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隐瞒家属黄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累计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6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某、刘某某证言,收款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殡葬收费专用发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取款凭证、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