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峰判决书

2016-07-14 05:1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0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丰抢劫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洪丰伙同徐国柱(已死亡),王某甲(已判刑)在扶余市新站乡西井村张某甲家,蒙面后入室抢劫,抢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64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洪丰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辩解笔录、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藏某某、刘某乙、贾某某、刘某丙、徐某某证言。还有鉴定意见书、抓捕经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判处。

被告人刘洪丰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洪丰伙同徐国柱(已死亡),王某甲(已判刑)开车窜至扶余市新站乡西井村张某甲家,蒙面后入室抢劫,抢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6400元。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亲属追赶拦截被告人,被告人等人在逃跑途中车滑入沟内,徐国柱、刘洪丰逃跑,王某甲因受伤在车内,被及时赶到的警察将其抓获,后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徐国柱于2012年3月13日喝农药自杀。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网上在逃人员刘洪丰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洪丰供述:2012年阳历三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下午两点多钟,我、榔头、徐国柱在徐国柱在松原江南租住的一个阁楼里,徐国柱说最近比较紧,连加油的钱都没有了,咱们抢点钱去,榔头说他们屯一家很有钱,他说得晚上去,我说随便,我们就是这么商量的,我们商量完了以后在江南美食广场吃的饭,吃完饭,由徐国柱开着他的蓝色捷达车,榔头坐副驾驶座,我坐后排座看电子书,开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左右,进了抢劫的那个屯,把车停在一个胡同口,榔头说时间太早,我们在车上坐了大约四十分钟,榔头说看见一个人走了,我们就开车去那家,把车停在大门西侧道南,榔头说进屋先把孩子抱住,徐国柱说先把人逼住要钱,徐国柱拿出两把木柄尖刀,递给我一把,我们三个人每个人带了白色口罩就进屋了,那家三间瓦房,开前大门,当时就一个女人领俩个小男孩在家,我和徐国柱进的西屋,榔头没进,徐国柱进屋就把那个女的给按炕上,用刀逼她脖子上,说把钱拿出来,我上炕用刀逼住一个小男孩,我也告诉那个女的说别动,徐国柱问那个女的钱在那,那女的说没钱,接着徐国柱上去就把那女的金项链抢去了,接着又把那女的金戒指抢下去了,又把那女的放炕边的一个白色翻盖手机拿起后就跑了,我也跑出去,我跑外面后,徐国柱和榔头已经在车上了,这回我坐副驾驶,还是徐国柱开车,开车就跑了,出屯子又到一个屯子,我们的车就被一个黑色轿车截住了,车上下来几个人用扎枪扎我们的车,当时没截住,我们绕过去就又跑了,跑出去七八里地,我们车在一个拐弯处就翻沟里撞树上了,当时把我甩车外面去了,我爬起来就往大地跑去了,在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被抢的东西当时都在徐国柱那,怎么处置了不清楚。我们狼窝村有个杀人犯叫潘东升,我在北京市东五环的一个大型屠宰场杀猪点看见他了。抢劫的工具蓝色捷达车是徐国柱的,刀是徐国柱在我们抢劫那天中午在松原市巴特尔对过一个床子上买的。

2、证人王某甲证言:2012年3月12日16时左右,我、小丰和徐国柱在徐国柱租住的房子里面闲说话,徐国柱说最近手头紧,看看谁能物色一个对象,抢点东西。我说我屯牛大军的媳妇有个金链子。我说完之后,徐国柱和小丰两个也表示同意,就定下抢他家。带着前两天我们打仗时用的木把杀猪刀,徐国柱开着他的车拉我和小丰去了新站乡西井村施家屯。车从牛大军家门口一过,看见牛大军媳妇和孩子在家,我们的车停在了牛大军家门口。我说牛大军媳妇认识我,我在外面放哨,你俩进去抢吧。徐国柱和小丰就下车了,又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大概三分钟左右,他们俩又回到了车上,徐国柱就说了一句到手了,一个项链、一个戒指,还把一个手机交给了我,并让我把电池扣下去,把卡扔了。徐国柱开车我们就走了,后来有车追我们,追到增盛镇通往三井子的柏油路一处拐弯的地方,我们的车就撞了。徐国柱和小丰两个人跑了,我受伤了被抓获。11、证人尹某某证实,和张某甲家是东西院邻居。2012年3月12日晚上快7点多钟了,张某甲光着脚丫子跑到我家屋里,当时披头散发,脖子上通红,一进屋就哭着吵吵要找牛大军,说有人拿刀把她的项链抢走了。她给牛大军打电话,后来我丈夫把张某甲送回她们家。

