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扶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辉,男,1979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122042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2014年8月1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云伟,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静超,男,1980年3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80032312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心合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检察院批准,由2014年8月1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建辉,男,1974年1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121342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检察院批准,由2014年8月1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贵银,男,1981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1010242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检察院批准,由2014年8月1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满昌,男,1995年3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032314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布海镇刘家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洪伟,男,1991年7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070128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同太乡双山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甲宝,男,1985年2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020142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俊明,男,1986年6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062044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八家镇八屋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甲辉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辉、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等及刘甲辉辩护人姜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刘甲辉组织多人到扶余市德卡新城工地向姜永库讨要木匠工钱,商量未果后,指挥被告人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将德卡工地ZJ500号水泥搅拌机罐体掀翻在地,造成电机等损坏。经物价部门评估:水泥搅拌机的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逃离作案现场,后于2014年9月29日主动到检查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明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刘甲辉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香武、宇艳秋、李彦伟、王国民、陈金双、张雨证言,扶余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辉、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为泄私愤,公然毁坏公民合法财物,八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刘甲辉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期。
被告人刘甲辉等对指控事实供认。
辩护人姜云伟认为:刘甲辉与其他七被告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行为,是在德卡公司姜永库不给被告等人开工资并将被告的工友打伤前提下才将吉林德卡公司的水泥搅拌机罐体掀翻,事出有因,是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建议对刘甲辉等被告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德惠王晶作为施工方在扶余市德卡新城工地承建工程,姜烈富在王晶分包木工,刘甲辉系姜烈富妻弟,刘甲辉召集了本案被告刘甲宝等做木工,至2014年7月,被告刘甲辉等人工资一直没有结算。2014年7月5日,姜烈富儿子姜传奇等人在德卡新城工地被姜明洋和保安打了,姜烈富就给在长春打工的刘甲辉打电话,被告人刘甲辉就在组织多人租大客车到扶余市德卡新城工地向姜永库讨要木匠工钱,商量未果后,指挥被告人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将德卡工地ZJ500号水泥搅拌机罐体掀翻在地,造成电机等损坏。经物价部门评估:水泥搅拌机的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逃离作案现场,后于2014年9月29日主动到检查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甲辉等赔偿吉林德卡公司人民币4200元,吉林德卡公司表示对被告人刘甲辉等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刘甲辉供述:我一共在德卡新城工地干活六个多月,月工资15000元,加提成一共14万元。姜烈富一直没有给我们开工资,他在王晶手里包的木工活,据姜烈富讲王晶没给他工程款,王晶说德卡姜永库没给他拨工程款,7月5日,姜烈富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姜传奇被德卡工地的人打了,给我打电话,我们24个人就雇了一辆大客车来了。到了工地,我发现门口的水泥搅拌机还在工作,我就下令把水泥搅拌机周它,我和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用杠子抬,把上面的水泥滚筒整掉了,之后用木头杆子把搅拌机所在地下室入口封死了。我们又把德卡工地的14、15、16号楼门和窗户封死了,现在德卡工地无法施工。2014年7月5日,德卡开发商的儿子和保安把我外甥姜传奇、我外甥媳妇曹雪娜、还有做饭的老太太梁金玲给打了。
2、被告人仇贵银供述:2014年7月5号左右,我在长春吴中三期工地干活,刘甲辉找我们几个一起去德卡新城工地要工钱,是刘甲辉叫我来德卡新城工地干木匠活,欠我们两年工资,欠我40000多没给,听我们老板王晶说是因为姜永库没有给他结算,又因为还打我们工友,我们就把工地的门堵上了不让他们施工,因为德卡工地老板说话不好听,我、刘甲辉、孙静超、刘满昌、吕建辉、刘甲宝自发地把搅拌机给掀了,我们用原木杆和铁管子将搅拌机的大罐子给撬了下来,但没有坏。搅拌机的电闸和电线叫我们给拽下来了,电工修下就好使,不影响使用。当时我拿一个铁管撬的水泥搅拌机,刘甲宝、刘满昌、纪洪伟拿原木撬的,吕建辉、孙静超、曲道明帮着我们撬了
