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车某某侵占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21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6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管某某,男,1955年3月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男,1960年5月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管某某诉被告人车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宣判后,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上诉人管某某、原审被告人车某某,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文宽

审 判 员  顾人洲

代理审判员  王 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大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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