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雪松,住扶余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诈骗,于2015年2月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住扶余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住扶余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庆昕,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穆雪松、李文海、李树伟诈骗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0
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雪松、李文海及辩护人吴晓章、李树伟及辩护人曾庆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李树伟在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车牌号为吉AYC675号奥迪牌轿车,与犯罪嫌疑人李文海合谋,虚构事实,于2013年3月1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林某某,骗得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3月份的某日,李树伟以奥迪车在林某某处抵押为由,让李文海到林某某处又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3月21日,经李文海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树伟以将其抵押在别处的车牌号为京PPY806号马自达6轿车赎回,抵押到林某某处为由,在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0000元。李树伟以跑贷款借开几天为由将该车开走后,至今未还。
2013年9月1日,经被告人穆雪松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海到扶余市华盛农机院内将李某丙的东方红牌904型号拖拉机开走并卖给一个陌生人,得款28000元。其中,穆雪松分得人民币16000元,李文海分得人民币120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拖拉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穆雪松以帮助购车需预付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穆雪松、李树伟、李文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某、李某丙、曲某某的陈述;证人穆某某、李某丁、姜某某(姜云国)宫某某、李某戊、王某甲、陈某某、穆雪永、王某乙、李某己、刘某某、孔丹红、褚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还有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雪永、李树伟、李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供认。同时被告人穆雪松辩称借李某丙农用车是叫被告人李文海抵押出去,没有叫李文海卖掉。
被告人李树伟辩称把自己租用的奥迪车抵押出去是李文海先提出的主意;同时辩称将孔丹红车抵押在林某某处,在林某某处拿的现金60000元,给林某某出的72000元的欠条。
辩护人曾庆昕认为:被告人李树伟将奥迪车抵押在林某某处诈骗30000元事实成立。同时认为李树伟在林某某处借款10000元及将其女朋友孔丹红所有的轿车抵押借款的事实,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和理由,应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将车抵押被害人处两起事实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树伟诈骗与其他恶性诈骗有本质区别,现家属已经偿还或担保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案件事实如实供述,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晓章认为:被告人李文海帮助李树伟借款这一事实与被告人李树伟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致。被告人李文海为了向被告人穆雪松、李树伟索要欠款,实施了诈骗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人穆雪松以借车干活为由,叫被告人人李文海到扶余市华盛农机院内将李某丙的东方红牌904型号拖拉机开走,随后被告人李文海将车卖给一个陌生人,得款28000元。其中,穆雪松分得人民币16000元,李文海分得120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拖拉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穆雪松以能帮助购一台东方红车需预付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树伟在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车牌号为吉AYC675号奥迪牌轿车。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李文海因被告人李树伟欠其20000元多年未还找李树伟要钱,二人合谋,虚构吉AYC675号奥迪牌轿车是李树伟在单位新买的车,还没过户的事实,于2013年3月1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借给李树伟现金30000元,李树伟为林某某出具33000元欠条,过后李树伟还给林某某10000元。吉AYC675号奥迪车的租期到期后,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在林某某处将该车收回。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树伟与被害人林某某协商一致,将李树伟女朋友孔丹红所有抵押在别处的车牌号为京PPY806号马自达6轿车赎回,抵押到林某某处,被害人林某某与李树伟到长春为李树伟付赎车款等70000元。被告人李树伟出具72000元欠条,其中2000元为利息款。经被害人林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树伟以跑贷款借开几天为由将该车开走并未实际抵押在林某某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树伟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同时为林某某出具欠条60000元担保偿还。