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杨君,增盛镇人民政府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5:15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355264-8,位于扶余市增盛镇。

法定代表人柴泽义,系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王守东,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02282456,系增盛镇政府秘书。

被告人何春,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0212561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镇长,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天元华府小区,因涉嫌单位受贿,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君,男,1959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591216705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现住扶余市增盛镇镇政府家属楼,因涉嫌单位受贿,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增盛镇人民政府单位受贿罪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增盛镇人民政府诉讼代表人王卫东,被告人何春、杨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吉林油田在扶余市增盛镇进行施工,增盛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油田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012年10月11日,吉林油田公司人员与被告人何春、杨君商定,吉林油田拨付给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协调费15000元,经何春签批后,何春、杨君、赵政汉分别领取5000元。

2012年3月,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在增盛镇施工,增盛镇政府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大庆油田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012年10月,大庆油田物探公司在给增盛镇村民拨付赔偿款时,经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王建国、马秋林与被告人何春、杨军商定,2012年10月26日,大庆油田将113000元拨付给增盛镇政府,经何春审批后,分发给增盛镇参与协调人员。

2013年12月30日,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王建国、马秋林与被告人何春、杨君商定,将协调费55000元拨付给增盛镇政府,经何春审批后,分发给增盛镇参与协调人员。

2014年1月20日,吉林油田公司工作人员与何春、杨君商定,吉林油田拨付给扶余市增盛镇政府协调费24000元,经过何春签批后,何春、柴泽义、杨君每人支取8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柴泽义、张立方、赵政汉、赵广有、李树义、任学、张永军、刘录军、王光辉、肖悦中、翟国庆、曲井泉、于深涛、盛显春、邵占江、刘景臣、王喜文、杜学峰、于忠业、裴连武、刘殿文、刘国华、王建国、马秋林证言;以及记账凭证、收据、施工协议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春代表增盛镇人民政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君代表增盛镇人民政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直接责任人员,情况严重,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春、杨君、被告单位对指控事实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吉林油田在扶余市增盛镇进行施工,增盛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油田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012年10月11日,吉林油田公司人员与被告人何春、杨君商定,吉林油田拨付给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参与协调工作的工作人员协调费15000元,经何春签批后,何春、杨君、赵政汉(增盛镇纪检委书记)分别领取5000元。

2012年3月,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在增盛镇施工,增盛镇政府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大庆油田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分别与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在协议的第一项是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给付各村协调费事宜。2012年10月,大庆油田物探公司在给增盛镇村民拨付赔偿款时,经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王建国、马秋林与被告人何春、杨军商定给付增盛镇参与协调工作的工作人员协调费。2012年10月26日,大庆油田给付增盛镇各村的协调费68000元及将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参与协调工作的工作人员协调费(油田交到镇政府的表单注明的是劳务费)45000元拨付给增盛镇政府,经何春签字后,按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提供名单及数额分发给增盛镇各村及镇政府参与协调人员。其中曲井泉(原增盛镇党委书记)5000元、何春5000元、杨君5000元、于深涛(增盛镇司法所工作人员)10000元、盛显春(增盛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5000元、邵占江(增盛镇司法所工作人员)5000元、派出所指导员(宗彦良)5000元。

2013年12月30日,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再次将协调费43000元拨付给增盛镇政府,经何春审批后,按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提供名单及数额分发给增盛镇参与协调人员。其中柴泽义10000元、何春10000元、杨君10000元、于深涛2000元、刘景臣(派出所所长)5000元、张立方(镇农经站工作人员)2000元、盛显春2000元、邵占江2000元。经何春签批后被支走。

2014年1月20日,吉林油田公司工作人员与何春、杨君商定,吉林油田拨付给扶余市增盛镇政府协调费34631元,经过何春签批后,按吉林油田提供名单及数额,何春、柴泽义、杨君每人支取8000元,王守东支取10631元。王守东支取的10631元,油田给付的增盛镇政府食堂饭费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柴泽义证言:从2012年8月份任增盛镇党委书记,我来之前增盛镇公路以南各村已经施工完,主要协调公路以北各村,关于协调这事扶余市政府专门开了各乡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参加的协调会。增盛镇是由镇长何春、副镇长杨君具体负责,和油田及各村村民直接沟通,由司法公安进行配合。油田给镇上负责人员都给协调费了,我们镇政府的一些饭费也是油田以协调费名义给的。协调费是油田主动给的。给每个人多少协调费都是油田决定的,我个人得了两次,一次10000元,一次8000元。这些费用用于我在单位垫付车和油等费用。饭费也是油田主动给的,一共60000多元,用于招待油田在施工过程中用餐费用了。

2、证人张立方证言:2011年12月20日起任增盛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2012年10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给我单位拨入194594元0130勘测土地补偿款,这笔钱李勇村支取179468元,付给何春、赵政汉、杨君协调费15000元,余下100元给付银行手续费用。

