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甲,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2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伙同程宝金(已判刑)、范奎、王博(以上二人在逃)在吉林省大安市好再来旅店内强行将张某甲、王某甲带至前郭县八郎镇陶克陶胡村包某乙家,并对二人侮辱、殴打,非法限制张某甲、王某甲人身自由5个小时。同日11时许,因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张某甲、王某甲被解救。

被告人包某甲与杜某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乘坐杜某某驾驶的×××号起亚牌轿车沿2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附近时,一男子给杜某某打电话,被告人包某甲怀疑杜某某还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包某甲因此事与杜某某发生争吵。当杜某某驾驶轿车在203公路正常行驶时,被告人包某甲抢拽杜某某驾驶轿车的方向盘,向右侧打舵,并声称:“我死也得带上你”。导致该车翻入公路右侧的沟内,造成车辆损坏,杜某某及乘车人张某乙、包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6 881元。201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包某甲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包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某甲记的意见是:被告人包某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后果,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判处。被告人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对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4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伙同程宝金(已判刑)、范奎、王博(以上二人在逃)在吉林省大安市好再来旅店内强行将张某甲、王某甲带至前郭县八郎镇陶克陶胡村包某乙家,并对二人侮辱、殴打,非法限制张某甲、王某甲人身自由5个小时。同日11时许,因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张某甲、王某甲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包某甲供述:2009年4月10日晚上6点多钟,我父亲包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女儿包某丁在没在我这里,他说孩子没了,我打车到火车站附近接上我小舅子范奎,还有范奎的一个亲戚王博,我们三人一起回八郎三家子村,到我父亲家后,我父亲说包某丁最近总和程宝金的姑娘程某某在一起。我和我爸、范奎到程宝金家,王博和那个出租车司机在我家等着了。我问程宝金:我孩子和你姑娘坐一个车走的,你问问你姑娘,我家包某丁去哪了。程某某一开始说不知道,程宝金说他骑摩托车帮着找,我说你就别骑摩托了,你和我一起坐车去找吧。我和程宝金、范奎、王博还有程某某坐着出租车就到八郎,到包某丁同学家去找,没有找到。我们回到八郎三家子村了。我父亲说程某某头一天领着两个小男孩来我家了,第二天我姑娘就不见了,程某某一开始不说,后来经过程宝金的开导,程某某说你们就往北找,我就和程宝金、范奎、程某某还有开出租车的司机,我们就去大安了,我到大安之后,程某某说领我姑娘走的男孩叫张某甲,程某某有张某甲的电话号码,我就通过大安一个张四朋友找到张某甲的姨父刘某甲,我安排刘某甲吃了顿饭,商量刘某甲帮我找孩子。刘某甲没帮忙,还告诉我别找了,你在这里找对你也没好处,我们就走了,出了饭店,程宝金说让程某某给张某甲发个信息,就说程某某来大安了,让张某甲来接程某某,把张某甲引出来。短信发出去不一会,张某甲就给回电话了,让程某某到大安街里的一个旅店附近。我们到那里就看见包某丁和两个小男孩下来了,包某丁看见我后跑回旅店。我和程宝金、程某某、范奎还有我在大安的一个朋友,名字叫张四就上楼了。进屋后,屋里有四五个小男孩,是张某甲的朋友,不让我带包某丁走,他们说包某丁是他哥们对象,这几个小男孩和我小舅子范奎吵吵起来,程宝金和范奎同他们打起来了,我把他们拉开了,我说别打了,咱们回去,我们就带着包某丁、张某甲、还有一个姓林的小男孩,我们又打了一辆红色的QQ车,我和包某丁、范奎、程某某坐来时候的那辆车,程宝金、张某甲、还有姓林的小男孩,他们坐红色QQ车,我们回到八郎陶克陶胡村了。到我父亲家进屋后,程宝金就打张某甲和姓林的几个耳光。程宝金说张某甲:你还挺能玩啊。我不让程宝金打,因为这是在我父亲家,我怕打出事。对程宝金说:这是我家,你别在我家打。我让张某甲给他爸打电话,让他家来人。程宝金让他俩跪下,我家老太太用拐棍打了张某甲两下。我就让我父亲到派出所报案,说孩子没了,现在找回来了。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还有他家的几个亲戚来了。程宝金和他媳妇就和老张家的人打起来了,程宝金对张某丙说:你等会完事的,你儿子也把我姑娘干了,你拿2万元钱赔偿我。张某丙就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在电话里说他一会带人过来,他要收拾我,我和刘某甲也通电话了,刘某甲说领人来收拾我,我说把我姑娘领走了还来收拾我,那你就来吧,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我看见来人,我就和王博、范奎从后窗户跑了。我和程宝金他们将大安的两个小孩强行带到八郎陶克陶胡村,控制在我父亲包某乙家中后对其进行殴打。程宝金向张某丙要2万元钱,程宝金打了张某甲和姓林的男孩,因为张某甲和程某某在一起睡觉了,现在又把包某丁领走了,脚踏两只船,他挺生气的,就打他们俩了。控制张某甲他们5个小时左右。

