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刑立初字第1号
自诉人马学悦,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马学悦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追究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学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马学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世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