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戈长亮、王绪伟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24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刑终4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戈长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港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绪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 000元,于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戈长亮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戈长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戈长亮及原审被告人王绪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11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戈长亮窜至松原市外滩路(基站是江边西5),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理士牌DJ500112V500AH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3 000元价格收购。

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松原市兴原乡卡伦房子村(基站小后屯),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双登牌GFM-500E2V500AH(C10)型蓄电池12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12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12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1 3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世纪新城附近(基站世纪新城),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理士牌DJ500112V500AH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5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南都牌GFM-500E2V500AH(C10)型蓄电池18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18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18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1 8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基站是粮窝),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理士牌DJ500112V500AH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6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大官营子村梅林屯(基站梅林屯),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南都牌GFM-500E2V500AH(C10)型蓄电池12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12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12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1 2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基站甘井子南),盗窃松原联通公司基站DJM12105/12V150AH(C10)型蓄电池8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8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8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1 6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基站甘井子南),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南都牌GFM-500E2V500AH(C10)型蓄电池18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18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18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4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附近(基站是查干湖25),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理士牌DJ500112V500AH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6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附近(基站是查干湖29),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理士牌DJ500112V500AH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6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基站孤羊),分两次盗窃松原移动公司基站双登牌GFM-500E2V500AH(C10)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400元价格收购。

2015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戈长亮窜至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新荣村松原移动公司基站,盗窃双登牌GFM-5002V500AH(C10)型蓄电池24块。之后,被告人戈长亮将该24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王绪伟,被告人王绪伟明知该24块蓄电池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2 400元价格收购。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24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6 840元。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戈长亮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戈长亮供述:我是2015年6月16日,因为涉嫌盗窃被前郭县公安局侦查员从天津天津港看守所押解回前郭县公安局的。我是在2014年11月份左右,开始盗窃的移动基站蓄电池。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在晚上21点左右,在松原市外滩路附近的移动基站盗窃的蓄电池,盗窃了24块,我是用钥匙打开电池柜的门,用钣子卸的蓄电池,用我自己的捷达车拉走的,我是分两天拉的,第一天拉走12块,我第一天盗窃完就给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打电话,我说我这有移动基站电池,你收不收。对方说我收。我说啥价钱收。对方说两块五一斤收。我说你来新的市检察院门前吧。之后我就开着我的捷达车拉着12块蓄电池到了市检察院门前,我到那等了几分钟,那个人就开着银灰色微型车来了,车牌号我没记住。好像是东风小康牌微型。他就把一块电池放在他车上的秤上秤了一下大约50斤,就都按50斤一个估算的,之后,我们就一起把这十二块电池搬到他车上,他给了我1 500元钱,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也是晚上九点多,把剩下的12块也卸下来,之后联系的那个人,还是在市检察院门前交易的,他还是给了我1 500元钱。收蓄电池的那个人大约在2014年8、9月份的时候,有一天中午,我和我们工程队在富辰小区门前吃饭,这时,过来一个开白色厢货的男的,就问我说你们干这活,剩下的料头子卖不卖。我说你把电话留给我,有的时候,我联系你。之后那个人,就把他电话留给我了,电话号码是130XXXXXXXX,我就把这个号码记住了,之后我们工程有点废料头子,我就联系卖给了他。这祥我们就熟悉了,他就和我说废料头子他收,我们移动基站换下来的蓄电池他也收。就这样在11月份我就开始琢磨盗窃移动基站电池了,我第一次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的时候,我就联系他了,把电池卖给他了。我是在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打工的,这个公司的业务是建设移动基站,在建设移动基站的过程中我就偷偷地留了一把钥匙,他们蓄电池柜的钥匙是通用的。我是2013年5月份开始在通信建设公司打工的,留蓄电池柜的钥匙是2014年,几月我不记得了,应该是认识收电池那个人和我说他收移动基站电池之后,以前留下也没什么用。收电池这个人30多岁,男的,身高能有165CM左右,平头,瘦。我去过他家,他家在市检察院西面的平房区居住,他们家是黑色铁大门。他们家屋里都是废品什么的。我盗窃的电池是什么牌子的不知道,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白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收电池的人开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我不知道。

