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悦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21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刑立初字第1号

自诉人马学悦,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马学悦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追究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学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马学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世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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