2012年10月26日,大庆油田管理局资金结算中心吉林分理处给我单位拨付575410元物探二公司付增盛补偿款,这笔钱是按副镇长杨君给我增盛镇补偿明细表发放的,由于各村内部有分歧,何春、杨君告诉我谁拿协议钱就发给谁。福民村村长姜彩霞支取11250元,世元村村长赵广有支取25280元,长安村会计林金城、村长王喜文支取15100元,沿江村村长李玉国支取157930元,增胜村村长裴连武支取49020元,李勇村王喜等六人支取6000元、村长张国友支取14000元、会计任学支取4070元,兴和村书记刘国华支取73760元,兴旺村书记石忠敏支取54000元,增兴村村长吴国涛、会计朱国春支取6960元,兴发村村长张忠厚支取5000元,会计杜向臣支取2000元,茶棚村村长毛红日支取31100元,兴盛村村长李长春支取5080元,毛家村牟风华支取50910元,余款个人协调费55500元,这55500元是按油田给的付款明细发放的。付给曲井泉5000元,何春5000元,司法所于深涛10000元,司法所盛显春5000元,司法所邵占江5000元,增盛派出所宗彦良5000元,刘喜波500元、刘永军10000元。

2013年12月30日,大庆油田管理局资金结算中心吉林分理处给我单位拨付325920元物探二公司付增盛补偿款。这笔款是按油田马主任给何春一个增盛内部油田施工补偿表发放的,是各村的协调费、土地碾压费、回填费等,荣家村杜凤学支取18400元;兴丰村村长于忠业支取71280元。站荒村、兴华村、长安村、福民村、增兴村共计75300元。其中付兴丰村24150元。付给油田马主任5500元;付给何春2000元,余款43650元在增盛镇政府帐内,这钱由镇政府费用花销了。付县石油办80000元,柴泽义1万元协调费;杨君1万元协调费;于深涛2000元协调费;派出所刘景臣5000元协调费;盛显春2000元;石忠敏2000元;邵占江2000元协调费;我自己支取了2000元协调费。牟凤华59900元的赔偿款自己支取的。剩余的160元付银行的手续费了。

2014年1月20日,吉林油田分公司转入我单位308629.15元试油临时占地补偿款。这笔钱下来之后,何春镇长告诉我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找个姓张的科长,他给我这笔钱的发放单,取回来之后,何春告诉我按照单据发下去,我给世元村村长赵广有、会计牟凤和93921元,给付李勇村李树义、任学180075.46元,给付柴泽义协调费8000元刘晓东代支,给付何春协调费8000元、杨君协调费8000元、秘书王守义支取10631元。

3、证人赵政汉证言:2011年1月任增盛镇党委书记。在2012年,增盛镇李勇村村民因为油田打井、压耕地和压路,村民不让油田施工和搬家,镇上开党委会决定由我、镇长何春、副镇长杨君去做李勇村村民的思想工作,最终油田赔偿村民损失,油田可以施工和搬家。油田给了我们三人协调费一共15000元,我们三个人每人5000元,钱是在镇政府农经站支取的,这5000元协调费我自己生活用了。

4、证人赵广有证言:2010年任增盛镇世元村村委会主任。油田在我村施工作业经我手给了四次村民赔偿款。2011年7月份,扶余采油厂给了接近9万元,我都给老百姓了,有收条;2012年10月份,给了接近9万元,我都给占地的村民了;2014年1月份,给了93000元,钱我也给占地的村民了,2011年和2012年的补偿款是我在扶余县石油办支取的,2014年的是在增盛镇政府农经站支取的。还有一次是大庆油田物探公司在我村放炮补偿25280元,我在2012年12月份在增盛镇农经站支取了这笔钱。油田给我们村协调费一共6000元,我得到3000元,治保主任林春喜得到3000元。是在镇政府农经站支取的,我就支取了一次,一共25280元,其余的钱我给村民发下去了。

5、证人李树义证言:从2013年6月份至今担任李勇村村委会主任。吉林油田给我村村民赔偿款一事是村上我跟会计任学和油田进行协商,数额按照2012年油田在我村占地补偿标准、面积和油田进行协商的,油田到来的款项也是我和任学在镇上农经站领取的,何春、杨君除了协调油田与村民的纠纷之外再没做什么工作,杨君去了我村油田施工现场4、5次,何春去了2次,他们是坐油田车去的,就是去做我村村民的思想工作。

6、证人任学证言:从1992年至今担任李勇村会计。我知道吉林油田在我村施工,2012年10月份,吉林油田给我村17万多占地补偿款,2014年1月份给我村18万多补偿款,这两笔都是我支取的。油田施工过程中和村民发生过多次纠纷,在协调过程中何春、杨君都找过我们村上,司法助理、派出所人员、县油田办也去过,我们领取的补偿款都发给占地补偿的村民了,现在没有结余,镇政府和村民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何春代表镇上签的,我们村上是当时的村长张国友代表村上签的。

7、证人张国友证言:从2007年至2013年6月份担任李勇村村主任。我的协调费当时定的是6000元,但是我们没有支取,这钱其实是镇上付给王喜、陈树文、弈士金、杨中臣他们四人的补偿款,大庆油田给我4000元协调费,2012年11月份,我在增盛镇政府农经站支取了14000元,其中有4000元协调费,支款票据上写的是给我的补偿款,另外的1万元钱是大庆油田的王书记和马主任在我手借的钱,当时大庆油田在我村施工,他们在我家吃住,由于他们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支付现金,但是他们手中没钱,借钱时他们跟我说到秋季给村民发补偿款时,将借我的钱直接打过来,我没和大庆油田签订赔偿协议。

