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住址吉林省镇赉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10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8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阚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5月份,阚某某提出分手,张某某对阚某某产生怨恨。2015年7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锦绣江南小区阚某春(阚某某父亲)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阳台玻璃打碎。2015年7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阚某春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客厅玻璃打碎。2015年7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阚某某母亲)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2015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2015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随后,又将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三轮车砸坏。2015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2015年8月11日晚18时许,张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锦绣江南小区阚某春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客厅玻璃打碎。2015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阚某春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阳台玻璃打碎。阚某春追赶上张某某之后,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张某某用铁棒将阚某春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347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海洋的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承诺不会再犯罪,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是与阚某春互殴时形成的,张某某也受到了被害人的打击,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法庭对这一情节给予考虑。三、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阚某春达成了互谅互让的协议,张某某对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给予了赔偿,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阚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5月份,阚某某提出分手。张某某以阚某某骗取其钱财为由,多次给阚某某发短信,要求“阚某某把骗取的钱返给他,否则就报复阚某某”。张某某又给阚某某母亲王某某打电话,要求王某某给付5万元钱。王某某说没有,张某某说给2万元也行,王某某亦不同意给付。张某某遂对阚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怨恨。
2015年7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锦绣江南小区阚某春(阚某某父亲)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阳台玻璃打碎。
2015年7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阚某春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客厅玻璃打碎。
2015年7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
2015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
2015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被告人张某某误以为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三轮车是王某某的财产,而将其砸坏。经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三轮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0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与纪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纪某某人民币500元,纪某某对张某某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御翠华庭小区,将王某某经营的天天豆腐坊玻璃砸碎。
2015年8月11日晚18时许,张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锦绣江南小区阚某春家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客厅玻璃打碎。
2015年8月13日早晨4时许,张某某窜至砸阚某春楼下,用弹弓将阚某春家玻璃打碎。阚某春发现后与王某到楼下追赶张某某。阚某春持擀面杖、王某持塑料管与张某某厮打在一起,混打中张某某用铁棍将阚某春头部打伤,阚某春用擀面杖将张某某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阚某春面部之损伤及张某某右手之损伤均为轻伤二级。经前郭县及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毁坏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65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阚某春对张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玻璃等财产损失。张某某对阚某春提起了自诉,要求追究阚某春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阚某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阚某春医疗费、玻璃损失费(含王某某家玻璃损失)10000元。二人互相谅解,张某某撤回对阚某春的自诉,阚某春撤回对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和阚某春的女儿阚某某原来是恋爱关系。处了半年,她不和我联系了,我放在她手里的几万元钱也没给我,我就砸她家玻璃,逼她出来见我。自2015年7月份起,我去她家七八次,砸了二三次。有几次是乘出租车去的,有几次是驾驶吉J3E352号轿车去的,用弹弓打的玻璃。2015年8月13日早晨,阚某春和王某拿着铁棒子出来追我,阚某春用铁棒子打我脑袋一下,把我打倒了。我拿着铁棒子一顿乱抡,打没打着不清楚。阚某春打我右胳膊一棒子,我手里的棒子就掉到地上了,我跑到一个下水管道附近,阚某春又打了我一棒子,我就掉到沟里了,阚某春和王某撇砖头打我,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2、被害人阚某春陈述:我家住豪杰锦绣江8号楼3单元401室。2015年7月16日晚23时许,我家客厅玻璃被砸碎2块,阳台玻璃被砸碎1块。我往楼下一看,张某某驾驶吉J22337号黑色奥迪牌轿车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我家阳台玻璃又被砸碎2块。我往楼下一看,张某某驾驶吉J22337号黑色奥迪牌轿车走了。被砸碎的玻璃价值1000元左右。2015年8月11日晚18时30分许,我家窗户玻璃被砸碎2块,屋里留下2块砖头。应该是张某某砸的。张某某砸我家玻璃多少次,记不清了。大约三四十次吧,我换了8块玻璃,花1350元。换完玻璃的第二天,张某某又给砸了。
