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得红,住址扶余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5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得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得红通过互联网得知丁雪生(在逃)可以办理信用卡。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得红给付丁雪生1000元好处费,丁雪生帮助其伪造工资证明,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截止到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得红共计透支本金30265.85元,利息为388.64元。邮政储蓄银行多次催收贷款,被告人陈得红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银行还款34239.09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得红通过丁雪生以伪造工资证明的方式,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人陈得红透支本金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银行还款1595.58元。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陈得红通过季雷以伪造工资证明的方式,分别向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卡号为×××、×××。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广发银行还款16000元,向中信银行还款1018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职工陈述、证人证言、虚假工资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得红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陈得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得红、汪继续(已判处)在互联网上了解到丁雪生(在逃)可以办理信用卡。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得红给付丁雪生1000元好处费,丁雪生帮助其伪造“松原市公安局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证明,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
4550,到2014年3月20日止被告人陈得红透支本金30265.85元,利息388.64元。邮政储蓄银行多次催收贷款,被告人陈得红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银行还款34239.09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得红通过丁雪生伪造工作证明,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
2953663,陈得红透支本金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银行还款1595.58元。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陈得红通过季雷伪造“北京兹南车饰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向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卡号为×××、×××。案发后,被告人陈得红家属向广发银行还款16000元,向中信银行还款10180元。2014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得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得红供述:2012年9月份,汪继续在网上看见一条广告,有个叫丁雪生的人能办透支卡,要5%的好处费。我们和丁雪生见面后,他拿出一些表格让我们填写,说给我们办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后来被我自己调到31000元)。他让我们到一所邮政储蓄银行去办理,一个女的接待我们,让我们在表格上签名,并把我们的身份证复印留下了。2012年10月份,我取卡时给丁雪生1000元钱。我按照办卡时编造的信息回答银行的提问,把卡开通了。开始我按时还款,后来透支多了就不还了。到银行办信用卡需要提供许多手续,我们提供不了,所以就找丁雪生给办的。丁雪生让我们填写的表格是申请表和工作证明,我没有工作,在工地打工。邮政银行给我打了五、六次电话,让我还款,我一直没还。我用透支的钱买了一台电脑和二个手机,其余的平时零花了。丁雪生还给我办过一张中国银行卡,透支额度1000元,现在欠了1000多元,但没逾期。
2013年6月份,我和汪继续到北京通过季雷办了二张卡,一张是中信的,透支额度是1万元,已经欠了9900多元。一张是广发银行的,透支额度是12000元,已经满额了,但还没逾期。我采用循环透支的办法补以前的欠款。四张信用卡一共透支了5万多元,拖一天算一天吧。
季雷给我办中信卡我给他900元好处费,广发的信用卡季雷没给我,我发现卡下来以后,自己补办的,没给季雷钱。
办理信用卡用的是我真实名字,工作单位是北京兹南车饰有限公司,我实际不是这个单位的,为了办卡,季雷给开的工作证明。我只在申请表上签了名字,连银行都没去。我还申请办理民生、平安银行卡,但没办下来。我通过POS机往出刷现金。最初是在网上找到的联系号码,1万元以下给200元手续费。在金融国域小区洗浴楼上411房间有四、五台POS机,一个人给我刷了二、三次。信用卡到期后,为了不被锁死,我找人作假还款,垫还款的人打入我卡里1万元钱,还银行一部分,五、六分钟以后垫再把钱取出来,每次给他200元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信用卡消费,不然的话信用卡就会被停用。
同案犯汪继续的供述:2012年9月份,我在网上看见一条广告,有个叫丁雪生的人能办透支卡,要5%的好处费。我和陈得红、张智伟与丁雪生见面后,他拿出一些表格让我们填写,说给我们办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后来被我自己调到31000元),他让我们到一所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一个女的接待我们,问我们是哪个单位的,我和陈得红说是松原市公安局巡警,我们把填写好的表格交给她,他让我们在表格上签名,并把我们身份证复印了。我一直没收到卡,丁雪生说卡下来了,他把我的资料弄丢了。我自己补办了一张卡,也没给丁雪生钱。开始我按时还款,后来透支额度大了就没还。到银行办信用卡需要提供许多手续,我们提供不了,所以就找丁雪生给办的。丁雪生让我们填写的表格是申请表和工作证明,我没有工作,在一家游戏厅打工。工作证明上面的公章是丁雪生盖好拿过来的,与我实际工作不符。邮政银行给我打了七、八次电话,让我还款,到现在也没还完。
2013年7月份,我在北京办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1万元,现在已经欠了9000元。用我身份证办的,冒用的单位名称我忘记了。给我办卡的人是在网上认识的,办完后我给汇过去800元钱。
证人蒲某某证言:我是松原市邮政银行员工。我报案,一些客户用信用卡透支现金,逾期不还。其中陈得红欠款315 28.80元。
证人董某某证言:我是松原市邮政银行业务员。我给汪继续、陈得红办过信用卡。2014年元旦,我与汪继续网上聊天,让他还款,他说在农村呢,一直未还。汪继续留的单位名称是吉林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陈得红留的单位是松原市公安局。
证人李某甲证言:我与陈得红是恋爱关系。陈得红是打零工的,我看见他有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邮政银行卡。银行卡陈得红自己使用。我在陈得红住处找到的广发银行卡号是×××,中信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号为×××。
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陈得红母亲。陈得红被刑拘以后,我到松原市邮政银行替陈得红还款34239元,找外甥女于淑娟通过网银还给广发银行16000元,还中信银行10180元。到中国银行还款1595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可证实李某甲向侦查机关提供陈得红办理的四张银行卡的事实。
欠款明细表9页,可证实陈得红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的事实。
申请书、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证实被告人陈得红冒用松原市公安局、北京市兹南车饰公司等单位名义领取信用卡及透支现金的事实。
文件检验鉴定书一份,可证实陈得红填写的工作证明上的印章与松原市站前综合管理办公室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事实。
破案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陈得红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得红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得红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得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胡 方权
审 判 员 初 洪伟
代理审判员 韩 丹丹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