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住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前郭县通力驾校,谎称能为张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 500元钱。
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火炬小区,谎称能为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 300元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5 400元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 100元钱,骗取史某某人民币5 300元钱。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史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和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前郭县通力驾校,谎称能为张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 500元钱。
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火炬小区,谎称能为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 300元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5 400元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 100元钱,骗取史某某人民币5 300元钱。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代被告人吴某某将脏款全部返还给各被害人,得到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某甲闲谈时,他说考驾驶证困难,我就说我能办这事,两项得二千五百元钱张某甲就给我钱让我办。后来他一再追问,我就说我办不了这事。张某甲就管我要钱,我就说我花光了。2011年的一天,有个姓刘的给我打电话,问我办机动车驾驶证要多少钱,我就回答要带五千三百元钱,第二天姓刘的和王某某就到松原了,先到我家,后来就把钱给我了。后来王某某多次打电话问我姓刘的驾驶证办好没有,我回答办不了,她说让我退钱。2012年初,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我办驾驶证,我同意了,几天后,杨某某和韩某某打电话给我,我告诉杨某某要带五千四百元钱,韩某某要五千一百元钱,几天后王某某告诉我说,那个钱打到我的储蓄卡里了。我把钱取了出来,他俩的证我也没办。年初又有一天,王某某说有个要办驾驶证的,然后史某某打电话给我,我说能办,要五千三百元钱,当天王某某就把钱打到我储蓄卡里了。后来我把钱取出来了,也没给他办。王某某给我介绍这几个人,从韩某某那里得到四百元的好处费,从杨某某那里得到一百元的好处费,从史某某那里得到三百元的好处费。我没有能力办驾驶证,只是当时急着给别人开工资。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吴某某和我说交警邹洪斌是他亲戚,他能办驾驶证,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九项两千,路面五百。我第二天就给了他二千五百块,第二天我问他考试的事怎么样,他说过去了。第二天我去驾校问,人家说没过去。我就打电话问他,他说考官告诉他了,这次没整上,下次再整。后来我让他退钱他也不给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和吴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2011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办不办驾驶证,我说办,她说要五千三百元钱。第二天我和王某某坐车去松原和吴某某见面,把钱都给了他。2012年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过几天考试了,让我准备准备。后来又说年后再说,一直拖到三四月份,我就知道吴某某办不了这事儿了。后来王某某说办不了了,给我退钱,我要了很多次,都没要回来。2012年腊月二十七、八的一天,王某某退给我两千元钱,说剩下的以后给我,但是至今没还。
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机动车驾驶证,我说办,她说要五千四百块钱,几天后,她来修理部找我,我就和王某某到长岭县二道附近的农行信用社取了五千四百元钱,我把这钱给王某某了。后来我前后问了王某某十多次驾驶证的事,直到2013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说吴某某给了她一千块钱,让她把这钱给我,我就收下了,剩下的钱至今没给我。
5、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去王某某家溜达,她问我办不办驾驶证她能办,我就说办,她说需要五千三百元钱,我就同意了。几天后我就把钱给王某某了,她说很快办好。直到2012年冬天的一天,我又找到她问驾驶证办好了没有,办不了就退钱吧。王某某说办不了了,答应给我退钱,但是至今都没给我钱。
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托王某某在吴某某那里办过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没办成。2011年11月、12月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办不办驾驶证,说通过吴某某可以办,我说办,然后她说要五千一百元钱,我就把钱给她了,她怎么交给吴某某的我不知道,后来五一的时候她说快办好了,后来又说吴某某办不了了,答应给我返钱,直到2012年快过去的时候,我向她催,她给了我二千五百块钱。但是剩下的至今没返。
7、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和吴某某是亲戚,给他联系人办驾驶证我拿了八百元的好处。第一个我给联系的是刘某某,这个证是五千三百元钱,这个事没有给我钱。第二次是韩某某,我要五千四百元钱,之后我把钱给了吴某某,当时他给了我四百元钱。第三次我帮他联系的杨某某,吴某某说要五千就行。杨某某给了我五千一,说那一百给我当路费。这个钱我全给了吴某某。第四个联系的是史某某,吴某某要五千三百元钱,之后史某某把钱送到我家,第二天我给吴某某五千块钱,剩下的三百给我了。我不清楚他是否有办证的能力,他打电话告诉我帮着联系,我就帮他联系着。后来给史龙退了二千五百块钱,他老是打电话给我,然后吴某某给了我二千五百块钱。还有刘某某二千,韩某某一千块,史某某没有还他。这钱是我出的,因为他们都朝我要钱。
8、收据5份:证实被骗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
9、谅解书4份:证实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0、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
11、办案说明:证实涉案证人张某乙;
12、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未发现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犯脏等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初 洪 伟
审 判 员 李 中
代理审判员 陈 立 强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
书 记 员 韩丹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