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树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海家属赔偿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时为林某某出具欠条3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0000元,同时为李某丙出具欠条70000元。被害人林某某、李某丙表示对被告人李文海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文海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穆雪松供述:我和穆某某是哥们关系。我向穆某某借过一台东方红牌904型号红颜色的拖拉机。2014年8月份左右借的,我向穆某某借车一开始我寻思干活用,但是后来活没干上。2014年8月的时候,李文海说用点钱,我就和小虎说我这里有一台农用车,小虎就把车取走了。我给穆某某打的电话说:“我这里有点活,要用你的车,你把你院里的车给我用两天呗。”穆某某当时同意了,我就让穆某某把车开到华盛农机的院里,把车开到姜云国的手里。我和姜云国说:“等会有人来送一台车,你把车收下就行,等会就有人过来开车了。”我和李文海说:“车已经开到姜云国那了,你去把车取走吧,你能整俩钱就整俩钱吧。”李文海用抵押拖拉机的钱,买了一台白色的奥德赛轿车。我把车给李文海了,我就不知道李文海把车整到哪去了。我告诉李文海说整俩钱的意思就是告诉他能把车押出去就押出去,然后押点钱。李文海后来给我拿了18000块钱,让我还帐用。穆某某的农用拖拉机抵押了30000块钱,车我不知道整哪去了。我联系穆某某的时候用的手机号前面我忘了,我就记得是电信的尾号是3131。我不知道穆奇的农用车被抵押到什么地方了。当时是李文海把车从华盛农机取走的,然后被李文海的侄子李某戊抵押出去了。我和李文海之间没有债务关系。李文海把车抵押出去分给我18000块钱。这钱就是李文海把穆奇的农用车抵押出去的一部分钱。李文海和一个叫陈兆宇的人把车从华盛农机开走的。我和李文海都没有和穆奇说,当时李文海说抵押一个月就把车抽回来。李文海说要买车缺30000块钱,我从松原在别人那里借的30000块钱给李文海了,等到我借的这30000块钱快到还款的时候,我就给李文海打电话,我跟李文海说我有一辆农用车,让他帮忙看看能不能抵押出去。他说能抵押出去,我就告诉李文海说这辆农用车在我扶余市道西街华胜农机放着呢,你去找我弟弟暮雪勇取车。我提出来要把这辆农用车抵押出去的,我给李文海打电话说的。一共抵押了30000元钱,扣除利息到手的是28000元钱。没商量怎么分配这钱,车抵押完,我跟李文海说你给我拿回18000元钱,剩下的10000元钱留给李文海买车用。这辆农用车能值7、8万元钱。我不知道抵押给谁了,当时是小虎取的车,后来听李文海的侄子李某戊说这辆车是他抵押出去的。2014年8月末9月初,我知道穆某某那有一辆农用拖拉机,我给穆某某打电话借车,我说要做农机补贴照相用。2014年8月份左右,李文海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一辆本田奥德赛车,想要贷款买,车款首付是97000元,他找我借钱买车。到8月末的时候我陆陆续续给李文海拿过四次钱,我把首付的车款给他凑齐了,这些钱都是向别人借的。最后一次给李文海拿完钱后过了几天,我在扶余整农机补助需要一辆东方红牌904农用拖拉机,穆某某那正好有一辆,我就给穆某某打电话说借车使使,穆某某也同意了,他让宫某某把车送到道西华盛农机院里。我给姜某某打电话让他帮我经管一下车。过了几天,别人着急用钱向我要钱,我给李文海打电话说买车时向别人借的钱,人家现在要,华盛农机院里有一辆我从别人那借的904农用拖拉机,你把车帮我抵押出去,照三万元抵押,先押一个月,把人家钱还上,到时候我再把车抽回来。李文海说行,他说他的奥德赛车手续也快办完了,到时候这辆奥德赛还能办二次贷款,也能把这辆农用拖拉机抽回来。我给姜某某打电话说一会李文海去取车。过了一会李文海给我打电话说这辆农用车没人开,姜某某没时间,让我找个人送车。我给陈某某打电话,他正好在扶余农机局办补贴,我说你去华盛农机帮我给李文海送一趟车,你跟李文海走。然后我告诉李文海在华盛农机等着。之后我给陈某某打电话问车送哪去了,陈某某说他跟李文海把车开到一个道边就走了。晚上4、5点多,李文海给我打电话说对方出价28000元,问我行不行,我说行。我说我留下16000元,剩下的12000元你留下吧,晚上我让王某乙去找李文海取走16000元。李文海买车的时候97000元钱没够,他又凑了一万多元钱,我当时说这钱我帮他还,我就让他把12000元留下还账。李文海联系的抵押车的人,车被抵押到哪了我不知道,李文海知道这辆904农用车是借的。因为我欠别人的钱,人家要钱,我手里没钱,实在没招了,拆东墙补西墙。我和李文海没有债务关系,我通过他向王丹和李某戊借过钱,在王丹那借了6、7万元,李某戊那借了7、8万元。我认识王某丙,2014年9月初,他找我想买一辆二手的农用拖拉机,我给他联系一个五家站的,他没相中,我跟他说先交20000元订金,我给你再联系,后来我没给他办理买二手农用拖拉机的事,订金20000元被我挥霍了。我从穆某某那借904农用车的目的是为了弄农机补助,借这车照相,我没有用这车做农机补助。当时我向别人借钱帮李文海买车,别人着急用钱让我还钱,我手里没有钱,我就想把车先抵押出去一个月,先把钱还上,到时候在把车抽回来,走一步算一步。李文海说这车抵押到扶余街里了,具体在哪我不知道,有一次李某戊去松原找我要钱,我说最近不好,车都让你老叔抵押出去了,李某戊说知道这事,我也没细问。2014年9月初,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要买一辆二手的农用拖拉机。我说别人有一辆要卖。之后王某丙的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要看车,我就让他去五家站街里看车。我跟王某丙朋友说这车得五万元钱,他觉得贵,我就跟他说过一段有补贴的时候还有一辆东方红牌农用车,我让他来松原久久商务宾馆找我。当时来了两个人,我让他先给我二万元订金,啥时候有车再把钱给对方。他说跟我不熟悉,得通过王某丙给我钱。我说行,车最晚八月节前就能让你提车。第二天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要汇钱,我找松原刘会林借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王某丙往卡里打了二万元钱,我去松原农村信用社的提款机取的二万元钱。五家站的农用拖拉机是一个倒卖二手农用车的,我想挣点对缝钱。我再没有帮王某丙的朋友办理买车的事,二万元钱让我用来还账了,还给谁记不清了。