8、证人张永军证言:扶余采油厂土地管理站副站长。我负责扶余采油厂在施工中征收土地时手续办理等工作,占用村民土地负责赔偿等事项,2013年9月之后我去过增盛镇进行协调征地事宜,杨君、村长、我、还有我们单位土地员王光辉一起测量油田占用村民土地面积,主要涉及到两口井,一个坐落于世元村,一个坐落于李勇村,我就协调过这一次纠纷赔偿,我单位支付了增盛镇村民的占地补偿款,在2014年1月份,支付了30万元零点,是通过吉林油田结算中心财务处汇款到增盛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进行拨付的,这30余万元不全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其中有24000元协调费,柴书记说增盛镇食堂没有经费,向我们要1万多元费用给食堂做经费,这个也给了,其余的26万余元就是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

关于这24000元协调费柴泽义、何春、杨君都和我说,以前吉林油田在增盛镇钻井时都给协调费了,你们今年也得给协调费,我回来和刘陆军站长汇报了这个情况,我俩又请示了于颖华厂长,厂长说勘探处都给了,咱们也给吧,要不以后不好施工。是柴泽义、何春、杨君他们个人要的,不是增盛镇政府要的,他们向我们要协调费时,每人要5000元,我回来跟领导请示后,领导说下一步还在那施工,所以多给了3000元,一共每人8000元。

这30余万元我们直接给提供付款明细,单上列明给世元村、李勇村村民的补偿明细,及给柴泽义、何春、杨君协调费的数额,及给增盛镇政府食堂的费用数额,当时镇政府的食堂费用是以王秘书的名义给的,实际是给食堂的费用。柴泽义和杨君提出让他们自己在增盛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目中自己支取协调费,单独列明协调费的金额,他们说钱到镇政府的账上,钱支不出来,必须列出单据和具体数额来才能支取,所以就按他们的要求提供了每个人的金额,事先我给柴泽义或何春打电话告诉来取明细表,后来钱打过去之后,是增盛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到我们这来取的。

协调费的事我们没和扶余市政府领导汇报,是我们和柴泽义、何春、杨君自己定的,回来请示的于颖华副厂长,2012年吉林油田在增盛镇施工,土地征收补偿协调事宜由吉林油田生产处负责,2013年8月末又拿出归土地管理站负责,柴泽义、何春、杨君的协调费是给他们个人的,他们向我单位索要协调费一事时,还有土地员王光辉在场,增盛镇政经我手给协调了两次,以前的我不清楚,在协调征地赔偿事宜过程中,于颖华和刘陆军没去过,给增盛镇领导协调费扶余采油厂的账目上是按临时占地给的,我们不允许有协调费,但是我们在外地施工不给协调费我们无法生产。

9、证人刘录军证言:从2013年7月份至今担任扶余采油厂土地管理站站长。我负责土地补偿和对外协调,我没去过增盛镇政府协调工作,都是张永军和王光辉去的,关于给协调费的金额和人员是我和张永军决定给他们每人8000元之后,张永军制定了一个单据,我看完之后又给于厂长看,领导看完之后盖的我们站的公章。

我们油田没有文件规定应该给当地政府负责帮助油田协调工作的人员协调费,在我们单位的账目上没有体现协调费字样,我们做的是土地赔偿费用支出入账了,给柴泽义、何春、杨君的协调费是给他们个人的。

10、证人王光辉证言:2013年11月份至今为扶余采油厂采油16队工人。我参与过扶余采油厂在增盛镇征地赔偿的事项,协调过程中很多次杨君都是坐我们的车去的,在给村民补偿款的过程中给没给柴泽义、何春、杨君协调费我不知道,当时在柴泽义办公室,柴泽义、杨君、张永军和我在场,柴泽义管我们要协调费,我们答应他说回去请示领导,我不清楚柴泽义要多少协调费,增盛镇政府向我们要过增盛镇食堂的经费,但具体给没给我不知道,这笔钱也是柴泽义向我们要的,我不清楚他是代表谁索要的。

11、证人肖悦中证言:从2013年1月份至今担任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生产运营科副科长。2012年我没有到扶余市增盛镇参与油田施工作业的协调工作,是2013年2月份去的,在协调工作过程中是何春和杨君向我提出要协调费,我告诉他们没有协调费,后来增盛镇政府以油田施工压损道路为由,将要求我们给予道路赔偿的申请交给我,我交给于颖华,于颖华交给吉林油田土地部和勘探部,最终给没给我不知道,因为2013年7月19日我就改退二线不参与此项工作了,协调费最后给没给我也不知道,在与李勇村村民进行赔偿协议过程中我没有虚报或者多报,我不清楚吉林油田付给何春、赵政汉、杨君协调费一事,我没参与,2012年我没有参与在增盛镇的协调工作。

12、证人翟国庆证言:吉林油田土地管理中心科长。2012年我去过增盛镇为吉林油田做油田占地补偿工作,我带领崔健全和孙雨去的增盛镇政府,给李勇村村民的补偿协议是由何春代表李勇村签订的,签订之后我们将协议带回吉林油田,经过层层审核后,由生产运行处处长签订,补偿款总额是194000多元,其中有15000元的协调费,协调费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何春向我和崔健全、孙雨提出的,他说给15000元就行,如果不给不能及时保证协调工作,当时我和他们商量了一下,同意给了,直接写在协议里了,协调费同补偿款一起付给了增盛镇政府,何春是代表个人要的协调费还是代表增盛镇政府要的我不知道,他要协调费也没说给谁,也没说怎么处理,我们也不知道他做什么用了,吉林油田没有文件规定应该给协调人员协调费。

