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甲、王某乙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甲、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将本村村民王某丙家物品砸碎,被原扶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王某丙的哥哥王某乙当时在场拉架,王某甲遂与王某乙产生矛盾,多次拦截、辱骂、威胁王某乙及家人,在村书记王某丁的调解下,2011年4月17日,为息事宁人,王某乙、王某丙每人给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村村民董荣家门前将王某乙拦截,用拳头将王某乙下门牙打掉一颗。2015年6月5日王某甲再次在王明家小卖店内无故殴打王某乙。
2015年6月11日6时许,王某乙的妻子刘某甲送孙子王某戊上学途中,被王某甲无故阻拦辱骂,并掐刘某甲的脖子。当日9时许,刘某甲及其家人报案后,王某甲再一次来到刘某甲家门前,抢夺刘某甲的拐杖将其击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牙齿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王某乙、王某己、王某戊、崔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宋某某、韩某某、王某丁、王某丙、刘某乙证言,并有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本村村民王某丙有矛盾,并将王某丙家物品砸碎,因王某丙的哥哥王某乙在场劝说,被告人王某甲便与王某乙厮打在一起,王某丙报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原扶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王某甲以王某乙将其肋部打坏为由,在村书记王某丁的调解下,2011年4月17日,王某乙给被告人王某甲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村村民董荣家门前将王某乙拦截,用拳头打王某乙面部。2015年6月5日王某甲再次在王明家小卖店内无故殴打王某乙。
2015年6月11日6时许,王某乙的妻子刘某甲送孙子王某戊上学途中,被王某甲无故阻拦辱骂,并掐刘某甲的脖子。当日9时许,刘某甲及其家人报案后,王某甲再一次来到刘某甲家门前,抢夺刘某甲的拐杖将其打倒,致被害人刘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二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告诉,并不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王某乙是我叔辈叔叔,2011年我跟王某丙打仗,王某乙拿二齿子给我打倒了,之后给我拘留五天,我出来以后找村领导说我被王某乙打坏的事,后来在村书记王某丁的调解下,王某乙给我3000元钱,这几年因为我被打了,赔我3000元钱不公平,我就经常去找他,就说这事。今年正月时,我们在董荣家门口见面,我俩还是因为以前的矛盾骂起来,后来我俩撕扯在一起,我们谁也没给谁打坏就散开了。2015年6月5日,在王明家卖店我遇见王某乙,我拽王某乙衣服,王某乙把我脸挠坏了。6月11日早6点多,我去王明家卖店,看到刘某甲,我俩在卖店外面吵起来,她拿个啤酒瓶子打我,我也拿个啤酒瓶子摔到地上我就走了,刘某甲报警了,过一会我又碰到刘某甲,也是在卖店旁边,她拿个棒子打我,我抢过棒子打她胯部一下,之后我回家了。
当庭供述,2月11日,在卖店门前,用拳头打的王某乙的脸,没看到他的牙被打掉,6月5日,因为手机的事和王某乙厮打了。对打被害人的事表示歉意,同意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今天早上6点多,我孙子去卖店买东西,我还没进屋,王某甲从卖店出来,看见我之后就拦住我,骂我,在卖店门口拿个啤酒瓶子,拿胳膊掐我脖子,他走后我报警了。9点多我拄根棍刚出家门口,看到他在门口堵我呢,他把我拄的棍子拿走,打我屁股上了,我上去抢棒子,他一棒子打我胸口,给我打倒了,他就走了。第一次打我时卖店老板王某癸在场,第二次打我是在王某癸家卖店拐弯那打的,王某庚第一个到场的。王某甲打我是因为2010年我丈夫劝他,他骂我丈夫之后他俩撕把一起去了,之后他一直针对我家,见我一次骂我一次。这个月5号,王某甲把我老伴王某乙打了。又证实,2011年左右,王某甲与王某丙打仗,王某乙拉仗了,王某甲被治安拘留了,王某甲出来后总找我家麻烦,就说我丈夫王某乙拉仗时给他打了,2011年后,王某甲总来我家闹,我们找村书记王某丁给调解,给他3000元钱。2015年6月5日王某甲在王明家卖店无帮殴打我丈夫王某乙,2015年正月时,在董荣家门口,王某甲把王某乙的门牙打掉一颗。