3、被告人孙静超供述:2014年7月5日在德卡新城工地,我们掀了德卡新城工地17号楼地库门口的搅拌机,因为王晶欠我们工程款,德卡公司的姜总欠王晶的钱不还,王晶就没钱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就朝德卡姜总要钱,姜总说:“我不欠你们的钱,我欠王晶的钱,我欠王晶六百多万,就不给,你们能怎么地。”我们看钱要不回来挺生气的,当时想我们钱要不回来,你们也别干活了,就阻止他们施工了,掀了他们的搅拌机。
4、被告人吕建辉供述:2013年6月到2013年10月,我在德卡工地干活,他们拖欠我们工资,我们去找,他们不给,我们就掀了他们的水泥搅拌机,和我一起掀的有刘甲辉、纪洪伟、仇贵银、孙静超、刘满昌,其他人没注意。
5、被告人刘俊明供述:2014年7月5日早上,我在长春吴中家天下干活,听说我们一个工友姜传奇在德卡工地被打了,不知谁提议去德卡工地要工钱,我们20多人坐大客车到德卡工地了,刘甲辉喊将水泥罐周它,我们六、七个人上去就用木杠和木方子就把水泥搅拌机罐子掀翻地下了,之后用板方和木棒子把地下车库门封死了。
6、被告人刘甲宝供述:7月5日那天,我在长春吴中甲天下工地干活,刘甲辉和我们曾经一起在德卡工地干活没给开支的供认说德卡公司把我们人打了,还不给我们工钱,咱们去要账。之后我们20多人就雇了一辆大客车来到德卡工地,刘甲辉下令将水泥搅拌机周了,我们六七个人就上去用木头杠子和方子把搅拌机上的罐子掀翻到地上了,之后大伙又用方子和板子将地下车库入口封死了。
7、被告人刘满昌供述:刘甲辉找我来德卡新城干活,德卡工地欠我们两年工资不给,还把我们工人打了,我们就把工地的门堵了不让他们施工,我参与掀搅拌机了,刘甲辉叫我们掀的,还有孙静超、仇贵银、纪宏伟、吕建辉、刘甲宝,还有一个不认识。我们用原木杆和铁管子掀的搅拌机的罐子,掀到地上了。
8、被告人纪洪伟供述:是刘甲辉找我到德卡工地干活的,欠我工资3万多元,听说要来要钱我就跟来了,还听说姜烈富的儿子姜传奇被德卡工地的保安打了。我们要阻止工地施工,看见搅拌机在工作,我们就把搅拌机给周了。
9、证人李香伍证言:我是德卡新城甲方员工,2014年7月5日,有六七个工人用木头杆子把搅拌机给掀翻了,电机和水泵砸坏了,这些工人在德卡新城干过活,他们是姜传奇雇来的,姜传奇是王晶(吉林省德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老总)手下的木匠工头,德卡新城14、15、16号楼包给王晶公司了,这些工人工资应该向王晶和姜传奇要。
10、证人宇艳秋证言:德卡公司保安队长。2014年7月5日,中午十一点多,有四五十个自称我们工地的农民工,高呼德卡公司欠他们钱,德卡公司打人的口号,将我们公司三栋楼(14-16号楼)的单元门及17号楼地下车库入口给封住了,我们不认识这些人,不是德卡公司雇的员工,不可能欠他们钱。14至17号楼工程包给王晶的公司了。
11、证人李彦伟证言:德卡新城工地经理助理。2014年7月5日砸坏的搅拌机是归德卡公司所有,型号是ZJ500。
12、证人王国民证言:德卡新城工地乙方吉林省德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方经理,2014年7月5日中午喊口号封门的是我们公司雇佣的木匠。因为建楼时的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和我们公司签合同,差六百多万工程款没有和我们结算,导致我们公司给工人结算不了工资,其中拖欠木匠工人工资200多万,工人没有工资没法生活,就自发组织来要钱了,7月5日早上,德卡公司有人把我们木匠班长姜传奇、梁金玲打了,我们当时报警了,工人很气愤,所以喊口号德卡公司大人了,为了让德卡公司尽快结算工资,所以工人用木头把单元门给封上了,已对德卡公司施加压力。
13、证人陈金双证言:2014年7月5日在德卡新城工地喊口号我参与了,因为开发商德卡公司欠我们的钱,姜永库欠王晶工程款640万工程款,王晶没钱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去喊口号是因为他将我们工人打了,还说我们和他算不着工钱。
14、证人张雨证言:2014年7月5日在德卡新城工地喊口号我参与了,因为开发商德卡公司欠我们的钱,姜永库欠王晶工程款640万工程款,王晶没钱给我们发工资,一共欠我75000元左右。我们去喊口号是因为他将我们工人打了,还说我们和他算不着工钱。
15、证人李彦伟证言,系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证实姜烈富代表刘甲辉等八被告人赔偿吉林德卡公司人民币4200元,吉林德卡公司放弃对被告人刘甲辉等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刘甲辉等谅解。
16、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搅拌机上部件损失共计4200元。
17、抓捕经过、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等投案自首经过、
1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八被告均无前科劣
迹。
19、赔偿协议、谅解书各一份。姜烈富代表刘甲辉等八被告人赔偿吉林德卡公司人民币4200元,吉林德卡公司放弃对被告人刘甲辉等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刘甲辉等谅解。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刘甲辉纠集被告人孙静超等七人在讨薪过程中故意毁坏公民毁坏公民合法财物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辉纠结被告人孙静超、仇桂银、纪洪伟、刘甲宝、吕建辉、刘满昌等人故意损害公私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使用工具强行将他人水泥搅拌机的罐体与主体分离,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甲辉等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辉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指挥、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孙静超、吕建辉、仇贵银、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满昌、纪洪伟、刘甲宝、刘俊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甲辉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八被告表示谅解,八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故依法对被告人刘甲辉等八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甲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静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建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仇桂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满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纪洪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甲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俊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十份。
审 判 长 武宏伟
审 判 员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寒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