第二次是过了今年(2015年)的阴历大年以后,具体哪天不记得了,也是晚上9点左右,在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一个屯子南面的移动基站盗窃的,但是那个基站的蓄电池柜门没锁上,是开着的,我第一天用扳子卸了12块,用我的捷达车拉走的,拉出屯子,我就给130XXXXXXXX打电话,我说我这有电池,你到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等我。之后,我把车开到我说的地方,我到了不一会,他就开着他的微型车来了,我们就把这12块电池搬到他车上了。他就给了我1 200元钱。我问他为什么给这么少,他说现在电池掉价了。我也没再说什么。第二天晚上,我以同样的方式,又在图那嘎村那个移动基站盗窃6块电池,还是在二莫那个水泥道上和那个人交易的,他给了我600元钱。过了几天,我又去了图那嘎的移动基站,把剩余的六块电池也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了,也是在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上交易的,他也给了我600元钱,这两次他都是开着他的微型车去的。我盗窃的电池是南都牌的,2伏的,黑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车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第三次是在深井子甘字井南的移动基站,应该在今年四月份,也是晚上9点左右,一共24块,我也用螺丝刀撬的蓄电池柜,用扳子卸的蓄电池,是分两天盗走的,一天盗走12块。我也是盗窃完联系的130XXXXXXXX机主,也是在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交易的,他也是开着他的微型车来取的,这两次每次给我1 200元钱。我盗窃的电池是南都牌的,2伏的,黑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第四次也是四月份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是在乌兰图嘎的大官营子村梅林屯南边的移动基站,是晚上8点多钟,我用螺丝刀子撬开了蓄电池柜,卸下12块电池之后,我联系的130XXXXXXXX机主,我们约好在松原市检察院门前交易,我回来以后就直接去的,我们在松原市检察院门前交易的,他给了我1 200元钱。我们把电池放他微型车上了,他就拉走了。我盗窃的电池是南都牌的,2伏的,黑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第五次今年(2015年)5月份的事,具休时间记不清了,不是周六就是周日,是在查干湖旅游区里面,在妙音寺村附近有两个移动基站48块蓄电池。我也是晚上10点多,我先盗窃的是离妙音寺最近的那个,第一天盗窃12块,这次我是用钥匙开的蓄电池柜,用扳子卸,卸完装车以后,我联系的130XXXXXXXX机主,我说我在查干湖这往回走呢,有24块电池,我车拉不了这些,你过来接我。我和他约定在木头新木采油厂大门口,我们见面以后我们把这12块电池放到他车上,我说还有12块电池,我去取去。他说他在这等我。之后,我又回到妙音寺附近的移动基站,把剩下的12块电池卸下来,放车上,我就和他联系,他说在开发区要出城的转盘等我,我就把电池拉到那,卸到他车上,他给了我2 600元钱。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盗窃的电池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第六次盗窃是距离上一次隔了三、四天,也是晚上9点多,在要进查干湖的岔道口的移动基站,这个我是分两天拿的,一天12块,我是用钥匙开的蓄电池柜,用扳子卸的电池。这两次我都是把蓄电池拉到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上和130XXXXXXXX机主交易的,他两次每次给我1300元钱。我盗窃的电池不知道什么牌子的,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第七次是在(2015年)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130XXXXXXXX机主和我联系,问我今天晚上有没有货,他所说的货指的是电池,我说我出去看看吧,有就联系你,我去拐脖店那面看看。他说他去那面等我。之后我就开车去了欣荣村,晚上9点多,在蒙古艾里乡欣荣村砖道边上的移动基站,我用螺丝刀子撬的蓄电池柜,我盗窃了24块蓄电池,我是分两次拉出去的,我用电话和130XXXXXXXX机主联系,我说你往首字井方向走,出了首字井道南有条水泥道,你在那等我。我就开车拉着电池往出走,我们在出了首字井道南有条水泥道往里的一个学校附近交易的,我先把十二块电池放他车上,我说还有12块电池,你先走吧,你还在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那等我,我又回到那个移动基站,把剩余的12块电池盗走,拉到松原西高速口东面往二莫走的水泥道那,我们在那交易的,他给了我2 400元钱。之后我们就回家。第二天我听我们同事说偷电池的人被抓住了,我就知道完了,我就跑了。我去了天津,在天津旅店被警察抓到的。我盗窃的电池不知道什么牌子的,2伏的,白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我在甘子井盗窃没几天,我在甘子井的移动基站还盗窃了8块开关电源电池,也卖给了130XXXXXXXX机主,也是在二莫那交易的,他给了我1 600元钱。这8块电池功率是12伏,扁长的,乳白色的,有点发黄。我没看是什么牌子的。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