2、被告人李文海供述:具体不知道公安机关找我什么事,应该是穆某某那辆农用拖拉机的事情。我认识穆雪松,他是整农机的,和我是朋友关系。我不知道穆某某被骗走一辆东方红牌904型号的农用拖拉机的事情,没见过这台拖拉机。我没和穆某某去过五家站找过一台相似的拖拉机,我就是和他说过五家站有一台东方红牌904型号的拖拉机在那押着呢,我让穆某某去看看,后来穆某某说不是。穆某某在一个月之前找的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找我的时候说:“我有一台车,被穆雪松借走给整没了,你帮我打听打听在那呢?”我说:“我帮你问问吧”。然后我就帮穆某某打听,后来我听说五家站有一台拖拉机和穆某某被抵押出去的是一样的,我就让穆某某去五家站看看,后来穆某某回来说不是他的那台,就是这么回事。我没有到华盛农机取过穆某某的车。那辆白色的奥德赛不是我买的,车主是李某戊。今年8月份的时候我没有向穆雪松要过钱。穆雪松没有和我说过让去姜某某那取一台东方红牌904型号的拖拉机,我也没去过。我没有派人去过华盛农机找姜某某取过一台东方红牌904型号的拖拉机。我认识穆雪松,帮他抵押过一辆农用车。当时抵押给哈尔滨的一个男的,穆雪松联系的。穆雪松就说有一辆车在扶余,让我帮他抵押出去,当时穆雪松联系的抵押方,我帮着去扶余取的车。这辆农用车抵押了30000元钱。穆雪松欠我几万元钱,没有得到一些好处,我给穆雪松18000元钱,剩下的12000元钱穆雪松就让我留下了,还我的钱。我诈骗林某某了,同案李树伟,他将一台奥迪车抵押给林某某了,我给作担保人。李树伟说这台奥迪车是他租来的。李树伟欠我钱好几年没给我了,我就想让他还钱。我还帮着穆雪松抵押过一辆农用车,把车抵押给哈尔滨一个男的,我也不认识。抵押了三万元钱,我给穆雪松18000元钱,剩下的一万二穆雪松让我留下了。穆雪松没说这车是谁的,我也没问。我把这车给卖了。2014年9月份穆雪松有一天给我打电话,他说着急用钱,他手里有一台农用拖拉机,让我把车卖出去,我就把车给卖了。卖给哈尔滨的一个男的。穆雪松联系的。这辆农用拖拉机被卖到哈尔滨江北,具体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自己去的,当时穆雪松电话联系的哈尔滨的买主,他让我在扶余等这个买车的人,后来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农用拖拉机开过来了,让我们直接去二油厂大门附近取车,然后我和买车的哈尔滨那个人我俩去街里二机厂附近雇了一个大半截车,然后我领着大车司机和买车的人到扶余道西二油厂大门附近,当时农用拖拉机就在道边放着,车钥匙放在车上,当时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照3万多元钱卖,看完车哈尔滨的买主说就这车就能给出28000元钱,我又给穆雪松打电话,穆雪松说行,就以28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哈尔滨的买主了。把农用拖拉机开上雇来的大半截车上,他们就走了。我和哈尔滨买主谈的价。卖车的钱其中有18000元钱给穆雪松了,还有10000元钱他让我留下了。因为之前穆雪松通过我向王丹借了10000元钱,他让我留下这10000元钱是还给王丹的。穆雪松以前和他弟弟一起在道西卖农机。我和穆雪松之间没有债务关系,穆雪松通过我向王丹借过十多万元钱。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华盛农机有一台农用拖拉机让我开走,我自己开车去的华盛农机,我到那待一会就走了,农用拖拉机我也没开。我没让别人去过华盛农机开过904农用拖拉机。我不知道这车能值多少钱。2014年8、9月份的时候,穆雪松给我打电话,他说他缺钱,有一辆904农用拖拉机让我帮抵押出去。我问他车在哪呢,他说在道西华盛农机院里放着,让我联系联系把车抵押出去。穆雪松让我去华盛农机找姜某某把车开出来,我就开车去华盛农机院里找姜某某帮我开车,姜某某说没时间。我就开车离开华盛农机,给穆雪松打电话说姜某某没时间,你再联系一下别人,过了一会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人在华盛农机,他能开那车,让我去找他,我就又开车到华盛农机,当时那个人在华盛农机院里,我们在院里找到那台车,具体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我开车在前面带路,他开904农用车在后面跟着我,从华盛农机出来一直向东往街里走,走到志远上城红绿灯向北走,走到实验小学第一个道口右边的地方,把农用拖拉机停在辅道边上,我跟这个人说车就停这吧,这个人就下车走了,我就给穆雪松打电话,说车已经开出来了,他说他联系哈尔滨那面,让我等他电话。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哈尔滨说一会来取车,我问他抵押多少钱,他说照3万元钱左右。下午3、4点钟的时候,有个人给我打电话,他说穆雪松有辆车让我看看,我就让他去停农用车的地方等我,对方来了两个人,我跟其中一个人谈价,对方出28000元,我给穆雪松打电话问行不行,他说行。哈尔滨人就出去找一辆蓝色半截车,我和他们跟车一起到的哈尔滨市区里。这两个人把28000元钱给我,我就自己坐车回来了。之后穆雪松告诉两个人来我这取走18000元钱,剩下的10000元钱穆雪松说就是还我的钱。从华盛农机取车的人挺瘦的,身高175左右,短发,我见过面,不认识。我自己开车去的华盛农机。我不认识路,具体到哈尔滨什么位置记不清了。哈尔滨来的两个人我不认识,不知道他们在哪找的半截车。穆雪松欠我10多万元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他欠我钱都没有欠条。
3、被告人李树伟供述:李树伟,大家也叫我小伟。2012年夏天的时候,我在扶余市陶赖昭镇大三家子农村信用社贷款32万元钱,当时我是用别人的名字贷款的,扶余市法院起诉了,钱没还上,我就把我媳妇孔某某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抵押给长春市东盛路的一个叫国庆的男子,抵押了四万元钱。我把这四万元钱还给帮我贷款的人。2013年过年前,我媳妇不知道我把马自达轿车抵押出去,我就在长春白菊路附近一个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A6L轿车,我跟我媳妇说我用马自达轿车跟别人换车开的。过年时我开车回大三家子,当时有一个叫小虎的,具体大名我不知道,我就知道小虎姓李,看见我开车回来的,就来大三家子找我要账,我以前欠小虎25000元钱。我当时跟小虎说:“我最近不好,没有钱。”小虎没说啥就走了。年后2、3月份左右,小虎给我打电话,他说:“你来街里溜达溜达,唠会嗑。”我就开车到扶余街里四中附近找的小虎。小虎上车问我:“这是你的车啊?”我说:“不是,这车是我租的。”他说:“我现在缺钱啊,这车我帮你研究出去,把你欠我的钱给我还上。”我说:“这车是租赁公司的,你要是能押出去,我还有一块手表,能押你也押出去。”小虎说:“行,手表放我这吧。我帮你研究林某某那能把车押出去。”然后小虎下车就走了,我就开车回大三家子了。过了几天,小虎给我打电话,他说:“你来林某某这看看,车差不多能押出去,我跟林某某唠唠。”我就开车到街里接的小虎,小虎在车上跟我说:“林某某要问你,你就说你在长春上班,车是单位的。”我俩就直接开车到的林某某修配厂,小虎下车跟林某某说话,我就一直在车里待着了。过了一会,小虎找我下车,林某某上车看看,他看完车我们三个人就进屋了,林某某就问我:“哪年车?”我说:“单位卖给我的车,还没过手续呢。”林某某说:“行。”然后就写了一个欠条,让我签字,小虎做担保人,当时欠条写的是李树伟将奥迪A6L轿车以30000元钱价格抵押给林某某。签完字林某某就把27000元钱交给我,他扣了3000元钱利息。我和小虎就一起走了,他借林某某一辆奥迪轿车,开车拉着我刚过四中的时候,小虎说:“你直接把欠我的钱还给我。”我就给小虎拿了25000元钱,自己留了2000元钱,我就下车自己坐车回家了。大约过了一个多月的时候,我到扶余街里修配厂找林某某,我跟林某某说:“我有一辆马自达6轿车在长春押着呢,你借我大概70000元钱左右帮我把车抽出来,押在你这,长春押车利息5分,把车押你这我给你利息1毛。”林某某问我:“这马6是谁的车啊?”我说:“这是我媳妇的车,手续都有。”林某某说:“那行。”当天林某某开着我抵押给他的奥迪车拉着我去长春东盛路的国庆那,我给国庆拿了55000元钱,把马自达6轿车从地下车库取出来,剩下的15000元钱我给林某某5000元钱利息,给林某某拿回7000元钱现金,我自己留下5000元钱。到扶余陶赖昭高速口的时候,我下车跟林某某说:“车我先开回去,过两天钱下来,我就把车押你那。”