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住吉林省扶余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2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沈某某将其租住的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小区6号楼6单元204室转租给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交付给沈某某1 000元定金后入住。被告人姜某某换掉该楼房门锁,谎称其名字是“童鹏”,虚构该楼房为其所有,以年租金人民币7 000元的价格将该楼房租给被害人徐某某,骗取徐某某租房款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得款后逃跑。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禚某某系网友,2014年10月份二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之后,禚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断绝联系。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以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和张贴到禚某某丈夫张洪浩单位相要挟,向禚某某索要人民币50 000元,禚某某给付被告人姜某某人民币18 000元。2015年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以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发给张洪浩及张贴到张洪浩单位相要挟,向禚某某和张洪浩索要人民币6 000元,张洪浩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姜某某勒索钱财未得逞。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谎称其名字是“董鹏”,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 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供认,承认骗取徐某某租房款6 000元,骗取王某乙、王某甲办驾驶证款2 000元,敲诈勒索禚某某丈夫6 000元未得逞,辩解没有敲诈禚某某18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沈某某将其租住的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小区6号楼6单元204室转租给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交付给沈某某1 000元定金后入住。被告人姜某某换掉该楼房门锁,谎称其名字是“童鹏”,虚构该楼房为其所有,以年租金人民币7 000元的价格将该楼房租给被害人徐某某,骗取徐某某租房款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得款后逃跑。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禚某某系网友,2014年10月份二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用手机拍摄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禚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断绝联系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以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发给张洪浩和张贴到张洪浩单位相要挟,向禚某某和张洪浩索要人民币6 000元,张洪浩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姜某某勒索钱财未得逞。