2015年5月份的一天(在盗窃深井子甘井子基站蓄电池之后)晚上9点多钟,我自己开我的银灰色捷达车去的深井子镇孤羊村的移动基站那,用我自己带的螺丝刀把装蓄电池的柜门撬开,当天晚上拉走12块蓄电池,往回走时我给我卖蓄电池的那个人打电话,让他到高速松原西收费口东往二莫去的水泥道上等我,我到后,我们俩把蓄电池搬到他车上,完事后,他给了我1 200元钱。又过了几天我又去了深井子孤羊村的基站,把剩下的12块蓄电池又拉回来了,还是在上次的地方和那个人交易的,他也是给了我1 200元钱。我开银灰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我盗窃的电池什么牌子不知道,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还有是去年(2015年)冬天,在卡拉房子附近的一个移动基站,也是晚上9点多,我开着我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去的,用钥匙开的移动基站蓄电池的柜,用扳子卸的蓄电池,我卸了12块,之后联系这个收电池的,在卡拉房子大坝里面的土道交易的,他给了我1 300元钱。我开的白色捷达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我盗窃的电池什么牌子不知道,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

我在今年元旦左右,在前郭县世纪新城附近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24块,也是用钥匙开的,用扳子卸的蓄电池,我是分两次拿的,我卸完装车以后联系的130XXXXXXXX机主,我们在市检察院门前交易的,我先拉去12块,放他微型车上,他给了我1 300元钱就走了。我回去又把剩余的12块拉到市检察院门前联系的他,他又开微型车来取的,这次给了我1 200元钱。我开白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我盗窃的电池是黑色南都牌的,2伏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

过了2015年阴历大年之后,我在前郭县粮窝附近的移动基站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24块,这个蓄电池柜没锁,用扳子卸的蓄电池,我是分两次拿的,第一次我卸完装车以后,联系的130XXXXXXXX机主,这次也是在市检察院门前交易的,我先把盗窃的12块卖给了130XXXXXXXX机主,他给了我1 300元钱,之后,过了几天我又去把剩下的12块偷了,又在市检察院门前交易的,他又给了我1 300元钱。我开白色捷达去的,车牌是×××,假牌子,这个车没牌子,北京车,没落籍。130XXXXXXXX机主开的是东风小康微型车,银灰色的。车牌多少不知道。我盗窃的电池什么牌子不知道,2伏的,白色的,几类的我也不知道。我盗窃的这些电池都卖给130XXXXXXXX机主了,因为我就认识他,也是他和我说他收移动基站电池,我才去偷电池。因为他知道我是干建设移动基站这活的,能整来移动基站电池,所以他和我说他收移动基站电池。收电池的人肯定知道我是干建设移动基站这活的,因为他懂我工程队车上拉的东西。他开始不知道我能整来移动基站电池,一两次以后,他问过我是不是偷的,我说你别管了。我卖给130XXXXXXXX机主的电池低于电池实际价值,电池实际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130XXXXXXXX机主收购我的电池销往何处我也不知道。我没有外号,就是收我电池的人叫我大胆。我和收电池人联系的手机号是151XXXXXXXX,159XXXXXXXX,180XXXXXXXX,还有我偷电池和他联系的号,我不记得是多少号了。我盗窃时用的白色捷达车卖了,在网上卖的,不知道卖给谁了,我也没留对方电话和姓名,卖了5 000元钱,在百姓网卖的。银灰色捷达在达里巴卖给江北的郭旭了,电话136XXXXXXXX。卖电池的钱都让我挥霍了。后来的这个灰捷达用卖电池的钱买的,花6 000元钱。

