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其民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2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隐瞒其母亲刘某某已亡故的事实,未到公主岭市社保局申报死亡相关手续,隐瞒刘某某死亡的事实,持续骗领其社保工资21508.85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所骗钱款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才艳秋、孙立娟的证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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