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云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2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隐瞒其丈夫于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累计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9900余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所骗钱款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人员指纹卡、无前科情况、到案经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死亡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工商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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