13、证人曲井泉证言:从2012年4月份至今担任扶余市委统战部部长。大庆油田进入之后,增盛镇党委按照扶余县政府的要求召开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村村干部的会议,在开会时,我听说油田要给我们协调费,我也跟相关人员说了油田要给协调费,我只是提了一嘴,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大庆油田到增盛镇施工就直接和何春、杨君联系了,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定的协调费、何春、杨君和村干部怎么说的我也不清楚。

2012年冬季杨君给我送来5000协调费,说油田给钱时有我的名字我就收下了,我一开始不知道这5000元协调费,杨君送钱时我才知道,在协调工作过程中,我就是按照扶余县里要求开了会议,成立了一个协调组织,其他的我没做什么,我担任党委书记期间工作人员有下乡补贴,这5000元我个人花销了,我不知道大庆油田负责协调的叫什么名字,只接触过两次。

14、证人于深涛证言:从1994年至今担任增盛镇司法所所长。最近几年司法所的经费来源在扶余市司法局核销单位办公费用及车辆加油款,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所长是我,还有邵占江、苑国华、贾海宝、季先成,我的工资是财政开支,邵占江在劳保所开支,其余三人在司法局开支,2012年以来,我们就参与大庆油田的协调工作了。

大庆油田给了我两次协调费,在2012年末给了我10000元,在2013年12月份给了我2000元,这两次钱都是在增盛镇农经站支取的,给我的12000元协调费我自己花了,大庆油田和镇上说给我们协调费的,这钱不是我个人要的,我领这笔钱之后我才知道有协调费这事,除此之外再没有了。

15、证人盛显春证言:从1996年至2014年1月份担任增盛镇政府信访室主任。我参与了大庆油田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油田给了我2次协调费,一次是5000元,一次给了2000元,协调费不是我和油田谈的,但是我们镇政府当时开会时说了有协调费这事,协调费我个人花销了,协调小组成员开始时候是曲井泉,后期他调走之后,我也不知道谁是组长,但是协调工作主要是由杨君、于深涛和我去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16、证人邵占江证言:从2009年至今担任增盛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我协调了油田和村民产生的纠纷,油田给过我两次协调费,都是大庆石油物探二公司给的,一次给了我5000元,一次给了2000元,钱是在增盛镇农经站支取的,当时油田给农经站拨付完钱,有明细表,上面有我,所以就让我来领钱了,这笔钱我个人花销了,我自己没向油田要过协调费,这事是镇上跟油田协商的。

17、证人刘景臣证言:从2011年3月份至今担任增盛镇派出所所长。增盛派出所领取过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给付的协调费,2013年我领取过5000元,2012年我单位的教导员宗彦良领取了5000元,这钱是给我们增盛镇派出所的,钱领取后用于车加油了,因为我们派出所出警给他们协调了,油田主动提出给我们派出所费用,当时我们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做出警记录,我们派出所不让有账,我们都是报账制,费用都是去公安局核销,但是公安局给的费用不够,我们用这笔钱处理费用了。

18、证人王喜文证言:从2010年至今担任增盛镇长安村村委会主任,油田给了我村村民占地补偿款和协调费,一共给了15100元,是我和当时会计林金城来镇上农经站支取的,这笔钱我和林金城每人3000元协调费,剩余的9100元做我村收入了,账上有,我不知道为什么给我和林金城协调费,农经站通知我来取钱,我就来了,我们没做协调工作,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还给我们协调费,是镇上决定的,协调费我个人花了。

19、证人杜学峰证言:从1998年至今担任增盛镇荣家村会计,大庆油田给了我村村民补偿,一共给了18430元,是我和支部书记丛臣申去增盛镇农经站支取的,这笔钱有丛臣申协调费5000元,钱经我手给他的,炮眼回填费3640多元没法向下分,留在村上做收入了,用于村上合作医疗等交的钱,剩下的钱都给占地补偿的个人了,这18430元都是经我手发放的,给杜学波、丛术军、刘云双、丛玉和张波补偿了。

当时丛巨申给我个协议,是油田和我们村签的占地等相关事项的补偿协议,上面写着给村协调费5000元,他说这是给村书记的,我就把钱给他了,油田没给我协调费,丛巨申也没给我。

20、证人于忠业证言:从2012年4月份至今担任增盛镇兴丰村书记,油田施工时压我村的土地给赔偿了,一共给了68000多元,我在农经站支出之后,我们支取花卉补偿款48000元,剩余的1万多元用于我们村上修路了,大庆油田给了我5000元协调费,我得到3000,给我村会计王增2000元,我没有主动向油田要协调费,是镇上和油田确定的。

21、证人裴连伍证言:从2001年至今担任增盛村村委会主任,镇上杨君开会跟我们说每个人给我们3000元协调费,因为我在给油田协调工作过程中垫付过1000元,所以油田最后给了我4000元,我村和大庆油田签过补偿协议,是我代表我村签的,协议上规定有协调费、放炮眼、放炮给的补偿费,一共给了49020元,其中4000元协调费我自己花了,其余的钱我都给村民发下去了。

22、证人刘殿文证言:(增盛镇供电所技术员)油田占了我家1垧3亩多地,给了三年补偿了,2011年给了6万多元,2012年给了4万元左右,2013年给了55000多元,钱都是我们世元村村长赵广有支取给我的,油田占的每块地用途不同,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占地时是我连襟李长仁在场和村上干部一起测量的,我没有和油田签补偿协议,油田还占了温朝元,宋国良家的地,村上说给我的补偿款是大庆油田给的。

