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不通过考试就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 500元、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55 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 500元。

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不通过考试就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 5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 500元。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甲、孙某某、邢某某、兰某某、任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韩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不通过考试就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 500元、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55 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 500元。

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不通过考试就能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 5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 500元。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我骗刘某甲、孙战国钱了,我是通过李某某认识的,李某某是我在松原市种子公司认识的。我当时在种子公司办事,我碰见李某某唠唠嗑,李某某说他是长龙的,我说也在长龙乡呆过,我就对李某某说我能办驾驶证,如果李某某介绍一个人给他伍佰元钱,当时我给李某某留的电话号码,2012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驾驶证了,我说能,小车票陆仟伍,大车票捌仟伍,办完一个给伍佰元钱,过了几天李某某领着刘某甲还有刘某甲的家人就到宏润担保公司来找我,刘某甲问能不能办大车票我说能,刘某甲就给我捌仟伍佰元钱,我给刘某甲出个收条,承诺刘某甲四个月取证,我说路面考试时来一次,平常不用来;又过了几个月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又有一个办驾驶证的办小车票,李某某领着孙战国来的在种子公司给我的钱,给我陆仟伍佰元钱我给孙战国出的条,也承诺四个月给证;这期间刘某甲和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问驾驶证办没办回来,我对他们说快了,一直用没办下来呢再等等拖延他们,驾驶证一直也没办下来;今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驾驶证了,我说能办B2票保票得壹万贰仟元钱,给刘某甲壹仟元钱,我在一中门前等刘某甲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了。我一共骗刘某甲和孙战国壹万伍仟元钱,骗的钱都让我花了。都是以办驾驶证的方式骗的。2011年11月份,周某某(周大肥)找我办过三个驾驶证,一个叫邢某某,一个叫任某某、一个叫兰某某,我不认识这三个人,是周某某联系我的,邢某某、任某某的钱是在周某某家收的,兰某某的钱我记不清是在周某某家收的还是周某某给的,我收每个人5 500元,一共是16 500元,当时我承诺四个月驾驶证办下来,不用考试就考路面来一次得了。四个月后驾驶证没办下来,周大肥、邢某某、任某某、兰某某都给我打电话了,我撒谎说驾驶证快下来了让他们等等,一直拖到现在。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我报案,2012年6月15日上午,在育才街宏润担保公司,被韩某某给骗了,韩某某说能给我办驾驶证B2的,收了我捌仟伍佰元钱。韩某某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我是通过我们村的李某某介绍的。我给钱时当时我父亲刘福龙、我妻子孙静、李某某们五个人在场,韩某某说,五个月必包下证,就交钱时说的,过了五个月以后驾驶证没回来,我就感觉被骗了,我就一直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说过几天驾驶证就回来了,韩某某一直敷衍我,我就找李某某让李某某帮我要钱,李某某不帮我要让我等着,后来就不管了,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2年3月份我亲属李某某和我说他有个朋友韩某某能办驾驶证,不用考试直接拿证问我办不办,办个小车票得陆仟伍佰元元钱,当时我没说办,2012年6月份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驾驶证,我说就办一个吧,李某某领我到前郭松原市种子门市,李某某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来的,我把钱给韩某某了,给了他6 500元钱,给了韩某某六张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韩某某说三四个月给证,最晚年末拿证,过了三个月后我给韩某某打电话问驾驶证下来了吗韩某某说现在严没下来呢,我每个月都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说过好几个科目了,过几天就下来了,我后来给韩某某打电话问韩某某如果驾驶证办不下来把办驾驶证的钱给我返回来吧,韩某某说驾驶证都快下来了还返啥钱,一直拖延到现在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不知道韩某某是干什么工作的。

4、被害人邢某某陈述:2011年11月29日,任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驾驶证,说B2票5 500元,周大肥认识一个朋友能办,他刚交完钱,我说就办一个吧,到周大肥家把钱给的韩某某,韩某某给我出个收条,说在长岭职教中心考票,韩某某说四个月后驾驶证能回来,一趟不用去,往后什么费用也不用掏,过了四个月后我给韩某某打电话,他说考到科目二了,还没考完呢,让我再等等,过了几个月给韩某某打电话他说考到桩了,快下来了,再打电话韩某某说快了,再就不接电话了,一直到现在。

5、被害人兰某某陈述:2011年11月份,我从外打工回老家农安,听我小舅子任某某说他姑父周某某认识一个办驾驶证的人,就找我姑父丈人周某某要办证,我对周某某说要办B2驾驶证,问花多少钱多长时间能下证,用不用本人去考证,周某某给韩某某打电话问完后给我回话说办B2驾驶证花伍仟伍佰元,人去三次四个月下证,得办暂住证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我觉得挺便宜,就给周某某伍仟伍佰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我给周某某钱后没多长时间,周某某给我拿来一张韩某某收我伍仟伍佰元钱的收据,我等了三个多月就给韩某某打电话,问他驾驶证什么时间下来,韩某某说他人在外地,驾驶证还得两月才能下来,我又等两个多月驾驶证还没下来,又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不接电话,给我回短信说他在外地,我觉得上当受骗,就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说不知韩某某具体住哪找不着,就这样拖下去,驾驶证始终没下来,直到今天派出所的民警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韩某某被抓了。我通过周某某找韩某某办驾驶证,我始终没见过韩某某本人。