2.被告人王绪伟供述:我是因为盗窃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的。我不知道卖给我蓄电池的人叫什么名,我手机存的名叫“大胆”,现在我听你们说我才知道他叫戈长亮。戈长亮一共卖给我多少块蓄电池我记不清楚了,时间太长了。我最多的时候是在我家附近松原市检察院大门口南边一点的地方交易了好多次,还有是在松原西出口路北的一个小水泥道上交易了很多次,还有一次是在新木采油厂大门口北边处我接了戈长亮一次,具体是多少块我不记得了,他说他还要去拉,我就开车往市区走,我在开发区转盘处等他了,他又拉回来一些蓄电池我记得一共是24块,还有我在卡拉房子那边一个大坝处也去接过戈长亮偷的蓄电池,好像去了两三次的样子我记不清是多少块了。因为那个蓄电池很沉,他的车一次拉不下那么多,他就给我打电话我就开车去接,然后他好回去再拉剩下的蓄电池。我们每次交易都是多少块蓄电池我真记不清楚了。是戈长亮先问我这个基站的蓄电池是否收,我说收开始的时候2.5元一斤,后来就论块收的。2015年5月29日晚上那次我记得那天大约下午五六点钟他给我打电话说今晚有电池,他说的意思我知道就是去偷蓄电池让我等他电话,每次我去接他都是这样联系的他去偷,然后拉到一个地方我开车去接他,再去拉第二次然后再卖给我,我那天晚上等到大约8点左右他给我来电话说让我去首字井附近去接的他。我不知道戈长亮都是在哪偷的蓄电池,我没有去过案发现场,都是戈长亮告诉到哪去接我就去哪接他。我收的戈长亮偷来的这些蓄电池都卖给于晓明了,我想不起卖给他有多少次了。每次都是于晓明开车到我家来收的,有的时候是给现金有的时候是他回去给我往卡里打钱。我拉回来的蓄电池是白色大约二十公分长,宽十多公分,我收过大胆以前卖给我这样的蓄电池我知道不是联通就是移动基站用的蓄电池。从大胆手里收过大约100多块这样的蓄电池,这些蓄电池家里剩下有40-50块,其余的都卖给江北的于晓明了。我从大胆手里收购的蓄电池一共价值大约是10 000多块钱。

3.证人杨某甲证言:我是移动公司网络部网优中心班长,负责基站设备维护。今天晚上20:27分,我们移动公司新荣村的移动基站的基站蓄电池有震动,蓄电池上的GPS报警,过一段时间,GPS再次报警,显示位置在拐脖店了。之后我们一直跟踪信号,发现信号到了街里,先是到了小明轮胎行附近,之后又到乌兰大街美麟商务宾馆附近,最后GPS信号在兴原乡南岗村平房村附近停留,我们就和警方一起到达最后出现位置,根据我手机的经纬度和GPS显示的经纬度重合。我们在最后GPS信号点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非常可疑,车牌号是×××,之后我们和警方情况汇总,我们就回单位了。蒙古艾里乡新荣村移动基站蓄电池被盗一组24节,白色的,双登牌,二类电池,每节二伏,去年买的时候是20 900.96元

