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16

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永刑监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农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被害人曹某是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并于2014年1月去北京上访,要求撤销(2010)永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应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胜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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