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12-1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晓龙,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成涛国际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于晓龙寻衅滋事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被告人于晓龙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该案移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起诉至我院,于晓龙已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