2、同案犯程宝金供述:2009年4月10日晚10点多钟,包臣子(包某甲)领两个男子进我家屋说有没有人,我打开灯,就问他什么事情,包臣子对我家给你程某某说:就你把我家孩子领走了,程某某说没有,说了半天话。包臣子的父亲也来了,也说是程某某把包臣子的姑娘领走了,必须去找,问我们藏哪了。程某某说没藏,找了半天没有找到,前后找了四家都没有结果,晚上12点左右,我和我姑娘程某某还有包臣子及另外两个男的,上了他们从松原雇的出租车,上大安了,到了大安市街里又溜了几圈都没有找到,又给他们的朋友打电话,都联系不上,在大安的一个路口处等到天亮。到今天早晨(4月11日)6点多钟,包臣子找来一个朋友,把我们领到一个饭店,吃完饭后,程某某给张某甲发短信,没到两分钟,张某甲回话了。张某甲告诉程某某说他们在哪在哪,我们打车到了一个旅店下面,包某丁下来迎我们,我和包臣子及另外两个男的进了旅店,进屋后,包臣子的两个朋友上去揍张某甲和另外两个男孩,又拽头发,又踢打,打的鼻口出血。我就问张某甲你才十六七岁,怎么这么干,我挺气愤的。我就和包臣子他们要带他们去三家子村,包臣子在电话中对张某甲的家人说:我是包臣子,张某甲在我这呢,我们上三家子了,你到我们这来。放下电话后我们四个人就把张某甲他们两个男的还有包臣子的姑娘带上了我们打的出租车。在屋里时,还有一个姓林的小男孩,他说这事与他没有关系,包臣子上去给了他两个耳光,让他走了。我们把张某甲及另外一个小男孩推上了出租车,包臣子姑娘也上车了,她坐在出租车前面副驾驶位置上,和包臣子来的另外两个男的将张某甲和另一个小男孩夹在中间坐在车后座。我和包臣子还有程某某打了另外一辆红色QQ出租车,我们的车在前面带路,拉着张某甲的车在后面跟着,到了八郎镇陶克陶胡村包臣子的父亲家。进屋后,我就给张某甲两个嘴巴,包臣子的父亲包某乙也打了张某甲一个耳光,包臣子和他的两个朋友也开始动手打张某甲他们俩,让张某甲他俩都跪着,并且拽着头发打张某甲,又把张某甲打的鼻口出血。8点多钟的时候,包臣子让他父亲包某乙到派出所报案,就说包某丁失踪了,包某乙就去派出所了,又过了一会,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来了,他进屋之后打了张某甲几个耳光,骂了张某甲几句,包臣子就问张某丙:你说怎么办?包臣子说2万元把事情摆平。正赶上包臣子的父亲才派出所回来,就说什么三万五万的,看这事情怎么整,后来包臣子对张某丙说必须拿2万元钱,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钱送来。张某丙的母亲说下午1点吧,然后让张某丙去张罗钱,张某丙给一个叫刘某甲的亲属打电话,说着说着电话就被包臣子接过来了,包臣子对电话那边的人骂了一顿,包臣子说:你要来2万元钱我就不要了,我就整死你。张某甲就跪下来求包臣子说:不要整死我大姨父,张某甲给刘某甲打电话,不让刘某甲来,张某丙就张罗钱去了,我也把程某某带回家了,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我们都带到了派出所。包臣子在找到包某丁之前和我说,让我们无论如何要把包某丁找到,非得收拾收拾领走包某丁的那小子,后来找到之后,包臣子说咱们把他们俩带到我家,一定好好收拾收拾他们,因为张某甲和包某丁在一起睡觉了,包臣子要向张某甲的家里要钱,我也要揍他。因为前几天张某甲总在我家门前勾引我家姑娘程某某,还在我家门前打口哨,张某甲还让包某丁到我家找程某某出去,想和我姑娘程某某处对象,我看见张某甲又和包某丁睡在一起了,张某甲脚踏两只船,我特别生气,就想这时候打他。我们控制张某甲他们5个小时左右。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因为我和包某丁在一起,我俩当时处朋友,他父亲包某甲不同意,我们当时在大安的一个旅店住的,并且发生了性关系,包某甲找到我们了,把我和王某甲打了,又把我俩整到出租车里,拉到八郎包某甲的父亲家,到那又打我们,不让我们回家,我的鼻子和嘴都被打出血了,王某甲的脸肿了。我父亲张某丙去解决我们事情,包某甲向我父亲要2万元钱,我父亲出去借钱,警察来把我和王某甲解救出来。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和张某甲被包某丁父亲强行带到