他说行。过几天我给林某某出的欠条,欠条上写的李树伟在林某某这借款人民币72000元整,以一个月为期限利息,我签的字,欠条日期按当天去长春取马自达轿车的日期。过了十来天,林某某问我:“贷款办没办下来呢,奥迪A6L抵押的30000元钱快到还款日期了。”我说:“尽量张罗。”过了一个多月,林某某到北陶给我打电话问我:“到期了,你把利息先给我。”我就打车去北陶给林某某送去利息10000元钱。林某某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林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马自达轿车给他开过去,我说行。过了6、7天,我把马自达轿车开到林某某的修配厂,我跟林某某说:“我今天拉我家人来的,我媳妇也在,车今天不能放这。”林某某说:“那你把行车证和你媳妇的身份证押着。”我就把马自达轿车的行车证、我媳妇身份证复印件、李树国的房照和两个人的身份证都押给林某某了,我就把马自达轿车开走了。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去林某某那找他借3000元钱办贷款,林某某说:“你先把以前的钱先还上,你不还上我不能借你。”他让我重新出个欠条,把我之前那两个欠条的帐都写到一个欠条上了,上面写李树伟向林某某借人民币128000元钱,限十五日还给林某某。林某某没借给我钱我就走了。之后林某某给我电话我就不接了,我就回长春了。我不知道小虎的大名,就知道他姓李。记不清抵押的奥迪A6L车牌号,记得是吉A的牌照。抵押给林某某奥迪车的价钱是小虎和林某某谈的,我当时在车里没下车,小虎知道这车是租赁公司的,我跟他说过。因为我欠小虎钱,手里也没有东西还,小虎说看看能不能把车抵押出去,我就想把车抵押出去换点钱。以前不认识林某某,就是抵押车的时候通过小虎认识的。抵押奥迪车时就拿了一个行车证,大绿本我当时说在长春单位呢。我抽马自达轿车的时候,从林某某那拿了72000元钱。我和林某某去长春抽马自达轿车的时候,小虎不在场,就我和林某某两个人。马自达轿车的车牌号是京PPY806。车从长春抽回来后一直在我媳妇孔某某手里,她不知道车抵押的事,我从头到尾都没跟她说。我当时口头说把车抽回来开一段再押给林某某,后来车抽出来后,我就把马自达车开走了,一直我媳妇开着了。因为我还不上钱,就不接林某某的电话。一共签了三个欠条。第一个欠条是我将奥迪A6L轿车抵押给林某某30000元钱,我签的字,担保人是小虎。第二个欠条是我让林某某借我72000元钱,帮我把抵押到长春的马自达轿车抽回来,我签的字。第三个欠条是我给林某某重新出的欠条,把以前的两个欠条都作废,重新出了一个李树伟欠林某某128000元钱的欠条。我一共就在林某某那拿了102000元钱,本金102000元钱再加上当时的利息1毛,一共是128000元钱。和林某某签合同时用手机号是138XXXXXXXX,这个号今年8月份就不用了。最后一次向林某某借3000元钱,林某某没有借我。小虎让我谎称奥迪车是单位的,就是为了能把车押给林某某,我要说是租赁公司的车,林某某就不能要我的车。我不知道租赁公司的车有GPS定位。我知道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能定位找到车并有权利收回车,因为欠钱,手里也没有钱,就想先把车抵押出去换点钱把帐先还上。我没有钱,所以才骗的林某某钱。交给租赁公司一部分钱,给林某某利息一部分钱,还小虎25000元钱,还大三家子农村信用社一部分钱。当时给林某某欠条上写的是李树伟将奥迪车抵押给林某某,抵押30000元钱,林某某当时给了我30000元钱,我给他出了33000元的欠条,包括了利息3000元。我和孔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结婚证。马自达6是孔某某的,她不知道我将车在长春抵押出去,林某某和我从长春把车抽回来后,这车就我和孔某某开着,后来我跟孔某某说着急用钱,先把车抵押出去,她同意了,我开车拉她去长春东盛路市场附近的小区里,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就是之前和林某某去把车抽回来的地方,把车抵押给一个叫国庆的男的,用车和大绿本抵押了三万元钱,现在车还在长春那抵押着。我当时让别人用身份证帮我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大三家子信用社起诉他们,我就把从林某某那骗来的钱还给他们,让他们还信用社的利息。我记不清都还谁钱了,还了两万元左右。我和李文海说过有辆马自达6轿车在长春抵押着呢,没有让李文海和林某某说帮我把车抽回来押在林某某这。我和李文海去的林某某的修配厂说马自达车的事,去长春取车时,李文海没去。我让李文海去林某某那取过10000元钱。我要用10000元钱,我让李文海去林某某那帮我借钱,林某某给我打电话,我跟林某某说要用10000元钱。后来李文海把钱给我送过来的。
4、被害人林某某陈述:我在四中网通家属楼下经营一家汽车修配厂。2013年2月份,有个总在我家修车的男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就知道他姓李,他跟我说他在鸿宇家园小区住,他有个朋友现在资金周转不过来,急需用钱,他朋友有一辆奥迪车,可以拿车做抵押。我跟他说那你领你朋友过来,我得看看车,3月1日这个姓李的男的就领他朋友来了,开了一辆车牌号为吉AYC675的奥迪牌A6L轿车,我看了看车况,觉得还行,就问这个奥迪车主想借多少钱,他说就借三万元钱,期限是一个月,到时候给我三千元钱的利息钱。我也同意了,这个奥迪车主就给我出示一张欠条,上面写的是李树伟欠林某某人民币三万三千元,2013年4月1日还款,将奥迪A6L车牌号为吉AYC675,车架号为×××抵押给林某某,还款日期后提车。当时我看他身份证了,就是李树伟本人,总来我家修车的那个姓李的男的说他担保,他说这台车就是他朋友李树伟的,我就把三万元钱给李树伟了,李树伟给了我一个奥迪车的行车证和一把车钥匙,行车证是一个长春公司的名字,当时我还问李树伟了,行车证怎么是公司名字,他说他在长春上班,这个是他单位车,他也没说他在什么单位上班。2013年3月21日,李树伟和姓李的男的来到我的修配厂,李树伟跟我说他长春还有一辆马自达6轿车,这车是他媳妇的,现在在长春一个哥们那抵押了七万元。他说想把车抵押到我这,让我帮他把车从长春抽出来,然后把车抵押给我,他给我出个欠条。他说办理的贷款这几天就下来,现在手里没有现金。我说行,李树伟就给我出示了欠条,上面写的李树伟在林某某这里借款人民币七万二千元钱,以一个月为期限。姓李的男的说他还有事就不跟我俩去长春取车了,当天李树伟和我开车去的长春东钢材市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具体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在小区的一个超市里李树伟把七万元钱交给了一个男的,然后这个男的就给了李树伟一个行车证和车钥匙,我俩在小区的地下车库提出了这台红色的马自达6轿车,然后我俩就把车开回扶余了,这台马自达6轿车就一直放在我这了。2013年4月1日,我就给李树伟打电话催他还款日期到了,李树伟你说现在贷款没办下来,让我再等几天。2013年4月13日,李树伟一个人来到我的修配厂,他说还要借二万元钱,让我把之前那两张欠条撕了,他直接把之前这两次借款和今天借的二万元钱一起出一张欠条,他说他贷款马上就下来了,借这两万元钱就给人送礼,他说这两万元钱就用几天,到时候给我拿三千元利息。我就让他又出示了一张新的欠条,李树伟在欠条上写的是李树伟向林某某借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钱,限十五日内还给林某某。李树伟说他这几天跑贷款手续,你把这台马自达6轿车给我开几天。