压器2个,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920元。经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提取长白山烟头检出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2.6201*1019。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查询;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黑林子镇林西村某某家具厂南侧,盗窃该家具厂的变压器2个,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920元。经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提取长白山烟头检出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2.6201*1019。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立案侦查。

2、解回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从镇赉监狱第五监狱解回到公主岭市看守所。

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情况。

4、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镇赉监狱第五监狱解回。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于2014年5月30日在黑林子镇盗窃了两台变压器,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了。

6、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30日早上6点左右,在黑林子镇林西三队林西板厂(公主岭市某某家具厂)南侧发现自己厂的变压器被盗了。

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厂子丢失了两台变压器。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家具厂的老板,其家具厂一共丢了两台变压器。

9、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盗窃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

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1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920元。

12、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于某某的血样与在现场留下的长白山烟头上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2.6201*1019。

13、吉林吉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7月份,某某家具厂在其设备公司购买了2台变压器。

14、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 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韩 影

二 0一 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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