陶克陶胡村包某丁住处,包某丁的父亲把我们打了。2009年4月10日上午,我和张某甲在大安街里玩,包某丁打车到大安找我们,张某甲去接她,晚上7点多钟,我们在一个叫好再来小旅店住的,我自己住一个包房,张某甲和包某丁在一个包房住,今天早上5、6点钟左右,程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包某丁到楼下接她,程某某带她爸爸和包某丁的爸爸包某甲,还有二个男的,一个司机6个人来到好再来楼下,有个男的拽住我衣服,另一个男的拽住我头发,上了我们包房,进屋后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打了张某甲几嘴巴,又掐住脖子。张某甲给他把打电话,刚接通,包某甲把电话抢下来,跟张某甲他爸说,我是包臣子,让张某甲他爸去三家子村,我把你孩子拉三家子村去。到了包某丁家,包某甲踢张某甲一脚,把张某甲踢趟在地上了,程某某她爸,还有领来的那两个人开始轮打我们。张某甲他爸进屋了,包某甲问张某甲他爸怎么整,张某甲他爸说,你说吧。张某甲他奶奶这时也进来了,说给包某丁1万元,包某丁她爸说,不行,2万。包臣子说12点之前必须张罗上2万元钱,张某甲他奶说1点吧。包臣子说给你个面子那就1点吧,张某甲他爸就出去张罗钱去了,临走时给大安我屯的刘某甲打了个电话,刘某甲在电话中好像和包臣子讲和,包臣子说必须拿钱来,把电话挂断了,对张某甲他爸说,你让刘某甲来吧,他来的话我就不要钱了,之后给别的朋友打电话,说整两台车来,之后有10多分钟,包臣子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没有人,包臣子对电话对方说,那你就自己来吧,不一会来了好几个人,这几个人进屋都坐炕上了,我们就在屋里蹲着,不一会派出所就来了,包臣子他们都从后窗户跑掉了。