我说行,但是这台车的行车证不能给你,李树伟也同意了,他就把车开走了。2013年5月份,我打电话联系不上李树伟,他的电话一直关机。之后有一天晚上,有人来我的修配厂门口开这辆李树伟抵押到我这的奥迪车,我就给拦下了,车里下来两个人说是长春租赁公司的,出示了这台奥迪车的大绿本和李树伟在长春大有通和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合同,他说这台奥迪车已经好几天没交钱,公司要把车收回去,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李树伟就给了一个奥迪车的行车证和李树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他有关手续没有给我。现在这台奥迪车和行车证已经让长春租赁公司收回了。李树伟抵押给我的是红色的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是京PPY806,给了我一个行车证和一把车钥匙。这个行车证一直在我手里,这个行车证上的所有人是孔某某,住址是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东河沿芦井村59号。给李树伟担保的人以前总在我这修车,就是这么认识的,对他不熟悉,只知道他姓李,他说他在鸿宇家园小区住。他给李树伟做担保时留了一个手机号,153XXXXXXXX。李树伟一共借三次钱,第一次是2013年3月1日,在我家修配厂借的,借了三万元钱,期限是一个月,把奥迪A6L轿车抵押给我,李树伟说给我三千元钱利息,出了三万三千元的欠条;第二次是2013年3月21日,借了七万元,说要把马自达6轿车抽出来,我拿着现金跟他去长春交的钱,他把这台马自达6抵押给我,抵押期一个月,给我二千元利息,出了一张七万二千元的欠条;第三次是2013年4月13日,李树伟来到我这修配厂,说他贷款要办下来了,需要给人送礼,想借二万元钱周转几日,给我三千元的利息。李树伟借我本金是12万元,利息共8000元。李树伟的电话是138XXXXXXXX。现在联系不上李树伟,他的电话总是关机或是停机。小虎大名叫李文海。我不认识李树伟,是小虎联系的我,小虎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有一辆车要抵押,问我行不行。小虎和李树伟开车到修配厂找我,当时就我们三个在场。是小虎下车和我谈的抵押车的事,李树伟在车上没下车。小虎跟我说把奥迪车抵押到我这,让我给李树伟拿30000元钱。小虎说这钱用不了多长时间,李树伟也说用不了多长时间就把钱给我。我问小虎这车是谁的了,小虎说这车是李树伟的。小虎第一次打电话的时候就说这车是李树伟的。李树伟把行车证给我了,我一看行车证上是单位的名称,我就问李树伟这行车证怎么不是你的呢,李树伟说这车是他单位的车,他买过来了,钱都给完了,单位还没给他过户呢,小虎当时也说这车就是李树伟的。李树伟和李文海没有提到这车是李树伟从他小舅子那买来的。我寻思有担保人还有车在这放着,我就把30000借给他了。我要是知道车是租赁公司的车,也不可能借他钱。小虎跟我说李树伟没车了,先借一辆用用。我说那就把我那辆奥迪你俩开走吧。他俩就把我的老款奥迪车开走了,我的车一直是小虎开着了,后来我在扶余市街里的一个游戏厅找到小虎把车要回来的。小虎给我打的电话,说李树伟有个马自达6轿车在长春押着呢,他说让我帮李树伟把车抽出来,也押在我这。我说那行,你让李树伟来找我,我跟他去看看车。小虎和李树伟一起来修配厂找我抽回马自达轿车的,我和李树伟上长春的时候,小虎就没跟着去。我不知道李树伟用多少钱把车抽回来的,我一直在外面等着他了。我当时借给李树伟72000元钱。李树伟把马自达轿车从长春抽回来后,他就一直以跑贷款为由,开着马自达轿车。我让李树伟把马自达轿车的手续放到我这,李树伟就把马自达轿车行车证、他媳妇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树国的房照和两个人的身份证放到我这了,他当时说他把媳妇送走之后,就把马自达轿车开回来把这些手续换回去,我就同意了,他把马自达轿车开走后,我再给他电话他就不接电话了。李树伟一共从我这拿了两次钱,第一次是抵押奥迪轿车他从我这拿走现金30000元钱,第二次是让我帮他把马自达6轿车抽回来,我给他拿了现金72000元钱。李树伟第三次给我出欠条的时候,是两次从我这拿走的本金和利息加一起一共是128000元钱。和李树伟去长春取车的时候我给他拿了72000元钱。车抽回来后,李树伟没有还我一部分钱。我不知道他抽车用了多少钱,交钱的时候我没在场。开始是李文海给我打电话说李树伟的媳妇有一辆马自达6轿车在长春押着,李文海让我帮李树伟把车抽回来,都押我这,我说行,之后李文海和李树伟就来我修配厂说这事,李树伟说这车是他媳妇的,让我抽回来,他说过几天钱下来了,把奥迪车和马自达车都抽回去。马自达车行车证是孔某某的,李树伟说是他媳妇。当时李树伟说借他抽回马自达轿车的钱就用一个月,我看到期了他也没还钱,我就给他打电话,我说到期了你把利息先给我,李树伟让我在北陶加油站那等他,李树伟打车来给我拿了10000元钱。李文海给我打电话说李树伟要借10000元钱,我说行,过了一会李文海来修配厂取钱,我让李文海给李树伟打个电话,李树伟在电话那头跟我说你给他拿吧,我把10000元钱交给李文海。这10000元钱没出欠条。李树伟把孔某某的身份证、李树国的房照和三个人的身份证抵押给我了,后来他把孔某某的身份证取走了。三个身份证分别是陶赖昭镇曹家村的付玉侠,陶赖昭镇朝农村的汤继华和汤占军。
5、被害人李某丙陈述:今年7月份,我发现我的拖拉机有点毛病,一天我四哥李某丁回家,我俩唠嗑的时候说拖拉机有点毛病,我四哥就让我把车送到他那里去,他给我保养一下,正好他还有点零活要用车。过了4、5天,我四哥就带着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把我的车取走了,之后就一直在我四哥开的鑫源农机厂院子里放着了,直到一个星期以前我才知道我的车被人骗走了。车是红色的,车上有个后装的音响。2013年5月9日买的,花了九万一千元,有手续,车主是我的名,车牌照号是吉07-87628。现在大概值八万五千元左右。
6、被害人曲某某陈述:2014年8月末的一天,我跟张大平说要在扶余买车。张大平说看王某丙有没有认识的,过两天王世龙说,有认识的能联系。9月3日,我俩开车来到扶余市见到王某丙,王某丙给穆雪松打电话,问价格能不能让点,我当时跟穆雪松通话问有没有二手的,穆雪松说有。9月4日王某丙上班了,把穆雪松电话给我了,叫我们直接联系。我给穆雪松打电话,穆雪松叫我到五家站一修理部去看车,看完车我俩通话说价格,穆雪松说还有台东方红,他说东方红车在库里,他不在家看不了,还说这车得过几天能开走,现在在办补贴。让我到松原久久宾馆当面和他唠。我和大平就去了松原久久宾馆,穆雪松说你想要那台东方红你的先交两万元订金,我没同意,我说必须通过王某丙,我不认识你。之后他告诉我当天下午必须将2万元打过来,厂家要汇订金,我说打款得通过王某丙我和你不熟,他说也行,车最晚八月节前叫你提走,之后我就走了,过后他几次打电话让我汇款,王某丙又给我打电话叫我汇款,这样9月4日当天我就在白城市洮河镇农村信用社给王某丙汇了两万元钱。过完八月节9月15日,我来三岔河要提车,我给穆雪松打电话,穆雪松说你就来吧,我到扶余市后给穆雪松打电话,穆雪松不接,我就找王某丙,王某丙和我都给穆雪松打电话,穆雪松电话一直关机,我在扶余呆了三天也没找到穆雪松。
