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终字第24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捷,女,1967年9月30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老干部局出纳员,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孝,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捷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袁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力、马陈波到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袁捷及其辩护人刘忠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捷是否构成自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袁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