23、证人刘国华证言:(从2010年至今担任增盛镇兴和村支部书记)油田在2012年冬季给我村73760元补偿款,其中有炮眼回填费、碾压费、给村民的补偿款等,我在增盛镇农经站支取的,当时油田在我村施工时,我代表我村和大庆油田签订了补偿协议。这73760元我给了我村孔祥春的养鸡场赔偿款35000元,给村长李俊义3000元协调费,其余的钱给我村占地村民做补偿了,大庆油田给了李俊义3000元协调费,我的3000元协调费我给我村村民做占地补偿了。

24、证人王建国证言:从2006年至今担任大庆油田钻探物探二公司2244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我们在农民耕地里放炮打眼和道路碾压我们都给了当地老百姓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扶余市政府有文件规定,我们通过以村为单位进行统计,汇总到各乡镇,我们根据各乡镇统计的损失多少、赔偿数额多少报到我们物探二公司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之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偿款拨付到各乡镇农经站。

我们和各村都签了赔偿协议,没有协议不能给钱,给钱也是按照协议给的,协议中列明的补偿费有炮点回迁费,土地碾轧费,树苗赔偿款,以及房屋损坏和养殖业损害的赔偿款,除此之外还有协调费。

在增盛镇放炮打眼的村村干部协调费是6000元,也有4000元的,增盛镇主要领导给1万元,下面协调组给5000元,协调费是给村干部个人的,协调费就是给村上直接给我们出面协调的村干部,或者是村干部指派的人。

给了镇委书记曲井泉5000元,何春5000元,杨君10000元,于深涛10000元,邵占江5000元,盛显春5000元,还给了派出所的指导员5000元,我不记得他的名字了,还给了刘永军10000元。给了新站乡党委书记王长德5000元,负责这个项目的乡长张健和副乡长杨富贵每人10000多元,不到15000元,再没给其他人钱,新站乡各村干部也给协调费了,具体的协议上都写清楚了。

我们没有雇于深涛的车,永平乡、三井子镇我们当时没有答应给个人协调费,只是答应给乡政府、镇政府协调费,但是钱一直没有给他们拨付,长春岭镇和三骏乡我们给拨付协调费了,我们直接把钱拨付到长春岭镇、三骏乡政府,具体他们怎么分配的我不清楚。

给各乡镇领导干部和各村干部协调费是我们公司领导同意的,但是在我们公司没有协调费这笔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不允许给各单位或个人协调费,所以在账目处理上,我们把支付的协调费直接加在道路碾压费用当中,我们同各乡镇政府同意签订损害赔偿合同,将各乡镇各项费用的总数直接打到各乡镇的账户。

关于具体给谁协调费,数额给多少都是我们定的,我们定完之后和何春、杨君进行沟通,征得他们同意后,我们才给的协调费,协调费这个名词是我们物探系统在外面施工历年来延续下来的说法,实际就是我们在外协调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叫做辛苦费或者劳务费,我们开始给增盛镇政府的协调费之所以最后发给个人是增盛镇政府工作人员说的,我记得好像是杨君说的,这钱应该给个人,谁参与了就给谁,我们认为政府那么多人,不能全给到,谁参与协调了就给谁,具体负责协调工作的是杨君、于深涛、盛显春三人,何春、曲井泉、柴泽义有时工作安排协调会议。

我们给协调费的事曲井泉和柴泽义知道,但是具体每个人定多少、给谁及怎么发放都是我们和何春、杨君沟通的,我们在2012年付给增盛镇政府共计575000多元,其中包括协调费还有付给村民的补偿费,这50多万元拨付后,我们给增盛镇政府提供一个发放名单,名单上标明付给谁协调费和付给每个村各项费用多少,我们将制好的单据送给何春或者是杨君,由他们交给增盛镇农经站。

我们和各村都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上已列明协调费和各项的补贴费用,2014年1月,我们拨给增盛镇政府325000多元,其中有荣家村18000多元,兴丰村72000多元,给牟凤华个人赔偿费59000多元,我们在这施工过程中,柴泽义找到我们说,现在的增盛镇政府很困难让我们支持,我们就以给占荒村、兴华村、长安村、福民村、增兴村补偿款的名义付给增盛镇政府5万多元赞助费,其他给的都是协调费。

在施工过程中我没有在增盛镇政府或其他村民手里支过钱,在进行协调工作中,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生产协调部土地协调员马秋林也参与这项工作了。

我们项目部在增盛镇施工过程中,在2012年从李勇村村长张国友手中拿了6000元,在年底时我们通过给李勇村补偿款的形式给了张国友10000元,这笔钱用于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在饭店吃饭、招待人吃饭的费用,还有马秋林在增盛镇政府他支取了5000多元,支取时我不知道,后来他告诉我的,这钱用于马秋林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的住宿和饭费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施工过程中我们车都是自己单位的车,正常吃饭都在工区食堂吃,我们在饭店吃饭的费用都是我们用在张国友手中拿的钱支付的,杨君在两年内请我们吃饭5、6次,我们也请他吃过饭,在增盛镇政府食堂我们没有吃过饭,柴泽义、何春没有请我们吃过饭,人少时杨君就请我和马秋林还有马秋林的司机,人多时再加上两个协调员,吃饭就在增盛镇的饭店,每顿饭也就2、300元,杨君和我们在一起工作时间长了,感情不错就在一起吃点饭。