5、证人张某丙证实:我报案,我儿子张某甲被前郭县八郎镇三家子村的包某甲强行从大安带到八郎三家子村包某甲父亲家,不让我儿子走,包某甲向我要2万元钱。2009年4月10日上午8点钟,我儿子张某甲离开家,跟我说去大安市饭店找活干。我嘱咐3张某甲要好好干,别到处乱跑。4月11日早晨5点多钟,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说他一会就去干活了,再没说什么。我听到手机传来“妈呀、妈呀”的声音,听不清说什么,电话就断了,我怕张某甲出事,这时张某甲电话打过来了。我问张某甲怎么了,电话那边有人问我:“你知不知道我是谁?”我说不知道,那个人说:我是包臣子(包某甲),你是张某丙吗?你到八郎镇三家子来吧,你儿子在我这呢。我就骑摩托车到三家子,我自己来的,到的时候大约7点多钟,我到我母亲戴桂荣家,我又给张某甲打电话,电话是张某甲接的,张某甲说他在三家子老包家呢。我和我母亲一起到包某甲的父亲家。我到老包家时看到张某甲在里屋靠柜的地方站着,嘴角都是血,我们屯的王某甲在地上蹲着,屋里还有七、八个人,有包某甲。包某甲的父母、还有三个男的和包某甲是一起的,我不认识。包臣子问我:这事怎么办?我说:你说怎么办吧。包臣子的父亲说:你拿5万元钱吧。我说我一个种地的,去哪整5万元钱。包臣子说:你就给2万吧。我说行,我得掂对掂对。我给我连襟刘某甲打电话,我说我家孩子让包臣子给整三家子来了,我这孩子和包臣子的姑娘在一起了,包臣子要2万元钱,刘某甲让我等一会。我和包臣子说,我现在借钱去。我叫张鑫过来,我想问问张某甲到底跟没跟那个姑娘睡觉。有个男的说,你别动,你在那站着。他们不让张某甲走,包臣子对我说,你快去借钱吧,少于2万不行。其中还有人说,你要是敢整事,我干死你。我就去我哥张某丁家借钱,我又给我连襟刘某甲打电话借钱,刘某甲让我等着,大约10点多钟,刘某甲让我去三家子路口处接他,我到三家子道口见到刘某甲领着警察来了,我们和警察到包臣子家的时候,包臣子和另外三个男的都跑了。我到包某甲父亲家的时候,包某甲不让我带装修离开,不让张某甲出屋,我没给包某甲2万元钱。

6、证人包某丁证实:张某甲我俩是朋友关系,我俩在一起时,我父亲包某甲领人找我,并将张某甲和他的朋友王某甲、林松原给打了。2009年4月11日,我父亲包某甲在大安好再来旅店找到我,将张某甲、王某甲、林松原打完后,我父亲就让程宝金他们将张某甲和王某甲带走,带到陶克陶胡我爷家。到我爷爷家,范龙和范龙的小舅子就开始打张某甲,将张某甲打跪下。包某甲说如果张某甲的父亲整不到2万元钱,就不放张某甲和王某甲,我不知道包某甲为啥管张某甲的父亲要钱。

7、证人程某某证实:2009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包

铁臣领着两个男的到我家找我,说他姑娘包某丁没了,是不是你给拐走的,知不知道上哪去了。我说,可能在大安或者在长山。包某甲让我跟着去找的,我父亲程宝金也跟着去了,我们到大安市里,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关机,包某丁电话也关机,我们在车里坐了一宿。4月11日早上6点多钟,张某甲手机开机了,告诉我地址,我们到了一个烧烤店,不一会,包某丁和两个男的就来了,包某甲拽住其中一个男的头发,往一个旅店里拽他们,进屋开始打他们,包某丁不让打,他们将张某甲他们一顿打,打完了,包某甲说,赶紧给我整车里边去,挤不下也得挤,其中一个男孩说,我不是和张某甲他们一伙的,包某甲将他给放了。上车后就往八郎走了,到包某丁的爷家,包某甲他们就让张某甲和另一个男的跪下,他们就接着打他们嘴巴子,连踢带打,我父亲也过去打了张某甲两嘴巴子,打完后,过了20多分钟张某甲的父亲来了,包某甲说怎么办,后来包某甲要2万元钱,说给包某甲的父母找平衡,赔偿精神损失费,让张某甲他家12点钟之前把钱送去,如果不送就将张某甲送到前郭县公安局去,后来说是1点之前将钱送到。后来我就走了。

8、证人张某戊证实:我是出租车司机。2009年4月10

日晚间8点多钟有三个打我车到前郭县八郎镇三家子村办事。来到一个屯子中间的人家,找他姑娘,我在车内等他们,等有半个小时,这几个人出来,说还上一家人家,到这家之后有5、6分钟,这几个人出来了,又回到先到的那家院里,我又在车上等,这时出来一个打我车的人,把姓包老头送回家去了,回来后,打我车的那个人主说我,咱们马上就走,先打我车那三个人领着姓程的男子,还有一个女孩上了我车,说去八郎找孩子,找两家没有,坐我车的那个姓包的对那个女孩说,孩子是不是在大安,准了吧,那小姑娘说准。包臣子说去大安找,到大安没找到人,4月11日早5点钟左右,姓包的领我们吃的早餐,他们让我在一个路口处等,过有10多分钟,姓包的给我打电话说,过来吧,人找到了,上旅店来,到旅店后,我车上人下去了,上楼了,过有5、6分钟,这些人领着两个男孩,一个女孩上车了,我车副驾驶位置上坐姓包的那姑娘,姓包的打个QQ车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到三家子村一个学校对面,这些人就下去进了一个屋子,让我在车里等着,说一会就走,包臣子他爸打我车到八郎买的菜,又回到三家子村,又来了不少车,不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