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谎称其名字是“董鹏”,虚构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我大约在距离现在三个月前,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的禚某某,之后我俩在松原市宁江区宁江湾宾馆见的面,我俩发生的性关系,我趁禚某某上卫生间的机会,我用我的手机偷拍了禚某某的裸体照片,事后我俩始终用微信保持联系,在第一次见面后大约10天左右时间,禚某某给我发微信说让我去她家,我就去她家了,在她家我俩又发生的性关系,之后我就离开了,我俩继续用微信保持联系,直到前一段,我说想跟她见面,她总是推脱我,我就生气,大约距离今天3、4天前,我给禚某某发微信,将我偷拍她的裸体照片给她发过去,我说你必须给我6 000元钱,要是不给我6 000元钱,我就将你跟我开房,我照的你的裸体照片发给你老公,我就将禚某某的微信删除了,随后我就和禚某某的老公发微信,我说:“我有你老婆和别的男人开房的裸照。”她老公说:“你给我发过来。”我就把我偷拍禚某某的裸照给她老公发过去了。过一会她老公问我:还有吗?我说:“还有。”她老公说:“你都给我发过来,我看看。”我说:“你给我6 000元钱,我就发给你。”最后禚某某的老公也没有给我钱,第二天禚某某说她离开家了,让我去接她,我也没去,今天(2015年2月16日)中午12点的时候,我被公安局抓了。我和禚某某就是通过微信认识的,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我俩是自愿的,第一次是禚某某开好宾馆等我去的,第二次是禚某某让我上她家去的。我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CCSSNN5588,名称是“儿戏而已”另一个微信号是184XXXXXXXX,名称是“渲染那微笑”,我的真名我告没告诉她我忘了,我记得我告诉过她我的小名叫“佰员”。
我2013年冬天在网上看到一个房屋出租,在宁江区东镇小区有房屋出租,几号楼记不住了,是6单元2楼,一上楼梯右手边,房主是个女的,我们联系之后,房主告诉我她这房也是从别人手里租的,租期还剩几个月转租给我,没签合同,租金6 000元,我先付她1 000元,剩下的5 000元等半个月至一个月之后给,到期我也没给上这5 000元钱,我在那住一个月,我在松原信息网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有房出租,联系人留的是童先生,电话号是我当时用的电话号,发完信息当天就有人打电话问房子出租的事,下午要租房子的人来我这看房子,我说房子是我的,没有房照,一年7 000元钱租给他,第二天我就从这里搬出去了,隔了能有两天我们在要出租的房里签的合同,我以童鹏的名字签的合同,童鹏是我伪造的名字,我找办假证的给我做了一个童鹏名字的假身份证,身份证号也是编的,我把童鹏名字的假身份证复印件给租房子的人,合同上电话号留的也是我当时用的电话号,租房子的人当场给我5 000元,还差2 000元说等他搬进来网线给他安装好了再给剩下的2 000元,我给他一把钥匙,这把钥匙打不开这间房子的门,我和他签合同的前一天就把这间房屋的锁换了,他给完我钱后,我就躲起来,联系租房子人的手机卡扔了,他也没找到我。我当时没有钱,想把房子租出去能得到钱,是采用骗的方式骗的房租。当庭供认,我收租房人6 000元不是5 000元。
2013年冬天我在陌陌上看见有人在网上发消息说要办什么证,我就联系这个要办证的人,说我能办这个证,让他交1 000元钱,是办证的费用,当时我在宁江区党校附近的家中,要办证的是两个人一起来我家,这两人叫什么我也不知道,其中一个人给我1 000元,我给他写一张收条,收到1 000元钱,落款我写的是董鹏的名字,这名字是我编的,隔两三个月左右,要办证的人给我打电话,问证什么时候能下来,我说现在办证挺费劲的,还得再交1 000元,他说没时间来找我,问我银行卡号,往我卡上打钱,我给他一张银行储蓄卡的卡号,不是工商银行就是农业银行的卡,卡号记不住了,账户名字是我的名字姜某某,然后要办证的这个人往我给他的银行卡里打了1 000元,我就把当时用的手机号换了,他们就找不到我了。
2、被害人禚某某陈述:我报案,我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一个男的,我跟他见过两次面,他给我看了他手机里拍我的照片,照片比较裸露,他拿这些照片要挟我,朝我要钱。我给他一万八九千元钱,近几天,他把照片发给我丈夫了,还朝我丈夫要钱,他的小名叫佰员,手机号是184XXXXXXXX,微信号名字“儿戏而已”,“渲染那微笑”。2014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在微信聊天的时候认识他的,他当时使用的手机号是184XXXXXXXX,我跟他聊天,聊了能有一个多月的时候,他提出和我见面,他说在宁江湾宾馆,让我到那跟他见面,见面后,他把我上身衣服脱了,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说来事了,不行,他也没强求我,我们就都走了。这次走了以后,他在网上聊天的时候总说要见我,2014年12月份的时候,他说要见我,当时我在查干湖小区家中,我说:“我在家呢,你到我家来吧。”