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94刑初38号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雷明,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户籍地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暂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雷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春东、代理检察员王锦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赵雷明在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吉林财经大学轻轨站点附近,见被害人郗某某与男友分开后独自一人行走,在其身后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将其掐昏后拖至树丛内,对其实施强奸。事后,将其黑色双肩包一个抢走,包内有内有现金100余元、苹果4型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因无规格、型号,未予作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逃跑。

2015年6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雷明在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南门附近,见被害人C某某(葡萄牙籍)独自一人,采用上述手段,将其拖至附近的树丛内,强行实施抠摸阴部、胸部等部位后,将其棕色钱包一个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雷明在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的120路公交车站附近,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以问路为借口与其搭讪,趁其不备,用手摸被害人胸部,遭到反抗后,将其斜挎在肩部的黑色背包抢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6元)、白色短裤等物品。

2015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赵雷明在上述地点,见被害人佟某某独自一人,在其身后掐住脖子,强行解开上衣扣子摸其胸部,后遭到被害人反抗逃走。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裕小区四期3栋1门503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雷明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雷明之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雷明辩称没有实施强奸。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财经大学轻轨站点附近,从背后掐住被害人郗某某的颈部,将其拖至附近树丛内强奸。后又抢得郗某某内装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的黑色双肩包一个。

2014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120路公交车站附近,以问路为借口与被害人刘某某搭讪并强行对其猥亵。后又抢得刘某某内装人民币300余元、价值人民币536元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等物品的黑色背包一个。

2015年6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南门附近,将被害人C某某(葡萄牙籍)拖至附近的树丛内对其猥亵,后抢得C某某内装人民币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棕色钱包一个。

2015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120路公交车站附近,从背后掐住被害人佟某某的颈部强行对其猥亵,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赵雷明实施强奸一起、强制猥亵妇女三起、抢劫三起,抢劫财物总计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2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当日16时许,在玉潭镇政府对面120公交车站点被人抢走一黑色挎包,内有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100余元等物品。2015年5月2日,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当日19时20分许,在吉林财经大学附近被一名男子掐住脖子,抢走两部手机。201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华侨外国语学院保卫处报案,称当日13时30分许,该学院外籍女教师C某某在学院附近的绿化带内被强奸。2015年7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佟某某报案,称其于当日16时许,在华侨外院轻轨站附近,被一名男子强行猥亵。2015年9月15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发现赵雷明有作案嫌疑后,在赵雷明的住处将其抓获。经讯问,赵雷明供认强制猥亵佟某某的事实,同时供认了多起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

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赵雷明引领公安人员对华侨外国语学院对面树丛中其猥亵、抢劫被害人佟某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郗某某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赵雷明是对其实施强奸、抢劫的人。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赵雷明血样DNA分型与送检佟某某指甲擦拭物可疑斑迹DNA分型一致。

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6元。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雷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7、证人李某甲证言:我使用的小米手机是我于2014年夏天在安华手机卖场门口一个男子的手里买的,是褐色小米1s手机,粉红色后盖,挺便宜的,当时花多少记不住了,购买的时候没有票据。

8、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6月28日13时55分,我正在华侨外院南门保卫室值班,有一名外国女子跑过来,头发、衣服很凌乱,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手里还抱着一些衣服,一边跑一边用英语喊救命,我让她进来,她用汉语说她是我们学校的西班牙语老师,我就打电话联系学校的领导,后来知道她被强奸了。

9、被害人郗某某陈述:2015年5月2日19时10分,我和男朋友一起回吉林财经大学,在财经大学轻轨站点附近,有一个人从对面走过去,我男朋友因为有事先走了,我继续向北走时,走过去的那个人反过来用胳膊勒住我脖子往旁边的灌木丛里面拖,我用手抓他,不长时间我就晕过去了,我醒来时发现在灌木丛里面躺着,那个人正在脱我的裤子,我害怕就继续装昏迷,那个人把我裤子脱到膝盖处,用我的头发盖住我的脸开始亲我嘴,又用我的鞋带把我的双手绑上,把我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脚踝位置,他脱掉裤子把我强奸了,在强奸的过程中我的电话响了,那个人起身把衣服穿上,拿着我的黑色双肩包走了,包内有100多元现金、两部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我当天就报案了。

