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拱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拱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对被告人拱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拱某某先后两次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丹麦小镇小区自家中,以治病的名义共骗取董某某、许某某现金9 200元及800元左右的水果。案发后,被告人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许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拱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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