协调费的标准是我、马秋林和杨君一起商量的,请示生产部崔部长定的,这个标准是杨君提出的,我们共同定的,增盛镇政府向我们要的协调费,其中包括电话费,打车费和饭费,大庆油田没有文件规定给参与协调人员协调费。

25、证人马秋林证言: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生产部土地协调员,虽然增盛镇政府相关人员及和各村干部按照上级规定及他们的工作职责,他们不应该享有我们给的协调费,但是我们不给他们协调费,他们不能积极支持我们工作,我们无法正常施工,所以还是给了他们协调费,我们内部也是不允许给协调费,但我们给协调费的事领导也知道,在这过程中我们没在增盛镇政府或个人手中拿过现金。

我们给增盛镇政府拨过钱,柴泽义说增盛镇困难,让我们支持支持,我们就给以拨付各村补偿费的名义给增盛镇5万元钱,在协调工作过程中我们主要和杨君和于深涛接触,我们给增盛镇政府提供的补贴款明细发放表是我制定的,表中的协调费及补贴标准是我和王建国跟杨君共同协商的。

26、被告人何春供述:2009年至2014年4月2任增盛镇政府镇长,2014年4月任住建局副局长,我任增盛镇长期间,政府的法人是我,政府财物由我主管和审批。2011年年未,吉林油田进入增盛镇李勇村进行石油钻探工作,他们当时找到镇书记曲井泉,让镇政府给予支持工作。2012年春季,吉林油田在李勇村施工过程中,碾压了村民土地和道路,村民阻碍他们施工,吉林油田找到增盛镇政府,曲井泉书记派我和副镇长杨君去调解,我们和油田进行协商按照补偿标准给村民进行补偿。曲井泉调走后,杨振国到增盛镇任党委书记,这是2012年4月,吉林油田和李勇村村民因打井平台占地发生纠纷,杨振国书记派我和杨君、赵政汉去调解,达成补偿协议。到2012年10月份,吉林油田给我们三人每人拨了5000的协调费。增盛镇政府成立协调油田补偿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是协调油田和村民,帮助油田正常施工和钻井。具体工作由杨君负责,组长是谁不记得了。当时我们在李勇村对村民做了思想工作,杨君和油田谈的给增盛镇政府协调费和给付协调费的方式。吉林油田是通过增盛镇政府给我和杨君、赵政汉我们三人了。因为我们三人给油田干活了,谁给油田干活就给谁辛苦费和劳务费。吉林油田的劳务费是油田出个人名单,钱打到增盛镇农经站的账上,镇上再通知我们个人去支取,我得5000元,我得的钱打车、吃饭了。打车就是帮助油田和村民处理民事纠纷,安排油田的人吃饭,他们也安排我们吃饭。2012年10月11日的补偿款银行转账及入账票据是我签字的,2012年10月16日李勇村179468元,及付协调15000元,何春也是我签字的。

2010年年未,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在增盛镇进行石油物探,大庆油田找到当时增盛镇党委书记曲井泉,让增盛镇政府帮助协调油田施工工作,曲井泉安排我和杨君等人配合油田工作,涉及增盛镇各村出现问题我们就到场协调工作。协调费应该由党委书记曲井泉或主管油田的副镇长杨君在年未时和大庆油田谈的协调费。谁给大庆油田干活就给谁协调费,有镇上参与协调的相关人员和各村村干部得到了协调费,我得了5000元。大庆油田是给增盛镇政府各部门参与协调的人员的协调费,给我是劳务费。增盛镇当时成立了协调油田补偿领导小组。组长是党委书记,具体工作由杨君负责。曲井泉、于深涛、杨君我们在村民发生纠纷时,我们给解决,具体由司法所和派出所派员解决,解决不了,我或曲井泉研究进行解决。我们做群众思想工作。不知谁和大庆油田谈的协调费标准和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杨君清楚。大庆油田和增盛镇政府党委书记、我、副书记、副镇长、司法所人员、信访室的人员、农经站站长、还有各村村干部,大庆油田是一个姓马的和一个姓王的负责协调和补偿。大庆油田拨过来的协调费时给增盛镇政府提供一个给协调费人员的单据,增盛镇政府按照单据发放协调费。单据交给杨君或于深涛。这笔协调费发放之前由我签批。我得的5000元钱打车、吃饭用了。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增盛镇各村领取土地补偿款、领取协调费的明细单是我签批的,钱我也领取了。2013年12月份大庆油田付给增盛镇325760元,这钱有给镇上的,有给各村的,但给镇上相关人员协调费了。这笔协调费应该是杨君和大庆油田谈的。大庆油田将这笔钱拨到增盛镇政府我才知道有这事。农经站拿施工补偿表让我审批签字,表上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让我签字我才知道。这次我得了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大庆油田拨付增盛镇政府325920元,这些票据上的签字是我签的,这里的协调费还有给增盛镇世元村和李勇村的补偿款。这笔协调费给柴泽义、杨君和我。2014年1月20日拨给增盛镇政府308629.15元,这里有四笔款是协调费,我、柴泽义、杨君每人8000元,王秘书10631元。8000元我也领取了。协调费是吉林油田和大庆油田主动给的。除了这4笔之外,没有领取过协调费。

