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成涛国际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振惠于同年8月7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案件尚处侦查阶段,本案需与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所犯新罪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