9、证人代某某证实:张某甲是我孙子,2009年4月10日晚12点多钟,我家院外跳进人了,一看是程宝金和他姑娘程某某来了。问我张某甲多少号,我说不清,这时程宝金就把我家柜上的电话拿回起来了,叫他姑娘程某某翻张某甲号,记下张某甲号以后就走了,今天早上我儿子就给我打电话说,孩子在三家子村包臣子家呢,6点多钟我和我儿子张某丙就去了包某丁的住处,进屋看见张某甲在地上站着呢,脸上有血,别人什么状态我没瞅,我看见包某甲的爹打了我孙子张某甲一下子,包某甲说要2万元,12点之前把钱张罗到,我说行,怎么的都行,我就让我儿子四外张罗钱,我也不明白怎么回事,就被派出所的人把我们都抓来了。

10、证人于某某证实:2009年4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有个男的在前郭县客运站附近打车,要到八郎三家子村,车费100元,那个男的很着急,让我快点开车,我们到三家子村路口的时候,那个男的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在哪呢?对方说在家里,打车的这个男的让我将他送过去,说到之后由和他通电话的那个人付车费,送到地方,我也跟着进屋取钱,我看见屋里有六、七个人,他们在那里唠嗑,不到5分钟,有个带金链子的男的,好像姓包,说警察来了,快跑,他们就才后屋跑了,警察就进来了。

11、证人包某乙证实:2009年4月10日下午4、5点钟,我发现我孙女包某丁没回来,我就去问程某某,程某某说不知道,我就给我二媳妇打电话,到了晚上8点多钟,包臣子就打个出租车来了,领两个小伙子来到我家后,让我去程某某她家找,等我们到程某某家中时,问程某某,程某某说看见包某丁,坐车去大安了,我听后就回家了,包臣子他们就走了,今天早上7、8点钟左右,包臣子领着两个男子又带了两个小男孩,还有我孙女包某丁,程某某和她父亲来到我家,我打了包某丁几耳光,被他们拉开,包臣子他们让我去派出所报案,说包某丁走失了。

12、证人刘某乙证实:2009年4月11日中午11点多钟,我在包某甲父亲家了,我在他家呆了10多分钟,你们派出所就去了。我和刘某丙,邓某某一起去的,包某甲打电话说请我吃饭,我问他在哪,他说在陶克陶胡村他父亲家。他父亲家有范龙、包某甲的父母、还有一个包某甲管叫“三哥”的,两个年轻的小孩(有十六、七岁)、包某甲的姑娘。我进屋听见包某甲教育他姑娘,我问怎么了,包某甲说他女儿昨天上大安,不听话。我说那得让孩子干点啥,我们正说话呢,看见外面来警察了,包某甲说警察来了,赶紧跑。包某甲、范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那个叫“三哥”的就才后窗户跑了,他们刚跑你们派出所的就到了。

13、证人王某乙证实:我在大安市开好再来旅店,2009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有四个小孩,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来住店。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一个房间,另两个男孩住一个房间。几天早上6点多钟,来了四、五个男的,将住宿的三个男的打了,并将其带走了。

14、证人邓某某证实:2009年4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刘三平开车遇见我,问我吃没吃饭呢,我说没吃饭呢,他就拉我到三家子村,当时叫小龙的也在车里面,我们到三家子村一户人家门口,我在车里没有下车,后来警察来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15、证人刘某丙证实:2009年4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化厂门卫室值班,刘三平开车过来,他找我让我和他去巡岗,我就上车了,走到长山建设银行对面,又上来一个男的,20多岁,我不认识,刘三平开车拉我到八郎三家子村了,我和那个不认识的男的在车里了,刘三平进屋了,后来警察来了。