4.证人杨某乙证言:我们移动公司的基站内蓄电池组被盗了一组是24块电池。今天(2015年2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发现的,我们网络优化中心每隔一个月去一次基站进行基础维护,不到一个月之前去过一次基站,上次去的时候电池还在,这一个月之内我们就没有去过基站,所以具体什么时间被盗的我们也不知道。被盗电池的基站在前郭县工业园区的粮窝村村后面的地里。被盗的电池就是理士电池,一个电池大约30公分见方。被盗的电池一组价值31 200元。被盗的这组电池就放在基站地下的机房里,机房里还有一组电池没被盗。被盗基站的门应该是用钥匙打开的。挺多人都有基站机房的钥匙,建造基站的施工人员有钥匙,负责铁塔维护的人员也有,我们单位网络优化中心的维护员也有。

5.证人郭某某证言:我是长春市金城通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昨天(2015年3月12日)上午八点多钟,发现我们给施工的松原移动公司世纪新城二期基站设备里的电池被盗了。被盗电池在前郭镇世纪新城二期高速口道边的室外机房,什么时候丢的不知道,机房的门完好无损,锁头是正常锁的。被盗的电池是停电的时候用的,给通讯设备供电使用的,能有40公分长、20公分见方,白灰色的,被盗了24块,是双登牌的,总计能值一万七千元钱。被盗的电池是去年八月份安装的。我们工程队和移动公司有机房的钥匙。

6.证人王某甲证言:2015年6月1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海勃日戈镇甘字井南基站和海勃日戈镇孤羊屯基站停止工作。我们迅速派工作人员对这两个基站进行调查,经调查海勃日戈镇甘字井南基站丢失了12节蓄电池,海勃日戈镇孤羊屯基站丢失了12节蓄电池。这些蓄电池都是放在基站的铁柜里,铁柜的门锁被盗。海勃日戈镇甘字井南基站是南都牌的蓄电池,520毫安。海勃日戈镇孤羊屯基站是双灯牌的,520毫安。海勃日戈镇甘字井南基站丢失的蓄电池价值17 000元钱。海勃日戈镇孤羊屯基站丢失的蓄电池价值17 000元钱。

2015年5月1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我单位的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公司孤羊屯基站停电并且设备停止工作了,于是我去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孤羊村孤羊屯西头附近孤羊屯南基站看看,到那之后我发现孤羊屯基站的一个蓄电池箱被撬,里面的12节蓄电池丢失,然后我就报案了。被盗的12节电池是双登牌的,500Ah,白色的,我不知道什么时间安装的,被盗的蓄电池一节537元,丢了12节,一共损失6 444元。被盗的蓄电池都放在基站内蓄电池箱了,蓄电池箱有锁。

2015年5月27日上午8时多,我们发现乌兰图嘎镇米力村大米力屯移动基站停电了。2015年5月28日我们就到乌兰图嘎镇米力村大米力屯移动基站查看情况,结果发现移动铁架子下面的蓄电池铁柜的门子被撬开了,里面的12节蓄电池被盗走了,现场也没发现什么线索,当时由于我不知道被盗的12节蓄电池的价格情况所以没有马上到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笔录,在2015年6月2日,我才清楚被盗的12节蓄电池的价格情况,来到公安机关出具报案笔录,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被盗的12节蓄电池是移动通信网蓄电池,每节是2V电压。

2015年5月5日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公司的人通知我说我公司甘子井南基站停电了,于是我去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畜牧场高速口附近甘子井南基站看看,到那之后我发现甘子井南基站一个蓄电池箱被撬,然后我就报案了。甘子井南基站被盗了12节蓄电池,是南都牌的,500Ah,蓝黑色的,一节蓄电池537元,丢了12节,一共损失6 444元。蓄电池箱的门有撬动的痕迹,也有钥匙打开的痕迹。

7.证人章某某证言:我报案,我们基站的电池组被盗了。2015年5月12日下午4点多,我们例行检查基站,我们就去查干湖检查,打开25号基站时,发现里面的电池组被盗了,一共24块电池,门锁都是完好的,没有被撬的痕迹,今天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被盗的电池组是理士牌子的电池,型号是DJ500-II,规格是2V500AH,白色的,一块大概70斤左右。电池被盗一组,24块,价值17 000元钱。

