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在本市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冒用本屯他人的住宅,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人民币1.4万元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2月5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