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22时许,在本市东三街“某某”饭店二楼一包间内,被告人贾某某趁同桌吃饭的被害人李某外出之机,将其挎包内2,300元现金拿走。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金额均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6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