他到我家的时候,我穿的比较少,我穿的睡衣,他把睡衣给我脱了,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当时没有同意,他就没跟我发生性关系。他把他手机拿出来,给我看他手机里的照片,有上次我俩在宾馆时他给我拍的照片,照片是我站在地上,上身裸露,他给我看了两张这样的照片,他说:“你给我拿5万元钱,你不给我拿钱,我把照片发到网上,把照片贴到你丈夫单位的门口。”我害怕我老公知道这事,我把家里的钱凑了一下,能有18 000元钱,都给他了,他拿着就走了。具体的钱数有一万八九千元钱,因为前几天我丈夫给我两万元钱,我花了一千元左右,剩下的钱都给他了。都是佰元面值的,没人能证明我给他钱的事,当时我跟这个人在我家的时候,我给他的。今年过小年(2015年2月11日)的头两三天,他又给我发微信,他说:“你给我八千元钱,如果不给我钱的话,我把这些照片发给你老公。”我没有钱给他,我也没理他,我怕我老公发现,我把这个微信删除了。以前,他知道我丈夫是房产的,他说他有一个朋友要提公积金,我把我丈夫张洪浩的电话给他了,他往张洪浩手机里发短信说有我的照片,让我老公加他的微信,把我比较暴露的照片发给我丈夫了,还朝他要6 000元钱。我丈夫知道这事后,问我是怎么回事,我把事才跟我丈夫说,我也不想让我丈夫知道这事,也不想报案,我丈夫知道这事后,我们才来报案
3、被害人张洪浩陈述:禚某某是我妻子,我们来报案,有一个男的跟禚某某在手机上网聊天时认识的,他给禚某某拍了裸照,还往我手机里发,朝我要6 000元钱。2015年2月9日下午1点多钟,我当时在前郭县三角公园的便民房产上班,我接到手机号为184XXXXXXXX往我的手机187XXXXXXXX发的一个短信,内容:我跟你老婆的开房照片还有在你家的照片想要吗?想要就加我微信吧。微信号×××.我当时还以为是骗子,是逗我玩的,我加这个微信名叫渲染那微笑。我问他:“你发信息的目的,是不是要钱,我有。”我当时以为是骗子。他让我把他拉黑了,以后他又给我ccssnn5588的微信号,我又加ccssnn5588的微信号,2月14日11点多钟的时候,他问我在不在,我又跟他聊了几句,下午1点多钟,他给我发我媳妇禚某某比较裸露的照片,这时我才意识到这事可能是真的,我让他多发几张,他朝我要钱。他说:6 000元钱,我告诉你几号去的你家,什么时候在哪开的宾馆,你可以自己调视频。我当时也怀疑是不是真的,想确认一下,让他再发照片。我说:你只要再发过来,我马上给你钱。他不发,他又说了我家的位置和楼层及屋里的格局,我确认他说的是真的了。我问他:我给你钱,有什么保障。他说:照片不会泄露,这个手机给你邮寄过去。他告诉我一个卡号是工商银行,姜某某。他还说,只要你违反了,这些照片会出现在你的单位,让我五点半把钱到账,如果收不到钱,明天早晨就让我收到照片,如果收到钱,把手机给我邮来,我想手机里应保存我媳妇的裸照。我又问我媳妇跟这人关系。她开始不承认,说没有这事,我再三问她,她说这个人还来家里了,给他看拍的裸照,朝她要五万元钱,问她:你知道怎么办。说不给钱就把照片发给我,我媳妇说没有那么多钱,前两天我给我媳妇两万元她花了点,剩下的钱,都让我媳妇给他拿走了,我当时放家两万元钱,她说她花点,剩下一万八九千元钱都给他了。这两万元钱是我们便民房产在2014年12月份给我的年终奖金,是董事长刘某某给我两万一千多元钱,我花了一千多,我给我媳妇禚某某两万元整。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在东镇小区租房子被骗6 000元,身份证复印件叫童鹏的男的,我在网上看见东镇小区的租房信息后,我打电话和这人联系,这男的领我看的房子,看完之后,这男的说一年租金7 000元,我同意了,2013年12月3日签的合同,在市中心医院交的钱,当时说好交6 000元,接完网线再交剩余的1 000元,童鹏告诉在楼上的朋友家接网线,告诉我明天搬家,钥匙在童鹏手里,接完网线给我钥匙,等我再找童鹏找不着了,电话也不接,我到东镇物业找到联系房东的电话,房东是老太太,说房子已经租给一个女的能有三四个月,并未租给一个叫童鹏的男的,我联系这女的,这女的说房子是他租给姜某某的,住两个月没给钱就给撵走了,具体怎么租的我不清楚,这女的不让我住房子,我就知道被骗了,我就报警了。
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和我哥王某乙被骗了,姜某某在网上给我发信息说能办理驾驶证,当时我哥王某乙正在考驾驶证,我和我哥说姜某某能办理驾驶证我哥让我联系姜某某,姜某某说办理一个驾驶证需要5 000元钱,先让我付1 000元,办下来再把剩余的4 000元钱给他,两个月之内办下来,2014年1月23日姜某某约我和我哥到党校胡同里的一家平房,在那我为我哥垫付1 000元钱,姜某某给我哥出一张收条,上面签的是的董鹏的名字,3月29日上午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证不好办,让我再给他1 000元钱,我就让姜某某给我哥王某乙打电话,当天我哥给姜某某从建行网上银行汇过去1 000元钱,收款户名姜某某,后来姜某某就停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这2 000元钱是给我哥王某乙办理驾驶证的。