当庭供述,王某乙的牙被打掉时没告诉我,回家时他没和我说,我是后来知道的。
3、证人王某乙证实,听我老伴说,早上我老伴王淑芬送孩子上校车碰到王某甲,王某甲拦着我老伴,骂我老伴,之后用手掐我老伴脖子,之后我老伴报警了,我们跟你们到派出所后我儿子王某己接到王某庚电话,说王某甲又来我家,把我老伴打了。2010年时王某甲因为琐事砸我弟弟王某丙家玻璃,我劝他的过程中,又跟我撕把起来,警察来了给他带走了,他就说我报的警,一直找我麻烦,王某甲出来后就说我把他打坏了,让我给钱,后来我息事宁人,给他3000元钱,给钱的时候王某丁和宋某某在场。2015年6月5日我在王明家卖店碰到王某甲,他见到我就骂,上来抓我领子用拳头打我肩膀两下。2015年正月在董荣家门口,王某甲把我门牙打掉一颗,我没报警,我没去医院就诊,我提供的两张门牙被打掉的照片是在2015年6月11日以后,报案之后拍的。
当庭供述,我牙被打掉了,我没和别人说这事,也没报警。
4、证人王某己证实给王某甲3000元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证实一致,又证实,和王某甲是叔辈兄弟,王某甲一直找我家麻烦,看到我父母就骂。今天早上7点,我母亲打电话说在卖店门口被拦着给骂了,之后给我母亲打了,我在派出所时,我叔叔王某庚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被王某甲堵家里打骂了,我回到双龙泉给我母亲送医院了,脑袋被王某甲打倒磕到地上,现在二医院脑外科住院,王某甲是我叔辈兄弟,好几年前有点小矛盾,这些年他一直恐吓我们家人。今年年初在街上我爸碰到王某甲,他把我爸门牙打掉了,后期我听我爸说的,当时没报案。今年6月5日,在王明家卖店,掐我爸脖子,打两拳。6月11日早上6点掐我妈脖子,扔啤酒瓶子,9点拿棒子把我妈打倒。
调查材料,证实尊重父母的意见,王某甲赔偿我父母的经济损失,谅解王某甲的行为。
5、证人王某戊证实,坐在我旁边的人是我姑奶,今天早上6点多上学,我去王明家卖店买小食品,王某甲进屋了,我奶奶刚走到卖店门口,王某甲拿啤酒瓶子给拦住了,还骂我奶奶,之后他拿胳膊掐我奶奶脖子,又骂两句之后把啤酒瓶子扔地上就走了,当时我吓哭了。以前他在街上骂过我爷爷奶奶,他见到我家人就骂,我很怕他。
6、证人崔某某证实王某甲敲诈3000元的事实,又证实11日之后,我儿子王某戊说胡话,不敢出屋,我希望严肃处理王某甲这事。
7、证人王某丙证实,今天早上6点45分我嫂子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被王某甲拦到道上,被掐住脖子,我说你报警吧,我嫂子就报警了,我到派出所后,王某己来电话说王某甲到我哥家把我嫂子打了。2010年因为琐事王某甲把我家砸了,我报警了,我哥劝王某甲,他就骂我哥,之后就撕把一起,派出所给王某甲拘留了,事后王某甲就总找我哥麻烦。我在双龙泉村当会计期间,乔宝林的鱼池把王某甲的地淹了,他俩之间解决了,与村集体没关系。5、6年前,王某甲来我家作闹,把我家砸了,王某甲跟我媳妇撕把一起了,事后他说左肋疼,我们领他去医院看的,找王某丁出面作证给他3000元钱。
8、证人刘某乙证实,2011年哪天不记得了,王某甲在我家大棚那闹,把我老公王某丙打了,我上前拉仗给我也打了,后来派出所调解我们私了了,我们给王某甲3000元钱。
9、证人王某庚证实,今天上午9点多,我走到商店拐角那,我嫂子在地上躺着,她说被王某甲骂了之后给她打了,我给王某己打电话告诉他妈被打的事。
10、证人王某癸证实,6月11日早上6点多,王某戊、蒋雨彤和他奶奶到我家卖店买东西,王某甲来了,王某戊躲到蒋雨彤奶奶身后,王某甲转一圈就走了,没一会王某戊看见他奶奶被打,就来喊我,我出来看见王某甲往北走,刘某甲在外面站着哭,说王某甲给他掐了,之后刘某甲就回家了。9点多打仗时我没看见,我看到的时候王某甲已经走了,刘某甲在地上躺着。我家卖店挨着王某乙家,王某甲总上我家来找王某乙他们家人,在大道上还指着他家指名道姓的骂,说砍死他家。6月5号那天王某甲给王某乙他们两口子给骂了还给打了。现在王某乙家人都怕他,特别是孩子,不敢上学,王某甲和我是家族亲戚,我劝他,他不听。
11、证人王某壬证实,我是王某甲的姐姐,王某甲平时表现挺好的,就是跟王某乙家人不对付,2011年王某乙就不应该帮着王某丙,也不应该打我弟弟,王某乙和王某丙也赔3000元钱,不是一起给的,王某乙和王某丙给我弟弟打坏了,肋骨打出个包,当时没住院,现在还有个包,总疼,一疼就去找王某乙家。
12、证人宋某某证实,王某甲跟王某丙打仗,王某乙帮着王某丙,王某甲就和王某乙有矛盾了。2011年时候,王某丙和王某甲打仗,给王某甲肋骨打坏了,给王某甲3000元钱,之后王某乙和王某甲打仗,也给另一边肋骨打坏了,也给3000元钱,当时没住院,现在肋骨上还有个包。