16、证人林某某证实:2009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钟,我从长春回到大安,张某甲、王某甲、包某丁接的我,晚上10点多,我们在好再来旅店住的宿,我和王某甲一个房间,张某甲和包某丁一个房间。第二天早上我拿张某甲的电话接程某某来的电话,她让我下楼接她,王某甲和包某丁接的,过了5、6分钟,我在走廊看见四、五个男的带着王某甲上楼,边上楼边打王某甲,进旅店屋里,他们就开始打我和张某甲、王某甲。当时把我打倒下了,王某甲、张某甲的脸上全出血了,将我们打完后,程某某说没有我的事,他们就把我放了,将张某甲、王某甲强行带走了。

17、证人刘某甲证实:2009年4月11日早上7点多钟,大安的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包某甲来大安了,他说找我,我去了大安吉祥早餐店,看见包某甲,包某甲说你有个连襟的孩子叫张某甲的,把他姑娘领走了,吃完饭他走了。到了9点多钟,我接到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的电话,说张某甲被包某甲抓走了,要5万元钱,我说你等一会再说吧,我挂断电话就和大安的刑警朋友联系,刑警朋友说是非法拘禁案,应该到八郎派出所报案。我在大安市里直接给包某甲打了一个电话,我问包某甲你要多少钱,他说5万,说少5万不行,就放下电话了,我们开车去了八郎陶克陶胡村包某甲的父亲家解救张某甲,八郎派出所的民警也去了,包某甲看见警察来了就从后窗户跑了。

18、证人张某丁证实:2009年4月11日上午9点多钟,我弟弟张某丙来了,说孩子张某甲叫包臣子整到这来了,要2万元钱完事,看有没有钱,让11点给钱拿来,不然把张某甲带到公安局程某某。我问因为啥要钱,我弟弟说因为张某甲和包臣子的姑娘发生性关系的事,我就赶紧帮助张罗钱,我张罗完钱往包臣子的父亲家走,走到大队门口时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把程宝金带走了,钱我也没给包臣子他们。

19、证人张某己证实:张某丙是我亲二哥。2009年4月10日晚上11点多钟,我屯子的程宝金上我家,找张某甲的号码。第二天早上我给张某丙打电话问张某甲的事,我哥哥说不知道张某甲哪去了,我就和我妈骑摩托车去了张某丙家,找张某甲也没有找着,过了一会,可能是包臣子让张某甲给我哥张某丙打电话,我哥不放心和我来到包臣子的父亲家,我进屋看见张某甲的嘴丫子有血迹,我妈正和包臣子商量怎么处理这事呢,后期包臣子说要2万元,我就先走整钱去了,我整到钱还没送去呢,派出所的人就把程宝金带走了。

20、证人张某庚证实:我是八郎镇陶克陶胡村治保主任,包某甲没在我村居住,我不知道包某甲在哪住。

21、张某甲、王某甲的照片及张某甲诊断书:证实被告人包某甲对张某甲、王某甲进行殴打。

22、协议书一份:张某甲与包某甲达成和解,不追究包某甲任何责任。

23、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前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同案犯程宝金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包某甲与杜某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乘坐杜某某驾驶的×××号起亚牌轿车沿2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郭县套浩太乡查干吐莫村附近时,一男子给杜某某打电话,被告人包某甲怀疑杜某某还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包某甲因此事与杜某某发生争吵。当杜某某驾驶轿车在203公路正常行驶时,被告人包某甲抢拽杜某某驾驶轿车的方向盘,向右侧打舵,并声称:“我死也得带上你”。导致该车翻入公路右侧的沟内,造成车辆损坏,杜某某及乘车人张某乙、包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6 881元。201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包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经济损失100 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40 000元,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包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5月份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大约五一左右,上午8、9点钟的事。杜某某是我对象,她哥哥有病了,我知道前郭县办证大厅附近有一个老太太会看病,当时杜某某开车拉我和我侄子(我二哥包铁军的儿子,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在办证大厅接的会看病的老太太,杜某某开车拉着我三个出松原市往西走,要去她生病的哥哥家。车出城开出去不太远,具体位置我也记不住了,杜某某的手机来电话了,她一边开车一边接电话,我就对杜某某说开车接什么电话,对面来车了。当时杜某某还在和对方通电话,后来不知道怎么的车就进道边的沟里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杜某某开的是酱色起亚吉普车,车牌号是×××,我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我侄子和老太太在车后座坐着。

