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2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成涛国际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振惠于同年8月7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案件尚处侦查阶段,本案需与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所犯新罪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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