7、证人穆某某证实:我报案是因为我被穆雪松骗走了一辆东方红牌904型号的拖拉机。我是做农机售后保养的,被骗走的这辆车是我朋友李某丁弟弟李某丙的车。2014年7、8月份左右我要用车干点零活,我就让李某丁把车从他弟弟那借来了,当时是我们工人龚长利从李某丙那把这辆车开到我这来的,因为李某丙不用车,就一直放在我公司的院子里了,2014年9月1日,穆雪松给我打电话说:“把你家院里的车借我使使。”我把车借给穆雪松了,穆雪松让我把车给送到华盛农机一个叫姜云国的手里了,过了能有20多天我给穆雪松打电话要车,穆雪松的手机关机了,然后我就去华盛农机找穆雪松,没找到他,我就找姜云国要车,姜云国和我说:“我的车被一个绰号叫小虎的人开走了,我又找到小虎要车,小虎告诉我车可能被穆雪松抵押出去了,他也不知道车的去向,后来我就听说穆雪松因为在松原有诈骗的行为被松原市公安局抓走了。车是红色的,没有什么特征,有手续,车主是李某丙。车价值大概在八万多元左右。我和穆雪松没什么关系,就是以前在一个公司打工。小虎叫李文海,扶余人,身高160厘米,中等身材。我联系过叫小虎这人。当时我联系不上穆雪松,我找姜云国、小虎、李某丁一起吃的中午饭,我问“小虎”:“车现在在哪里?”小虎说:“我也不知道,过后我帮你问问这台在哪里。”第二天,华盛农机一个姓许的人跟我说:“车被抵押在五家站街里。”我马上又去五家站去找这台农用车,在五家站一家修理部确实找到一台姓许的人说的农用车,但不是我们的那台东方红904,而是长发牌子的农用车。姜志国说:“这台车的去向,你问问小虎。车是小虎开走的,我把农用车钥匙交给小虎了”。之前是穆雪松欠我四万多元钱,直到现在穆雪松没有还我这钱。
8、证人姜某某证实:华盛农机修理工。不知道穆雪松诈骗穆某某东方红904型号农用车的事。我认识穆雪松,他是我们老板暮雪勇的哥哥。穆雪松经常上我们华盛农机来。2014年9月1日上午,宫某某开着东方红904号农用车把车停到我们华盛农机院子内,我正在修车,宫某某下车跟我说:“这台车的钥匙给你。”我说:“你放车上吧,我没有地方放。”我站在地上,宫某某上车把钥匙插在车的钥匙孔里,车门当时没锁,宫某某下车就走了。之前不知道宫某某要把这台农用车开到华盛农机公司,后来穆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这台车到没到华盛农机。我不知道穆某某让宫某某开这台农用车送到华盛农机的用意。宫某某开来的事东方红904型号,红色车身。现在这台农用车不在华盛农机院内,宫某某把车停在我们院子后,大概过了10多分钟,一个叫“小虎”的人把这台东方红904号农用车给开走了。我认识小虎,他和穆雪松来过华盛农机公司,见过几回面。不知道小虎叫什么,身高165厘米左右,中等身材。不知道谁让小虎来取这台车的,后来穆雪松用153XXXXXXXX这个号给我打电话问我车取没取走。我在院子里修车,“小虎”开一台老款银色本田奥德赛没有挂牌照,小虎是自己来的,下车后“小虎”对我说:“你帮我把这台农用车开走。”我说:“我没有时间。”说完之后过了10分钟,小虎找来一个人就把车开走,我当时在修车,没有注意到开车的人长什么样子。不知道小虎把车开哪里去了。之前穆雪松没有通知我穆某某要把车送过来。因为我以前和宫某某都很熟悉,我们院子是修车的,所以宫某某把车放在我们院子里面也很正常。我还有一个名叫姜云国,以前一代身份证上都叫姜云国,后来换二代身份证的时候,把我名字打成姜某某了,后来没改过来,现在身份证上是姜某某的名。
9、证人李某丁证实:知道穆雪松骗走一辆东方红牌904型号拖拉机的事,车是我弟弟李某丙的。今年大概7、8月份左右的时候,我要用车拉点破烂啥的,就从我弟弟那把这辆车借来了,当时是穆某某家的工人龚长利去取的车,用完之后因为这辆车有点小毛病,就在我们这里保养了,因为农闲我弟弟家也不用车,就一直在我们院子里放着了,直到2014年9月1日的时候,穆雪松给穆某某打电话说:“把你家院里的车借我使使。”穆某某就同意把车借给穆雪松了,之后穆雪松就让穆某某把车给送到华盛农机一个叫姜云国的人手里了,穆某某就让龚长利把车送过去了,过了能有20多天,大概在2014年10月1日那天,我和穆某某听说穆雪松被松原市公安局抓进去了,我就和穆某某去找的姜云国,他说他把车钥匙交给一个叫小虎的人了,然后我们就到扶余市公安局报案了。2013年5月9日买的,红色的车,没有什么具体特征。当时新车价格是十二万八千三百元,现在用了一年半了。有手续,车主叫李某丙。我不知道小虎的真名,就知道大家都叫他小虎。事情经过同上基本一致。今年7月份中旬,龚长利从伊家店农场我弟弟家取的车,车就一直在我们鑫源农机修配厂院子里扔着了,到2014年9月1日,我和穆某某一起参加农机展销会,穆雪松给穆某某打电话说要使使我弟弟的车,穆某某问我同不同意,我说:“那就使呗。”之后,穆雪松告诉穆某某把车送到华盛农机院子里,把车钥匙交给姜云国就行。直到2014年9月中旬的时候,我给穆某某打电话说:“你问问穆雪松,车使没使完啊?家里要用车了”,过了几分钟穆某某给我回电话说联系不上穆雪松了,当时我以为穆雪松的电话是没信号啥的就没太在意,到9月30日的时候我又给穆某某打电话,穆某某回答我说电话还是打不通,明天早上让我和他一起去华盛农机问问,2014年10月1日早上我就到一个洗车行去找的穆某某,他告诉我穆雪松被抓起来了,我要报警,穆某某说:“先别的,暮雪勇先帮着问问看看车能不能找到”。当天下午我不知道穆某某通过谁打听到姜云国知道车在哪?第二天中午我俩到华盛农机院里找的姜云国,他当时说把车钥匙交给一个叫小虎的人了,并把小虎的电话给穆某某了,穆某某给小虎打的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小虎就到我和穆某某约他到的地点,小虎一开始称不知道,但是可以帮着打听打听。第二天穆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车被押到五家站了,押了三万一千块钱,然后我说:“我拿钱去抽车。”有过一天早上,我和穆某某去的五家站,到那一看不是我弟弟的车。鑫源农机修配厂在扶余市道西街水泥厂对面。“小虎”的真名叫李文海。不知道穆雪松借车干什么用。我认识穆雪松,他以前在华盛农机给他弟弟卖车,和他之间没有债务关系。
10、证人宫某某证实:鑫源农机的修理工。我不知道穆雪松把穆某某的东方红牌904型号的拖拉机开走至今未归还的事。2014年7月份的时候,李某丁让我和他去取他弟弟的拖拉机,车取回来以后我先给保养了一下,然后用这车拉了点木头,之后就放在鑫源农机院里了,直到2014年9月1日早上,穆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给送到华盛农机的院子里,把钥匙交给姜云国就行,我就把车给送去了。到那以后我把钥匙给姜云国我就走了。我送车的时候穆雪松没在场。
11、证人李某戊证实:李文海是我老叔。我认识穆雪松,通过李文海认识的,但不熟悉。我不知道李文海用一辆农用拖拉机抵押出去的事。2014年9月份左右,我在松原见过穆雪松,没和他说过帮李文海把农用拖拉机抵押出去的事。我有一辆白色奥德赛车,2014年夏天,在长春华港二手车市场买的,付了首付115000元钱,每月还款5300元钱。买车时我和李文海一起去的。这车是我自己拿钱买的,我老叔就借过我车开,他没给我拿过钱买车。后期我还车贷款没钱了,向我老叔要过5000元钱。
12、证人王某甲证实:和李文海是朋友关系。2014年夏天的时候,李文海从我这就借过一次10000元钱,他开车来我这拿的钱。借钱后不几天还了我5000元钱,现在还欠我5000元。因为之前我找李文海办事,他向我借钱的时候我就没要欠条。我认识穆雪松,但是不熟悉,他没向我借过钱,李文海也没帮穆雪松向我借过钱。