13、证人韩某某证实,我和王某甲是夫妻关系,四、五年前,我丈夫与王某丙打仗,王某乙帮着王某丙,王某甲就与王某乙有矛盾了,他被王某乙和王某丙媳妇给打了,两边肋骨都有伤,宋某某和王某丁给做中间人调解,王某乙和王某丙一家给3000元钱,不是一起给的,都是四、五年前的事,两次打仗都给王某甲肋骨打伤了。
14、证人王某丁证实,我和王某甲、王某乙都是亲戚,王某丙和王某乙分别给王某甲3000元,是我调解的,是给王某甲的医药费,王某甲肋骨伤了,现在还有个筋包。
补充材料,王某甲和王某丙、王某乙的纠纷是我给调解的,给钱是自某某的。
15、提取笔录、入院记录,证明被害人刘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因头部、胸部、臀部外伤入院。
16、提取笔录、控告信,记载王某乙及其家人送到派出所一封控告王某甲的信。
17、提取笔录、调解协议,记载2011年4月17日王某乙补偿王某甲3000元钱。
18、吉林自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认定被害人刘某甲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19、办案说明三份,记载蒋雨彤的奶奶崔亚萍以身体不好拒不出材料,乔宝林、王宝、王俊称没有写过控告信,与王某甲没有纠纷。
20、抓捕经过,记载被告人王某甲被强制传唤。
21、公民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记载被告人犯罪时是成年人,其与王某乙、王某丙两家有矛盾,严重影响王某乙家人正常生活。
22、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因2015年6月11日王某甲用刘某甲的拐杖将刘某甲击倒,于2015年6月12日至6月25日被行政拘留。
23、协议书、收据、撤诉书,证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对其索要医疗费及殴打王某乙、王淑芬的事实供认,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所持凶器、致被害人损伤的部位等事实情节,与二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一致;医院病案和诊断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王淑芬的伤势及抢救治疗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出的被害人王淑芬被致伤的部位及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抓捕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甲的出生时间,可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系成年人。协议书、收据、撤诉书,证明二被害人得到赔偿的事实。据此,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下门牙打掉的事实,经查,被告人供认殴打了被害人的面部,对打掉下门牙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且被害人的家人对其牙齿被打掉一事是事发多日后听说,医学鉴定只是证明了牙齿脱落构成轻微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牙齿打掉的事实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与王某丙有矛盾,认为被害人王某乙帮助王某丙,便对王某乙产生矛盾,而后多次随意殴打王某乙及刘某甲,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牙齿打掉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打掉牙齿的事实不予支持。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并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 判 长 卢 欣
审 判 员 于洪涛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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