10、被害人C某某陈述:2015年6月28日13时10分许,我回华侨外院走到南门附近的树林带时,背后有人用手掐我的脖子把我拖进树林里面,把我按倒在地上,一只手掐着我的脖子,一只手脱我的裤子,我感觉呼吸特别困难,神志不清,感觉对方把我强奸了,生殖器很疼,当时我的面部是用牛仔裤挡着,等我意识有点清楚的时候,那个人用手压我的胸部,并说“sorry、sorry”。我感觉这个人走了以后,就用牛仔裤挡着下身跑到学校南门收发室,随后就报警了。后来发现我背包内的棕色长款钱包不见了,内有人民币近100元和银行卡等物品。

1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6月12日16时许,我从净月工大人文信息学院顺着福祉大路北侧的人行道往轻轨站点走,快到120公交站点时,一个30多岁、身高172厘米左右的男子在我身后走上来问我轻轨站在哪,我就指了一下轻轨站的方向,在我准备从小路往轻轨站走的时候,那个男的突然从后面把我抱住,两只手隔着衣服按在我胸部揉,我用右手抠了他胳膊,他就松手了,这时我肩挎黑色绸子料的包滑落在我胳膊弯处,他把我的包抢走跑了,后来我借过路人的电话打电话然后报警了。我被抢的包里有3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黑色小米1s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12、被害人佟某某陈述:2015年7月26日16时许,我在华侨外院轻轨站附近的一条小道上独自溜达,突然有一个人从后面把我脖子掐住了,用手把我上衣扣子解开摸我胸部,我喊救命,他就抓着我的脑袋往地上撞,我挠他的手,过一会儿有人过来了,他就松开我跑了。

13、被告人赵雷明供述:2015年5月2日,我在华侨外院轻轨站净月大街西侧林荫道上,看到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从南往北走,我装作跑步迎面看到这女的挺好的,后来那个男的走了,我跑回来跟在那女的后面,从后面把她抱住按倒到旁边树丛里,用手掐她脖子把她掐昏,用她的鞋带把她的手绑上,把她的上衣褪到乳房上边,把她的裤子褪下,把她强奸了,大约十分钟后,那个女的包里手机响,旁边还有人经过,我就拿着她的包跑了,包里有一个白色直板手机,后来我把包和手机都扔了。2015年6月28日下午,我在净月大街东侧华侨外院西墙外,看到一个外国女子背个灰色皮背包沿人行道从北往南走,我跟她几十米从后面把她抱住,捂着她的嘴把她拽到旁边的树丛里,她一直喊叫,我就掐她脖子把她掐晕,然后把她上衣推上去,裤子褪到脚踝处,对她进行猥亵,持续十多分钟,我发现她好像没有呼吸了,我说对不起,然后起身顺手把她的灰色皮背包拿走了,包里有银行卡和100多元现金等物品,现金我花了,其他物品扔掉了。 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净月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的轻轨站点附近,我假装问路和一个女的搭讪,边走边聊时我抱她一下,她就喊并激烈反抗,把我手挠坏了,我把她的包抢走就跑了,包里有银行卡、小米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我以200元价格卖给华安手机市场门口收手机的一个人了,钱我花了,其他物品扔了。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在长春净月开发区华侨外院轻轨站点南400多米的林荫路上,尾随一个女子想抱抱她,走不远我就从后面把她抱住了,这个女的一直喊叫,我捂她嘴,她用手把我的右手背挠坏了,我把她推倒后跑了。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赵雷明对被害人郗某某、C某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对郗某某、C某某实施强奸。经查,被告人赵雷明在侦查期间对强奸郗某某的事实已经供认,供述的情节与被害人郗某某的陈述吻合,应予认定,被告人赵雷明的这一异议不予支持。被告人赵雷明多次供述对C某某实施猥亵,否认强奸;被害人C某某陈述其在神志不清时感觉被强奸,由于被害人C某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被告人赵雷明的这一异议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雷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财经大学附近多次尾随、拦截女青年,强奸一人、猥亵多人并抢劫财物的事实,有在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赵雷明亦供认不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雷明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以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赵雷明强奸一人、强制猥亵妇女多人,在实施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犯罪活动中,多次劫取他人财物,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抢劫的犯罪事实,强奸、抢劫犯罪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雷明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赵雷明提出其没有强奸郗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抢劫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裁量】、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雷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5年 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洪伟

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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