张某某和我女儿阚某某分手后,张某某一直找我女儿,找不到就砸我家玻璃。2015年8月13日早晨4时许,张某某又来砸我家玻璃,我拿着擀面杖,我侄子王某拿着白色塑料管下楼去找张某某,张某某拿着一根铁棍,说“阚叔,我今天弄死你”,说完就打我左胳膊一下,接着又打我脑袋一下。我把他的铁棍子拽住了,用擀面杖打他手,张某某把铁棍松开了,往南跑,我追过去。他跑到一个下水管道沟附近,跳进沟里,捡起2块砖头打我,我和王某也捡砖头打他。警察来后把他带走了。张某某的车不是我砸的。张某某将我头部打出一个长约5厘米的口子。
3、被害人王某丽陈述:我与阚某春是夫妻关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上旬开始,我家玻璃多次被砸。每次砸完之后,都有人给我打电话,说他叫张某某,让阚某某和他见面,否则就继续砸玻璃。警察来过多次,都没有抓住他。2015年8月13日凌晨4点多钟,我家玻璃又被砸了。阚某春拿着擀面杖,王某拿着水暖用的白管下楼去追张某某,我趴在窗户上往下看,发现张某某从车里拿出一根铁棍和阚某春打到了一起。我急忙拿起一根水暖用的白管往下跑,我到跟前时,阚某春脸上出了很多血,蹲在地上,王某在南侧沟沿上,张某某在沟里捡砖头往出扔,我给110和120打电话,警察来到之后把张某某带走了。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与阚某春原来是夫妻,现在离婚了。我经营天天豆腐坊。2015年7月21日,豆腐坊玻璃被砸碎五六块。邻居老太太告诉我是下午13时许被砸碎的。经过调小区监控录像发现是张某某砸的。张某某和我女儿阚某某处对象,处了3个多月,我女儿不同意了,他就总找我女儿,我女儿躲了起来,他找我要5万元钱,我说没钱,她说给2万元也行。不给钱他就砸我家玻璃。第二天,我们还没等换玻璃呢,张某某又来了。我现任丈夫任喜波用棒子杵了他两下,问他为什么砸玻璃,我打电话让警察来抓他,没等警察到呢,他就开车跑了。当天晚上21时许,我家豆腐坊玻璃又被砸了。我往楼下一看,张某某驾车已经驶出小区了。在我换玻璃之前,张某某又来砸2次,因为不是新玻璃,我没报案。四天后,我花650元钱把玻璃换了下来。
2015年8月1日晚上21时许,张某某来砸豆腐坊玻璃,我去追他,没追上。这次砸了五六块。他砸我家玻璃影响我做生意,我已经停业十多天了。我花了600元钱换成新玻璃。
2015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来砸玻璃,任喜波下楼去追,没追上。我花650元钱换的玻璃。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我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来了,我让王某某报警,我到楼下去堵他。张某某开车要撞我,我躲开了,他在车里用枪比划我一下走了。我到豆腐坊看了一下,发现玻璃被砸碎了。被砸碎的玻璃价值650元。
6、被害人纪某某陈述:2015年8月11日晚18时许,我父亲指着不远处一个往小区门外走的男子对我说,那个人把我家的电动三轮车砸坏了。我俩穿过超市来到小区门外,看见那个男子将黑色奥迪轿车停在小区门中间,在那里骂呢,骂什么没听清,我就报警了。这个男子也开车走了。
7、证人王某证言:阚某春是我姑父。2015年8月13日凌晨4点多钟,张某某来砸玻璃。阚某春拿擀面杖,我拿一根白色塑料管下楼去追张某某。张某某拿着一根钢筋奔我们来了,阚某春用擀面杖去打张某某,没打着。张某某用钢筋一抡,是否打到阚某春没看清。他俩就打到一起,张某某突然坐在地上,阚某春也坐在地上了,他俩还用钢筋和擀面杖互打,我看见阚某春脸部出血了,就用塑料管打张某某腿部四五下。张某某一躲掉进管道沟里,我和阚某春用砖头打张某某,不让他上来。这时警察来了。张某某的车玻璃怎么碎的不清楚。
8、证人阚某某证言:我和张某某处了一个多月对象就分手了。张某某找不到我,就给我发短信,说要报复我,砸我家玻璃。我父亲阚某春给我打电话说玻璃被砸的事大约七八次。我和张某某分手时没有财物纠纷。
9、证人高某某证言:2015年7月21日中午,我在凉亭里坐着,看见一个男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了,用棍子将天天豆腐坊的玻璃砸碎了。那个男子挺高、挺胖的。听说是因为和豆腐坊老板女儿处对象,闹掰了,来闹事的。
10、证人冯某某证言:2015年7月21日中午,我听见有砸玻璃的声音,趴窗户一看,一个男子拿着一米多长的棍子在砸天天豆腐坊的玻璃,砸完后开车走了。
1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豪杰锦绣江南小区保安。2015年8月13日早晨4时许,8号楼里出来二个男子,一个四十多岁,拿着一根木棒。一个三十多岁,拿着一米多长塑料管。十分钟后,我听见大门西面有人打架,过去一看,从8号楼出来的二个男子站在管道沟旁边往管道沟里撇土块,瘦高个男子脸上有血,管道沟里的男子在喊救命。我劝他们说“别打了,再打就出事了”。一个穿蓝色裙子的女子说不用你管。我就走了。现场有一辆黑色奥迪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碎了,怎么碎的不清楚。
12、证人王某阳证言:我在豪杰锦绣江南8号楼2单元402室居住。2015年8月11日下午,我家玻璃被砸碎一块,价值50元。近段时间3单元401室玻璃被砸了四五次,我怀疑是同一个人砸的。
13、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2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阚某春均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
14、价格鉴定结论书3份,证实被毁坏玻璃损失价值3065元,被毁坏电动三轮车损失405元的事实。
15、诊断书1份,可证实被害人阚某春受伤情况。
16、照片1组,证实张某某给阚某某发送短信情况及使用作案工具等情况。
17、(2006)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2006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8、赔偿协议书、收据各2份,证实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阚某春与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阚某春医疗费、玻璃损失费1万元,阚某春对张某某谅解,撤回对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二、张某某与纪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纪某某人民币500元,纪某某对张某某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19、抓获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同时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阚某春的经济损失,取得阚某春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赔偿、有前科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拘役三个月。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 方 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初 洪 伟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