1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9月份左右,我在华盛农机买了一辆收割机,我在华盛农机办理手续,这时“小虎“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白色奥德赛到华盛农机院里,车里还有一个男的,小虎下车跟我说他有一辆农用拖拉机,让我帮他送一趟车,小虎领我到拖拉机那,钥匙在车里插着,我就开着车跟着小虎从华盛农机院里出来一直向东往街里走,到实验小学第一个路口的时候,小虎的车停在前面打着右转向,我就把车开到右转的便道上,停在道边,南面是隆昌花园小区。小虎和副驾驶的男的就下车了,那个男的跟我说车就放这吧,我就下车自己回华盛农机了。小虎开始找姜某某帮他开这辆农用拖拉机,姜某某没时间,小虎在院里看到我,就让我帮他送一趟车。小虎没说这车是谁的。我认识穆雪松,我在他那买过农用车,跟小虎一起去华盛农机的人不是他。副驾驶那个人身高18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短发,大约30多岁。我把车停在便道后,车钥匙一直在车上插着了,我就直接走了,小虎没给我好处。我和小虎之间没有债务关系。穆雪松没有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小虎开车,也没和我说过这辆农用拖拉机的事。
14、证人暮某某证实:华盛农机总经理。姜某某是我农机售后修理工。平时唠嗑时听姜某某说还有一个名叫姜云国,我都叫他老姜或者大国子。
15、证人王某乙证实:和穆雪松是朋友关系,通过穆雪松认识的“小虎”,但是和他不熟悉。没有帮穆雪松去“小虎”那取过钱。和穆雪松之间没有债务关系。
16、证人褚某某证言:2014年9月份一天,我和王某丙给一姓穆的汇过款。
17、证人王某丙证言:2014年9月3日早晨,我朋友张某某要买农机车,问我能不能联系上人,之后张某某和大宇就从白城过来了,之后我就和他们到道西华盛农机去看车,看完车,他们问我有没有二手的车,我就给我朋友穆雪松打电话,问有没有二手农机车,穆雪松说有。之后我就让大宇联系穆雪松,穆雪松说五家站那有车,当天下午张某某和大宇就去五家站看车去了,给我打电话说看了个904,有点贵,穆雪松说还有个比这个好的,他们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之后大宇和张某某就直接从五家站回白城子了。到9月4日上午,大宇给我打电话说穆雪松让交20000元钱,他把钱打我卡上,我下午到三路一农村信用社给穆雪松汇的款,收款的用户名叫刘会林。汇完钱我给穆雪松打电话,叫他给我出欠条,他一直推脱,到9月14日,给穆雪松打电话一直关机,发短信也不回,又过了几天一个姓郑的用151XXXXXXXX这个号给我打电话,说穆雪松叫他给我打电话定下哪天验车。具体哪天忘了,我给姓郑的打电话,姓郑说找不到穆雪松了,我就和张某某、大宇研究报案了。最后一次是曲某某(大宇)一个人来三岔河看车,呆了两三天没找到穆雪松,也没看到车。
18、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8月末的一天,曲某某和我说说要在扶余买台车,我问王某丙有没有认识的联系下。过了一两天,王某丙说有认识的能联系上,9月3日我和曲某某开车来到扶余市找王某丙,见到王某丙,王某丙给穆雪松打的电话,问价格能不能让点啊,曲某某和穆雪松通话问有没有二手车,穆雪松说有。9月4日王某丙上班了,把穆雪松的电话给曲某某了,让曲某某直接联系穆雪松。曲某某直接给穆雪松打的电话,穆雪松叫他到五家站一家修理部去看车,看完车曲某某和穆雪松通话谈车的价格。然后穆雪松说还有台东方红,让曲某某到松原久久宾馆找他当面唠,我和曲某某就到了松原久久宾馆。穆雪松说想要那台车得先交两万元订金,曲某某说得通过王某丙汇这个钱,我和你不熟。穆雪松说:“也行,车最晚八月节让你提走”。之后我们就回白城子了,过几天曲某某说,钱打王某丙卡上了,我打电话问王某丙,王世龙说钱给穆雪松汇过去了,过两天来取车。八月节过后,曲某某和我说他去扶余提车,没看到人,好像被人骗了。
19、证人李某己证实:长春市大有通和汽车租赁公司西广场店验车师。车牌为吉AYC675的黑色奥迪牌A6轿车是我们公司的车,我记得这辆车以前被一个租车人抵押出去了,我们公司去把车收回来的,现在这辆车已经被公司卖了。大约是2013年5月份的时候收回车的。我们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车在扶余市。公司总部就派人去扶余取的车,具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租这辆车的人叫李树伟,他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都在公司存档了。李树伟是在2013年2月初租的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说他是干工程的,租辆车回家过年,就租用几天。2013年2月初,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要租一辆车牌为吉AYC675黑色的奥迪轿车。我和刘静就在公司等这个人,大约下午4点多,一个男的自己来到我们店里,他说要租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公司让他来我们店里签合同取车。我领着他看完车就在店里把汽车租赁合同签了,合同上写的是押金7000元,日租金500一天,他签名写的李树伟,手机号是135XXXXXXXX,138XXXXXXXX。签完合同他就开车走了,之后李树伟陆陆续续欠我们店的租车款,有时候一周给我们店打一次钱。他每次给我们打电话都用不同的手机号,店里打电话催他交钱,他总是往后推拖,说过一段把钱交上。2013年5月初,李树伟的租金不足,我们打电话联系不上他,公司就用GPS定位,发现车停在扶余市,公司就派人去把车收回来了。租车时只把车辆的行车证和车钥匙交给租车人,行车证是随车走的。公司派人去取车,我们店不负责取车。有汽车租赁合同,都是在公司里存档。我不认识李树伟,他就来我们这个店租过这一次车。租车时他说以前还在我们公司其他店租过车。我当时查了一下公司记录,他在其他店租用过一辆凯美瑞轿车,租用几天就还回去了。
20、证人刘某某证实:大三家子信用社信贷员。2010年4月29日,李树伟用本人身份证在我这办理的贷款30000元。他一直没有还款。我们信用社没有起诉李树伟。
21、证人孔某某证实:李树伟是我对象,我们没结婚登记。我有一辆车牌号为京PPY806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车的大绿本和行车证没在我这,让李树伟抵押出去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李树伟把车抵押到长春的一个市场附近,具体地方我记不清了,我和他开车带着大绿本去的,他着急用三万元钱,他联系完把车和大绿本抵押给了一个男的,之后我就没见过大绿本和马自达轿车。我不知道他是否在租赁公司租过黑色奥迪车,但我看见他开过一辆。应该是抵押车之前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开着一辆奥迪车,和我说用马自达车和别人换车开了。我都一年多没看见这辆马自达轿车了。我不认识林某某,我不知道李树伟是否让林某某拿钱帮他从长春把马自达车抽回来抵押给林某某这事。
22、提取笔录:2014年10月10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提取受害人李某丙提供的东方红牌904型号拖拉机购车证明。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1张:购货单位:扶余县伊家店乡伊家店农场村李某丙,身份证:×××,发动机号码:YM1302971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31310931,价税合计:壹拾贰万捌仟叁百元整;2、经销企业供货表复印件1张;3、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张。
23、抓捕经过:2014年11月17日10时许,在扶余市110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文海抓获。