被告人包某甲当庭供述:2015年的3、4月份,杜某某找

我要去给她哥哥看病,杜某某开车拉着我和我侄子,还有会看病的老太太张某乙,看病的张某乙是我给杜某某联系的。杜某某开车拉我们从松原西出城,往深井子方向走,走了一段时间,杜某某接到一个男人打来的电话,她开着车,我当时在副驾驶坐着,我和杜某某在一起生活,我问谁打的电话,她就不告诉我,我就抢电话,抢的过程中我就把她把方向盘的右手拽住了,她右手还把着方向盘,就这样车就翻了,车就掉右侧沟里了,后来就去医院了,别的我就不知道了。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2015年4月30日9时许,在302公路前郭县查干吐莫西发生的事,我车上一共四个人,我是驾驶员,包某甲坐在副驾驶了,我后面坐着个老太太张某乙,包某甲后面坐着的是他侄子包某丙。我和包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快一年了,我和包某甲是邻居,2014年7月我们俩确立的恋爱关系。我们俩关系还挺好的,包某甲就是太在意我了,我是自来水公司的员工,以前我们俩是邻居时,包某甲就一直喜欢我,平时老陪我抄水表,帮我办事什么的,后来我们俩就好上了,我们在一起之后,包某甲就特别在意我,不许我跟男生说话,也不让我去参加聚会,就连理发、洗澡这些事他都看着我,后来我也就很少跟外界联系了。他以前跟我表达过,如果我背叛他,他就要和我同归于尽,现在对他这种行为感到害怕。我哥哥前两天查出来得癌症了,包某甲给我找了一个巫医张某乙,他说张某乙能看病,我就拉着他们三个人往乌兰图嘎走,在出城前有个男同学给我打电话了,说了点事,当时包某甲就在副驾驶上,他听见是个男的,就特别生气,他非得要拿我电话打过去骂我那个同学,还说是男的就没好人,我也不能让他骂我同学啊,我就把电话放到我腿下了,我继续开车,包某甲在车上骂了一路,我还劝他别那么生气,后面那个张某乙也劝他。当我们车行驶到查干吐莫西时,包某甲就过来抢我的电话,我就开始和他撕扯抢电话,我的手就离开了方向盘,包某甲的手不知道怎么带了一下方向盘,我就感觉车一晃就进沟了,进沟后我们就从车里出来了,当时包某甲伤的挺重,我就一直抱着他,后来路过的人打电话报警了。我和包某甲抢手机,他拽了我车的方向盘了,车失控了就进沟了。车翻进沟里我前胸和后背都撞伤了,但是不严重,我也没看,包某甲有一条腿骨折两处,张某乙肋骨骨折四根,颅内出血了,包某丙脖子伤了,也不重,没几天就出院了,我给他们三人看病拿了3万元钱。我的车两侧气囊都出来了,前后杠都坏了,车前脸都撞坏了,修车花了3.5万元。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4月29日包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一家看坟茔地,30日包某甲再次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要过来接我,我说在政务大厅大狮子这,之后包某甲来接的我,我上车时车内已经有三个人了,我上车后,就开始晕车,我吃了一粒晕车药,就靠车座睡着了,翻车的时候我都不知道,翻车后,我受伤了才醒的。车上四个人,一个女司机,包某甲坐副驾驶的位子了,我坐司机的后侧,还有一个小伙子和我并排坐着,就坐包某甲的后侧了。