我们为油田做协调工作,油田给我们协调费了,镇上相关人员和相关各村村干部。镇政府成立了协调小组,油田进入增盛镇施工,副镇长杨君主管这块工作,派出所所长、司法助理、信访办主任配合。协调费是油田主动给的,是杨君和油田定的标准,大庆油田和吉林油田是通过转账到增盛镇农经站,同时给发放明细单、发放明细单上注明每个人协调费的数额,由农经站向下发放。发放时知道这笔钱是协调费。我一共得到28000元钱。这些钱我都有来打车、吃饭了。油田和村民纠纷时参与村民的思想工作和协商油田赔偿。

27、被告人杨君供述:2004年至2013年6月份任增盛镇副镇长,2013年7月退出领导职务。2014年1月在增盛镇政府工作,之后就没上班。06年至2012年4月,党委书记是曲井泉、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党委书记是杨振国、2012年8月至今党委书记是柴泽义。镇长是何春,副书记赵政汉,副镇长是我和苏军。2010年至2014年1月,我参与过大庆油田和吉林油田在增盛镇施工过程中与各村村民发生纠纷的协调工作。吉林油田和大庆油田给增盛镇政府参与协调的人员和增盛镇各村参与协调工作的村干部协调费了。2012年吉林油田到李勇村钻井,曲井泉书记说镇政府给予支持,我们成立了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何春、赵政汉、杨君副组长,工作人员有司法办的、信访办的、派出所共计11人。当时没有分工只是谁在家谁负责协调。当时吉林油田车辆进入李勇村钻井现场,经过农民的田地,农民不让进入,曲井泉、何春、我、于深涛、邵占江、刘景臣都去现场解决,油田提出的赔偿标准达不到农民的要求,县里公安来了也没解决了,后来我去找村干部共同做村民的工作,最后吉林油田和李勇村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吉林油田正常施工。2012年7、8月份,吉林油田又进入李通村,村民不让施工,吉林油田通过松原市政府向扶余县政府提出意见要求支持,这时杨振国是党委书记,杨振国派我去解决,向村民提出镇政府给担保,还做其他的思想工作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在村民补偿面积不一致时,我、何春、赵政汉去过一次。协调中收取协调费了。2012年10月11日、2012年10月16日,有15000元协调费,我、何春、赵政汉领取了。吉林油田给协调费是因为我们给吉林油田工作了,为他们解决纠纷了,给吉林油田工作产生的打车费、节假日不休和招待费。因为我们三人都为吉林油田工作了。吉林油田把款拨过来,让我去领取的时候才知道有协调费。是吉林油田定的标准,我不知道。不是我和油田定的。我和油田的杨科长、张科长、肖科长联系。我得的钱请吉林油田吃饭,常年给油田雇车做费用了。2012年请油田吃饭花4000多元钱,饭票都扔了,打车花4000-5000元,都没在镇政府报销。打车和吃饭应该由镇政府承担。没有规定、制度应该由镇政府承担。

2012年10月份大庆油田给我们协调费不是5000元钱就是10000元钱,也是打车、吃饭的费用。除我之外还有何春、于深涛、邵占江、盛显春、各村村干部都得到了。协调费是大庆油田订的。我没有和大庆油田商定给协调费的金额。我们开党委会时,大庆油田把协调费拨付过来了,何春和我说的我才知道。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领取协调费单据,我支取协调费是10000元钱,我还代曲井泉支取了5000元钱,我给他了。我和于深涛每人是10000元钱,我们给大庆油田工作2年时间,我们工作多,打车吃饭费用大。所以给的多。2013年收取大庆油田钻探二公司的协调费,2013年在大庆油田又到增盛镇各村勘探,油田跟柴泽义、何春谈需要政府支持,柴泽义让我给各村村干部开会,支持油田工作,开会之前柴泽义跟我说:你跟各村村干部说,给油田干不能白干,村干部给3000元协调费。开会时我跟村干部说了,有13 个村。2013年大庆油田拨付增盛镇政府的325920元钱,是村民的补偿款,还有协调费,我领取10000元,其他给各村村干部了。2014年1月份的协调费,2013年年末,吉林油田要在李勇村打井,给老百姓的补偿款没有通过,何春、我、信访办、司法办、派出所都去了解决不了,吉林油田通过扶余市领导找到何春,让何春处理,何春带人没处理成,我带信访办和司法办的人去处理,要油田给老百姓赔偿,由镇上负责担保,最终解决这事。到2014年年初油田就给协调费了。2014年1月20日油田拨款到增盛镇政府308629.15元,里面有柴泽义、何春、杨君协调费各8000元,王秘书是10631元。何春告诉我去领取协调费,我就去了。事先我们三人不知道协调费的事。吉林油田和大庆油田是他们主动给我们协调费的。

收协调费的事是大庆油田的王建国和马秋林在我们全镇召开干部会上跟我们说,你们帮我们干工作,我们给你们协调费,当时没说数,我也参加会了。村干部协调费是3000元。协调过程中油田的其他领导也来过,说我们工作辛苦,给我们协调费。油田来人说我们请他们吃饭产生费用,还有打车费,他们同意给我们补偿。大庆油田一共给我2万元钱协调费。用于招待大庆油田来人付饭费、还有去油田还有村民解决问题的打车费。曲井泉、杨振国、柴泽义告诉我,让我请他们吃饭。我一共花了2万元钱。给协调费的金额是油田定的。吉林油田给我们协调费了,一次是5000元,一次是8000元。因为我们费用太多给我协调费。是他们主动给的,费用标准是油田定的。

28、记账凭证及收据 :