24、办案说明:本案涉及到的904型农用车,因李文海提供不出具体买家,所以经过我局多方查找,均未找到,特此说明。本案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穆雪松因涉嫌其它犯罪正在被松原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特此说明。
25、李文海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男,1974年8月15日生。无前科劣迹。
26、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被诈骗拖拉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0.00元。 27、提取笔录:2014年3月6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将受害人林某某提供的李树伟与长春大有通和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合同一份依法提取。吉林省大有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编号:0009586,车号:吉AYC675,车型:A6L,颜色:黑,承租方:李树伟,电话:135XXXXXXXX。
28、提取笔录:2014年3月6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将受害人林某某提供的2013年3月1日,李树伟向林某某借款33000的欠条复印件一份、2013年3月21日,李树伟向林某某借款72000的欠条复印件一份、2013年4月13日,李树伟向林某某借款128000的欠条复印件一份依法提取。
29、提取笔录:2014年3月6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将李树伟抵押给林某某的马自达6轿车的行车证复印件一份依法提取。号牌号码:京PPY806,所有人:孔某某。
30、查获经过:2014年10月27日6时许,长春绕城大队交警在长春绕城高速沈阳方向34KM附近时查获李树伟。
31、抓捕经过:2014年11月17日10时许,在扶余市110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文海抓获。
32、李树伟现实表现:无前科劣迹。
33、李文海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男,1974年8月15日生。无前科劣迹。
34、李树伟户籍信息证明:男,1976年8月16日生。
35、提取笔录:依法将林某某提供的李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付玉侠、汤继华和汤占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
36、银行回单。
37、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穆雪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38、松原市宁江区(2013)宁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穆雪松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至2020年4月5日止,先期羁押刑期5个月零18日已经扣除)
39、办案说明:本案涉及刘会林,没有找到。
40、抓捕经过: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在镇赉劳改监狱服刑的被告人穆雪松押回。
41、被告人穆雪松户籍证明。
42、赔偿协议书二份,欠条复印件三枚。被告人李树伟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同时为林某某出具欠条60000元担保偿还。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树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海家属赔偿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时为林某某出具欠条3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0000元,同时为李某丙出具欠条70000元。被害人林某某、李某丙表示对被告人李文海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文海的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穆雪松、李文海、李树伟为谋取不当利益,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雪松、李文海、李树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伟、李文海以奥迪车在被害人处抵押为由,诈骗林某某10000元这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树伟以将其女朋友马自达轿车抵押,骗取林某某70000元这一事实,被告人将车虚构事实开走后失联,这一诈骗事实应予认定。对李树伟辩护人不构成犯罪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在李文海参与诈骗的事实中,虽有被告人穆雪松、李树伟欠李文海及其亲属钱款的事实,但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文海积极参与,在所犯罪行中不应认定为从犯,对李文海辩护人这一辩护观点,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人穆雪松多次实施诈骗,在被法院判处缓刑期间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在其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海、李树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故依法对李文海、李树伟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雪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至2024年4月5日止,先期羁押刑期5个月零18日已经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已缴纳200000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李文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穆雪松诈骗曲雨露赃款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武宏伟
审 判 员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