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2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3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成龙,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代家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成龙在扶余市长春岭镇柳维富家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八珍熟食店内,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马成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柳维富的陈述,证人王欣玲、柳大田的证言,并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成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成龙在扶余市长春岭镇柳维富家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八珍熟食店内,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成龙供述,2015年大年初一时,我从伊家店骑摩托车到长春岭街里八珍熟食店,年前时老板说回家过年,我就打算到这家店看看,我把摩托车放在一个胡同里,我从后墙跳进去,把后门拽开了,一楼的厨房亮着灯,我进去看见有个手电筒,我拿着进一楼的商店,在一楼靠北侧一个柜台里有个钱匣子,我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放兜里了,我把二楼墙壁柜旁边有个女式手包里面的零钱拿出来了,在一件黑色西服兜里又翻出一些零钱,我从原来的地方跳出,从他家屋里拿个凳子放在墙下,我踩着凳子翻过墙的,我也没查多少钱,我就回家了。我当时上身穿一件黑色棉袄带帽子的,下穿牛仔裤。我在钱匣子里偷的钱都是20元、10元、5元、1元的,楼上的钱也是零钱,一共偷出1000元吧。

2、被害人柳维富陈述,我来报案,我家八珍熟食店昨天晚上被盗了,我找我家监控录像,我看到那个人了。钱匣子在楼下北侧的柜台里,衣服是男式蓝灰色带格的,钱在衣服上侧两个兜里,这个人把我家手电也拿走了,我和我侄子在我家商店二楼住,这两天过年串门没在这住。这个人是从后大墙跳进来的。

第二份陈述,我丢的都是零钱,具体数说不准,能有1000多元吧。

第三份陈述,公安机关抓获马成龙后,他前几天上我家来包赔我1000元损失,我也不追究他啥了。

3、证人王欣玲证实,柳维富在我家隔壁开熟食店,他家正月初一那天夜里被盗了,我是第二天早上听到的,他家熟食店有人常住,一直在店里住,那天晚上出去串门了。

4、证人柳大田证实,我在我叔叔柳维富的八珍熟食店打工,我和我叔叔在熟食店里住,过年的时候我回家了,我家有监控,我和我叔叔看监控一个人在钱柜里拿钱了。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记载现场情况。

6、抓捕经过,记载被告人于2015年11月26日在宁江区大府洗浴宾馆被抓获。

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犯罪时是成年人。

8、光盘制作说明、截图,记载对监控内容进行拷贝。

9、提取笔录、收据,记载派出所工作人员从马成龙手中提取收据一枚,马成龙父亲退赔柳维富人民币1000元,柳维富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马成龙对其盗窃的时间、地点、数额与被害人柳维富的陈述情况一致,并有证人王欣玲、柳大田的证实;并有视频资料、收退赃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成龙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判员  卢 欣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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