4、证人包某丙证实:2015年4月30日早上8点多钟,杜某某给我老叔包某甲打电话了,我就知道是杜某某让我老叔包某甲和她一起去看病去,杜某某和我老叔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老叔就让我和他一起去,杜某某驾驶×××号车在胜利派出所那接的我和我老叔,又去海天加油站那接的那个会看病(跳大神张某乙),我们沿203公路由东向西往深井子方向走,过查干吐莫后,杜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是个男的声,我老叔包某甲就不高兴了,我老叔骂:“X你妈的,我为你都离婚了,你他妈还和别的男的扯,你他妈的让我离婚,让我等你,我都离婚了,我老婆孩都扔了,净身出户,谁的电话。”杜某某说:“是我家亲戚。”包某甲又问杜某某是哪个亲戚,杜某某说不清,我老叔就要抢杜某某的电话看看是谁来的电话,杜某某就不给,他们就对骂,跳大神的老太太就劝他俩不要吵了,好好开车,他俩就不吵了,突然间我老叔说我不活了,杜某某说那你就死去,我老叔包某甲说死我也得带上你,然后就猛的去拽杜某某把方向盘的手,杜某某的手就被包某甲拽的离开了方向盘,然后包某甲身体打斜向着驾驶员方向就用右手把方向盘右侧打死了,瞬间车辆就掉进右侧沟内了,车翻了几个跟头后,左侧着地侧翻停下了,因为我伤的轻,我先从车里出来了,陆续的把车内的三个人都拽了出来,也不知道谁报的警,来了一辆救护车,把我们送医院了。杜某某接男的电话后,包某甲情绪非常激动,像疯了似的。我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我就听杜某某说自行翻车保险公司能赔,我就明白啥意思了,来交警队我就说是自行翻车了,就没说是包某甲拽的方向盘了。我现在实事求是说,这件事和我也没关系,我不想作伪证,更不想进监狱。当时路面没有别的车辆,翻车之前也没有和其它车辆相刮。当时是在203公路上,道很好走,翻车位置是一个沟,能有1米多深。

5、证人韩某某证实:我母亲张某乙2015年4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在松原市医院527室住院。

6、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包某甲,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 ,右内踝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胫腓联合分离,左内踝骨折,鼻骨骨折,右手拇指开放性损伤伴软组织缺损,右手拇指远节关节挫伤,双髋部,双膝部软组织损伤,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胸部外伤,头部外伤,颜面部外伤,左眼外伤。张某乙,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左侧气胸伴左肺肺不张,双侧胸腔积液,左侧2-7肋骨及右第4肋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部脑挫裂伤,右顶部皮下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尺桡粉碎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右手示指皮肤裂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7、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伤)字〔2015〕63号鉴定意见:张某乙左尺桡骨中段骨折的伤情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8、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5〕082号价格鉴证结论:×××号起亚牌轿车损失估价额为人民币36 881元。

9、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0、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包某甲出生日期为1973年2月3日。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去向不明,未能正常诉讼。

11、赔偿协议书二份、谅解书二份、收据二枚:被告人包某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00 000元,赔偿张某乙人民币40 000元,与杜某某、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均表示对包某甲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抓捕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包某甲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自由权,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包某甲抢夺行进途中的车辆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36 000余元,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包某甲同时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甲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当,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包某甲抢夺方向盘的路段近距离内没有行人和车辆,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包某甲抢夺方向盘的动机是为了加害杜某某,而放任车内人员(包括本人)致伤及车辆损失的发生,即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其次,虽然被告人包某甲在公路上抢夺行进中车辆方向盘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故意,但是由于间接故意犯罪以出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为构成要件,由于本案没有出现这一危害后果,因而不能构成此罪。关于被告人包某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问题。庭审中,被告人包某甲辩解“我拽方向盘的目的是为了让杜某某停车”,再结合包某甲同乘一车的事实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包某甲主观上具有直接追求车毁人亡的危害后果,并不符合常理。其次、虽然证人包某丙证实包某甲抢方向盘时说过“我死也带上你”,但是包某甲说此话的目的是为了吓唬被害人,还是真的想杀死对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同车人员杜某某、张某乙均证实没有听见包某甲说过“我死也带上你”这句话,仅凭包某丙一份证言即认定被告人包某甲有杀人的故意,证据不足。第四、被告人包某甲抢夺行进中车辆方向盘,主观上应当存在放任车毁人亡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但是,前面已经陈述过间接故意犯罪以出现某种危害结果论。本案中由于没有出现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因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包某甲实施抢夺车辆方向盘的行为,造成了致杜某某车辆损坏和张某乙轻伤二个法律后果,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包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情节重于故意伤害罪(轻伤),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为宜。被告人包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包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 方 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 洪 江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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