吉林油田0130勘探,付增盛镇土地补偿款194594元,何春、赵政权、杨君支取协调费15000元,余款179468元由李勇村支取。

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付给增盛镇补偿款575410元,曲井泉、何春、杨君、于深涛、盛显春、邵占江、宗彦良支取协调费55000元,余款被各村支取。各村协调费共计68000元。

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付给增盛镇补偿款325920元,柴泽义、何春、杨君、刘景臣、于深涛、盛显春、邵占江、张立方支取协调费43000元,扶余市石油办支取80000元,镇政府费用43650元,余款各村支取。

吉林油田付增盛镇临时占地补助款308629.15元,柴泽义、何春、杨君支取协调费24000元。镇政府食堂经费10631元。余款李勇村、世元村支取。

29、增盛镇各村施工协议书:增盛村协调费及其他费用4000元,补偿于立辉29000元,补偿王井村杨树地款3300元,补偿姜国臣2850元,补偿福民村协调费6000元及其他费用,补偿毛家村协调费6000元。兴盛村协调费3000元,兴旺村协调费3000元,茶棚村6000元,兴发村协调费4000元,增盛村协调费5000元,世元村协调费6000元,长安村6000元,沿江村协调费4000元,兴和村6000元,

30、沿江村申请报告:申请将沿江村2011年炮眼款3200元钱投入2012年秋收修路上。

31、增盛镇人民政府现金账、记账凭证(协调费49000元,道路补偿款140000元)、收据。

32、协议书: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补偿荣家村,协调费5000元,及其他费用。

33、记账凭证及收据(协调费4000元,其他补偿款2笔,分别是15万余元)。

34、世元村土地面积及补偿款明细及收据(任春喜调解费3000元,赵云友调解费3000元,土地补偿款发放收据23枚)

35、李勇村和世元村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权属情况统计表

36、试油及配套工程临时用地协议书共计12份

37、费用报销审批表、收据、结算单、补偿合同、报销增盛镇政府土地赔偿款575410元。

38、哈拉毛都-增盛区块增盛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君与油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窦辉签定的合同书一份、补偿明细一份、申请付款审批表、资金支付审批表、合同履行审查审批表、证明一份(证明同意将油田施工补偿款汇入增盛镇农经管理站账户。)

39、临时用地合同书一份、往来申请挂账审批单、委托付款单2份、申请付款审批单2份、资金支付审批表、合同履行审查审批表、

40、往来申请挂账审批单(牟凤华家鱼池放炮补偿59900元)。

41、扶余采油厂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收据、吉林油田公司合同审计意见书、投资项目结算确认单、钻探工程结算书、临时占地结算汇总表、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合同、临时用地权属情况统计表(总计金额308629.15元)

42、临时用地认证单2 份、单位往来三栏账、费用报销审批单、报销单据粘贴单、地震施工补偿结算单(金额575410元)、补偿合同、补偿明细、委托付款单。

43、记账凭证:增盛镇12月份工资名册(10人3万元)刘井臣等10人27500元;奖金10人23000元;奖金7人11997元;2012年记账凭证下乡补助2012年12月30日57600元(33人57600元)。

44、党委会记录及会议记录薄证明:成立油田补偿领导小组,组长杨书记、副组长:何镇、赵书记、杨镇。成员:刘景臣、张立芳、吴彦波。(2012年5月28日)(2013年6月24日)

45、干部任免呈报表、任职通知:何春2011年8月25日任增盛镇镇长,2014年4月10日任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君1999年10月19日任增盛镇副镇长。

46、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增盛镇人民政府、何春、杨君涉嫌单位受贿一案案发经过: 2013年,我院在办案中发现,大庆油田公司及吉林油田在扶余市增盛镇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及试井作业过程中,与增盛村村民因土地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增盛镇政府组成协调小组调解纠纷,增盛镇人民政府在2012年收受大庆油田物探二公司和吉林油田调解费,并发给相关人员。经查,增盛镇人民政府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增盛镇镇长何春为直接的主管人员,副镇长杨君为直接责任人员也涉嫌单位受贿。2014年5月19日,何春、杨君被调查,二人陈述收取调解费的经过,同日对增盛镇政府,何春、杨君立案侦查。

48、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案件涉及的人员沿江村李玉国、兴旺村石中敏、茶棚村毛洪日、毛家村牟凤华、福民村姜彩霞等人,我院多次联系,均未找到。

49、组织机构代码证:扶余市增盛镇法人何春、组织机构代码01355264-8

50、户口常表。

以上证据通过开庭质证,整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的正常职能,收取任何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增盛镇政府领导、协调处理油田在增盛镇辖区内测量所发生治安及涉及给付村民的民事赔偿司法调解事件,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增盛镇政府利用职权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认定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据我国宪法是村民自治组织,系独立法人单位,在与油田勘探补偿发生纠纷时,其法人或负责人与油田签订了独立的补偿协议,给付协调费明确其中,该款项虽经增盛镇政府账户支取,但不能认定系增盛镇人民政府受贿数额。据此,应认定增盛镇人民政府受贿127000元。被告人何春,系增盛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被告人杨君,系增盛镇人民政府分管油田勘探工作领导。在单位犯罪中二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何春、杨君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自己收取油田勘探协调费用予以如数上缴,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增盛镇人民政府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春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杨君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赃款人民币127000元上缴国库(赃款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武宏伟

审判员  陈英华

审判员  张丽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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