6、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想办驾驶证,我弟弟王某甲在陌陌上联系到一个叫董鹏的人,说能办驾驶证,董鹏说办驾驶证需要5 000元钱,让我先交1 000元钱给他,当做办证押金,剩下的钱证下来之后再给他,大约两个月证就能下来。2014年1月23日那天,董鹏打电话告诉我去宁江区老党校附近的平房住宅去说办证的事,当天我和我弟弟王某甲去找董鹏,董鹏说他有路子能办驾驶证,我们给他1 000元,作为押金,董鹏给我出了一个收条,签的是董鹏的名字,过了两个月左右,董鹏告诉我再拿1 000元钱给他,给办证的人,我在3月29日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给董鹏汇1 000元,当时董鹏给了我一个农行的账号,说这个人是办证的人,账户名是姜某某,我给完钱之后联系董鹏说办证的事,他一直拖,直到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联系不上他了,我弟王某甲报案了。
7、证人刘某某证实:张洪浩从2013年初就一直在便民房产交易大厅工作,月薪每月八九千元。2014年12月10日之前,具体几号我不记得了,我给张洪浩发了两万一千元年终奖金,12月15日给他发了八千多块钱工资。
8、证人沈某某证实:2013年10月2日东镇小区6号楼6单元204室让我家租下来,房东是尹某某,能有五十多岁,签协议租一年,每年租金7 900元,我们当天入住,住能有一个多月,就让我转租了,转租给姜某某,当时姜某某说在电脑公司打工,没签协议,交1 000元定金,约定房租到2014年10月2日,租金6 000元,我给姜某某一把钥匙,一星期把钱交齐,剩下的5 000元没交,2013年12月4日我就给钥匙要回来,给姜某某撵走了,他也同意,押金当时讲好不返。撵走姜某某后,来个男的说有人把这房子租给他了,他还有一把钥匙,说被租房子的男的骗了6 000元,我说房子让我交给姜某某,他不交租金房子收回来,这男的就走了,房子也没住上。
9、证人贺某某证实:2013年大约12月份,我和徐某某一起去租的房子,交的钱。房主说是他爸的回迁房,说第二天把房照拿来给徐某某看,当时徐某某和房主签的合同,租一年,房费是7 000元,徐某某当场给那个房主6 000元,说让房主明天把宽带安装上,再给他剩余的1 000元,房主给徐某某一把钥匙。过了几天徐某某告诉我,他租房子交完钱第二天去的时候门锁被换了,门也打不开,租房子的那个房主也找不到了,我才知道徐某某被骗的事。
10、证人尹某某证实: 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问这间房子是不是我租给他的,我说不是,我把房子租给沈某某了,他问我这间房子是不是我的,我说房子是我的,他说是我的儿子把房子租给他的,我说不是,他是冒充我儿子租的,他说有一个男的把这间房子租给他了,合同签完,钱都给完了,人不见了,房子也进不去,说他被骗了。
11、短信与聊天记录能证明被告人敲诈勒索6 000元人民币未遂的事实。
12、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2)甘刑初字弟4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13、大连市看守所大看释字(2012)83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姜某某释放时间2012年12月6日。
14、抓捕经过2015年2月16日,接到禚某某丈夫张洪浩的报警:禚某某在2014年10月份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认识叫佰员的男子,在交往中拍摄禚某某的裸照,以要散布裸照要挟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一万八九千元后,还继续朝禚某某及丈夫张洪浩索要六千元,经侦查,姜某某有做案嫌疑,2015年2月16日,将姜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在勒索禚某某与张洪浩人民币6 000元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还敲诈禚某某18 000元,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予以否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损失6 000元;退赔王某乙、王某甲损失2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孙洪江
审判员 初洪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