8.证人方某某证言:我报案,我们基站的电池组被盗了。2015年5月29日中午11点多钟,我们例行检查基站,我们就去查干湖检查,打开29号基站时,发现里面的电池组被盗了,一共24块电池,电池柜的门锁都是完好的,没有被撬的痕迹,我们检查时还是上锁的状态,等我们用钥匙打开时发现里面的电池被盗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被盗的电池组是理士牌子的电池,型号是DJ500-II,规格是2V500AH,白色的,一块大概70斤左右。被盗24块,价值32 000元钱。

2015年4月9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去位于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道口处的移动基站发电,到那后发现装蓄电池的铁皮柜被撬了,里面18块蓄电池被盗了,被盗的蓄电池具体规格我不清楚,我知道是每块是500安培的。被盗的18块蓄电池价值24 000元,是新的蓄电池。

9.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来报案,我公司机房里的蓄电池被盗了36块,是2014年12月23日13:00时左右发现的,在开发区卡伦村小后屯。被盗蓄电池大约在25 000元左右。

10.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来报警,我们联通公司在深井子南甘子井基站被盗了8块移动基站电源电池,是理士蓄电池,12伏的,150毫安。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单价每块952.87元,总计7 622.96元。

11.证人蔡某某证言:我在中国移动松原分公司上班,我报案,我公司电瓶被盗了。被盗位置在开发区清雪大队后院,价值8 500元钱。一共丢了12块电瓶,是理士牌子的电瓶。

12.证人江某某证言:我叫江某某,和王绪伟是夫妻。王绪伟在看守所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认为是他收电瓶出事了,你们警察告诉我是涉嫌盗窃。带走他当天警察还将我家门洞内与门洞东面屋子内很多蓄电池扣押,还有东侧屋内很多电缆线扣押。一共扣押多少蓄电池我不知道,我在一旁看的,警察搬走的,东屋南前角,搬走一部分,门洞北面靠墙的位置搬走一部分,我没记多少,警察计数了。

13.证人杨某丙证言:戈长亮我俩是夫妻关系。戈长亮不是移动公司职工,具体我都不知道,每月工资3 000元左右。戈长亮不总在家,他不在家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他晚上是否出去。我家有一台灰色捷达车,车是否有籍我都不知道,牌照我也不知道是多少号,戈长亮开走了,我也不知道在哪,这台灰色捷达车我不知道戈长亮是什么时间买的。我家在养这台灰色捷达车之前也有一台捷达车,什么颜色的我都不记得了。

14.辨认笔录:证实通过辨认人的两次辨认,辨认出戈长亮(外号大胆)为移动公司基站蓄电池被盗案的被告人。

15.前公(刑)搜字〔2015〕4号搜查证:证实依法对王绪伟在兴原乡南窑村王绪伟的住所及其相关场所进行搜查。

1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葛长亮有前科劣迹。

17.前郭县公安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白城市监狱情况说明:证实王绪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执行期满于2010年9月24日释放。

18.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戈长亮于2015年6月10日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2015年6月16日转押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看守所。

1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戈长亮被抓获。

20.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绪伟被抓获。

21.前郭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葛长亮用于盗窃的银灰色捷达车卖给一个叫郭旭的人,郭旭未能找到。

22.前郭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绪伟因于2009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3.被告人戈长亮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盗窃作案的现场情况。

24.价格鉴定结论及附表:证实被盗物品价格为76 84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戈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绪伟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绪伟系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戈长亮、王绪伟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戈长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王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诉人戈长亮的上诉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盗窃罪罪无异议,认为自己系初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绪伟对原审判决的意见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没有异议,服从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

关于上诉人戈长亮认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戈长亮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戈长亮二审期间亦没有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上诉观点,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戈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绪伟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戈长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宜兵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丛 峰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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