6、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1年11月29日我找韩某某办过驾驶证,是通过周某某找的,我办B2型驾驶证,花了5500元,驾驶证没办下来。当时说四个月办完,四个月后我找他要过几次钱,每次他都说快下来了,但始终没下来。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我在前郭县种子公司打工,在打工期间韩某某来到我打工的地方和我们唠嗑,韩某某说他能办驾驶证让我们回屯子问问有没有办驾驶证的,介绍一个人给伍佰元钱,韩某某给我一张纸条写他名字和电话号码,我在前郭打完工后我就回长龙了,回到长龙我就和我亲属、朋友说我认识一个朋友能办驾驶证,大伙有没有办的,当时没有人办,2012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家亲属刘某甲找我问我能不能办驾驶证了,我说给你问问吧,我就给韩某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办驾驶证了,他说能,小车票陆仟伍佰元元钱,大车票捌仟伍佰元钱,韩某某说我领来一个人就给我伍佰元钱,过了几天我们就到前郭了,在三角公园宏润担保公司三楼见到的韩某某,当时说好刘某甲要办小车票,刘某甲问韩某某能不能办大车票,韩某某看完刘某甲身份证说能办得捌仟伍佰元钱,刘某甲就张罗钱把钱给韩某某了,韩某某给刘某甲打一个条说三个月后取票,也不用考试也不用来,给完钱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给韩某某打电话问他伍佰元钱什么时候给我,当时讲好了介绍一个人给我伍佰元,韩某某让我来松原取钱在电影院那给我的钱,给完钱后我就走了。又过了几个月我亲属孙战国来找我想办个小车票,我有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说来吧,在前郭县种子公司给的钱,韩某某说三个月后给票,也不用考试,当时就我们三个人,过后我给韩某某打电话要伍佰元韩某某就支我不让我来,当时刘某甲的车票也到期了也没下来,刘某甲找我,孙战国也找我,我就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说快了,这一拖就是两年钱一直没给,驾驶证也没下来,我一打电话韩某某就说驾驶证快回来了,经过就是这样。韩某某一开始当我说他能办,后来说找他姐办。我一共找韩某某办过两个驾驶证,一个是刘某甲、一个是孙战国。

8、证人周某某证言:我认识韩某某,2011年11月份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找的韩某某给兰某某、任某某、邢某某办驾驶证了。当时说办小车票,每个人花伍仟伍佰元钱办的,一共壹万陆仟伍佰元。任某某和邢某某在我家给的钱,钱直接给的韩某某,兰某某的钱给的我,我给的韩某某,在前郭宏润担保公司给的韩某某。韩某某当时说考驾驶证小车票四个月保票,考试不用来,就考九项时来一趟就行,当时收每人三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伍仟伍佰元钱。任某某、邢某某、兰某某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钱也没退回来,我们多次向韩某某要钱韩某某也不给,就说驾驶证快办下来了。韩某某自称是交通局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交通局的,我是韩某某在长龙乡粮库当通讯员时认识的。一开始没怀疑韩某某能不能办驾驶证,四个月后任某某、邢某某、兰某某的驾驶证没办下来,我们向他要钱不给,一直推我们说驾驶证肯定能办下来我们就怀疑韩某某没能力办驾驶证,我们也打听别人现在考驾驶证必须本人去,所以也没和韩某某撕破脸,想把钱要回得了。

9、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不认识韩某某,也没找过他办驾驶证

10、证人王某乙证言与王某甲相同。

11、证人杨某某证言:我认识韩某某,好像是整大车的。我们认识大约一年多了。我没找过韩某某为别人办驾驶证,张立敏、张明、上官王平、葛德航我不认识。他们也没通过别人找过我办过驾驶证。

12、证人韩某某证言:韩某某给别人办驾驶证的事我不知道。

13、电话查询记录五份:证实被查询人均证实不认识被告人韩某某。

14、接受和返还证据清单:证实被扣物品已返还给被告人家属。

15、被告人韩某某诈骗时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及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的收据:证实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及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1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将骗取的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17、被告人用于诈骗的名单及办案说明:证实名单中的一部分人一直未找到。

18、被告人年龄证实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暂未发现前科劣迹。

19、破案经过:证实系被抓获。

20、社会危害性说明:证实对被告人刑事拘留的必要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将被害人的损失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以及主动返脏等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初洪伟_x000B_

审判员  刘洪侠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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