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辽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6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边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东辽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本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并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鹏
审判员 史海君
陪审员 宋建宁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严舒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