3、证人牛某某证言:2012年3月12日,我在我们村王利卖店里跟别人打麻将,店主王利接到我媳妇张某甲的电话,说我媳妇的东西好象让别人抢了。我就赶紧往家跑,到家简单问一下事情经过,村民王昌来其家说刚才看到一个车开得非常快,还用烟盒把牌照挡上了。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给王宝昌打电话,李某某和王某丙在一起,让他俩帮我报一下案,顺便帮助截一下子车。

4、证人李某某、王某丙、高某某证实:2012年3月12晚上七点左右,李某某和王某丙在新站街里溜达,牛大军给王某丙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项链被抢走了,开个蒙着牌照的黑捷达往新站这边跑了,让我们找车截一下子。王某丙就往派出所报案了。遇上高某某和他说明情况,我俩坐高某某的车就往增盛方向追过去。追到冷风州屯里迎面遇见一个蒙着牌照的捷达车,我们停下车去看,这台车又加速从我们车边开过去了。我们边追边联系派出所,我们跟到增盛到三井子乡道太和庄屯头拐弯处时,捷达车滑到道路左边的沟里撞树上了。我们下车时看见两个人从车里出来往公路西边大地里跑了,车里还有个人夹在两个座椅中间,王某丙一看认识,是施家村的王某甲,当时头部出血了,我们也没敢动他,不一会派出所车就到了,把他抬出来用警车拉到医院了。

5、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张某乙证实:新站派出所2012年3月12日,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新站乡西井村发生入室抢劫案。孙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我们三人立即出警,在途中接到新东村王宝昌打来的电话,得知他和李某某(李虎子)正在驾车往增盛镇的方向追赶一台遮挡号牌的蓝色捷达嫌疑车辆,我们立即朝增盛的方向追赶,在追至增盛镇太平庄道口附近时发现嫌疑车辆发生车祸,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车内还有一名嫌疑人,杨某某和司机赵洪岩将该名嫌疑人拽出车外,并将嫌疑人王某甲送到松原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6、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3月13日19时左右,我弟弟徐国柱在双城市金城乡下坎她家的窝棚内喝药自杀了。他死后,身上没有金银首饰,就有三块钱和一盒烟。尸体在韩甸镇火葬场火化的。

7、证人刘某丁证实:刘洪丰是我儿子,别人都叫他小丰。一周以前被一个叫铁柱的朋友接走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回来,电话也联系不上。

8、证人臧某某、刘某乙、贾某某证实:吉J2V323号捷达车的转卖过程。最后是2011年12月8日由贾某某卖给徐国柱。

9、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3月12日晚上六点五十左右,我和我儿子牛立召,我侄子张明轩,我们三个人在屋里要吃方便面,我去厨房取碗回来,看见屋里站着两个戴白色口罩的男的,我一进屋一个男的拿刀逼着我,拽我头发把我摁炕上,说把钱拿出来,同时另一个人上炕拿刀把我儿子逼上了。我说没钱,炕上那个拿刀逼着我儿子的男的,说你儿子在我手上呢,我说没有钱,拿刀对着我的男的就把我项链拽折了,又把我的戒指拽下,摘我右耳朵的耳钉没摘下去,把我身上的口袋和墙上挂的衣服口袋都翻了,没有钱,另外的男的把地上的衣柜翻了,也没翻出钱,之后他们就把项链、戒指、放在炕上的手机拿走了。走时对我说,不许出去,出去就杀我。他们出去我就把前门锁上了,从后门出去招呼人去了。听见前边有车发动机的声音,没看见车。

10、扶余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在作案的捷达车内提取王某甲、徐国柱的驾驶证,剔骨刀、皮包、手机、身份证。

11、吉J2V323车辆照片及王某甲等抢劫用的木把尖刀一把。

12、返还笔录,将被抢的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13、扶余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认定被抢的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400元。

14、抓捕经过,王某甲在扶余县增盛镇太平庄道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15、辩认笔录,2012年3月12日,王某甲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指出4号就是在新站乡西井村施家屯参与入室抢劫的刘洪丰,其他人员的照片不能辩认出是谁。

16、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2011年1月5日,王某甲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17、常住人口查询表,记载了被告人刘洪丰、及同案王某甲、徐国柱身份的相关信息。

18、提取笔录、殡葬服务费专用票据及双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证明,证实徐国柱因喝农药意外死亡,尸体火化。

19、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刘洪丰被列网上逃犯。

20、(2012)扶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1、(2008)松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洪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22、抓捕被告人刘洪丰经过,公安人员在松原市火车站将网逃人员刘洪丰抓获。

23、被告人现实表现证明,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4、办案说明:被告人刘洪丰揭发检举材料正在侦办中,暂无结论。

上述证据,被告人刘洪丰供述的抢劫经过,与被害人及证人证言能够相印证,同时有物证及扣押笔录、返赃笔录予以佐证。刑事判决书书,证明被告人有劣迹行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无异议,能够认定被告人伙同他人抢劫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判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洪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宏伟

审 判 员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